独立董事薪酬个税 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的构想



文/吴军辉

    独立董事这一发端于英、美并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引入我国已经有4年多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我国却遭受“不独立”或者“不董事”的命运。如何使独立董事制度避免“南橘北枳”的命运,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薪酬机制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本文力图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角度,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独立董事薪酬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独立性股票期权

    一、建立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的必要性

  独立董事的生命之源在于其“独立性”,即独立董事与公司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这有助于克服公司由内部人控制失控所造成的问题。独立性不仅指精神独立,而且经济独立和组织独立也是应然之意。也正是基于此,有人认为如果独立董事从公司领取报酬,则相当于是“被监督者”支付给“监督者”报酬。而当“被监督者”成为“监督者”的“老板”时,“监督者”的监督必然是软弱无力的,独立董事也必然缺乏独立性。“福耀玻璃”的总经理的看法就颇具代表性:独立董事在企业领工资,就成为企业的雇员,这又怎能体现“独立性”呢?“福耀玻璃”聘请的独立董事是国家学部委员,他们之所以担任独立董事,应是出于对“福耀玻璃”所具有的民营性质的兴趣,是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研究对象,而不是考虑在金钱方面的受益。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主张,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即独立董事是“高尚的、纯粹的人”,独立董事参与法人治理,不能寻求经济利益。那么,社会中是否存在着这样的人呢?如果有,那就让他们当经理人,还需要设置独立董事吗?在解决与经济利益关系相关制度安排问题时,试图引入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角色来解决这种矛盾是不现实的。

  那么,如何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动力为公司出谋划策、监督经营管理层呢?正如俗语所说:“无利不起早”,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需要一定的利益刺激,这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何况现在有资格成为独立董事的人都是专家、学者、成功的经理人等社会知名人事,独立董事与经营者一样,都是高级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他们投入的时间和付出的劳动都包含有较大的价值。另外,由于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比较大,只有获得相应的报酬,保证独立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对于应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人们基本上达成了共识。那么,如何支付报酬?通过什么样的报酬支付方式才能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联?同时,又能使作为经济人的独立董事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最小化?

  薪酬制度的设计应当处理好对独立董事的物质激励与保持其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即“独立董事的报酬安排应考虑他们的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为了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应当给予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的报酬,以回报他们对公司的贡献。但是,报酬又不能造成独立董事对公司不适当的依附感。……从而破坏其独立性。”否则,“如果公司向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太低,则他们可能不愿意花太多时间在他们的任务上;而如果公司对独立董事过于慷慨,则独立董事可能因害怕失去高薪职位而不愿意对自我交易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正确设置独立董事薪酬,决定机关、确定独立董事薪酬的形式和标准是设计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关键所在。

  二、独立董事薪酬的负担和发放机关

  有人认为“承担”与“支付”是两个不同概念。“由某主体承担”的含义是指独立董事的薪酬应该列入该主体的“费用”,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补偿;“由某主体支付”的含义则是指薪酬由该主体发放给独立董事。可见,“由谁承担”并不意味着“由谁支付”。笔者也认为“承担主体”和“支付主体”的含义不同。

文/吴军辉

    独立董事这一发端于英、美并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引入我国已经有4年多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我国却遭受“不独立”或者“不董事”的命运。如何使独立董事制度避免“南橘北枳”的命运,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薪酬机制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本文力图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角度,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独立董事薪酬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独立性股票期权

  那么,独立董事的薪酬应由谁承担?有人认为独立董事的设立,是完善证券市场的需要,国家也从中受益。若从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出发,政府承担具有一定的理由。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原因在于:第一,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制度,赋予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使命,是因为国家是监管者,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二,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就是政府或其代表机构,若由政府承担或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独立董事就会丧失独立性。独立董事是为上市公司直接服务的,由上市公司负担其费用理所当然。

  有很多学者主张独立董事的薪酬应通过间接方式发放,即通过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等类型的中介机构,公司向中介机构支付年费,由中介机构向独立董事发放薪酬。这样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笔者认为,这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因为:独立董事协会属于行业协会性质,由其负责为独立董事发放薪酬不存在理论依据,国际上也没有相应的做法。独立董事为数众多且分散,即便以现金形式的薪酬也要考虑数额巨大、操作困难和风险等因素,何况还有股票期权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管理起来难度太大。所以,独立董事的薪酬既然是由公司负担,发放者的改变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和太大的意义。

  三、独立董事薪酬的决定机关

  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机关主要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种:(1)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英国、瑞士等国采用此种形式。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受托经营和管理公司,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在实际运作中,股东大会往往授权董事会决定董事报酬,这也是股东大会行使董事报酬决定权的一种形式。(2)由董事会决定。美国即采用这种形式。《标准公司法》规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董事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开公司的执行董事报酬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报酬委员会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大多数公司的经理层在董事会中的影响较大,这种情况在CEO兼任董事会主席时尤其突出。当由“被监督者”支付给“监督者”报酬、“被监督者”成为“监督者”的“老板”时,“监督者”的监督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由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等于给了经理层一个控制独立董事的途径,独立董事将彻底丧失独立性。

  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决定。应当说采取的是一种折中的方法,把对独立董事薪酬的决定权保留在股东大会,相对保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但同时规定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预案,还是给执行董事实际上影响独立董事薪酬留下了空间。

{page}  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独立董事的薪酬预案,应当由薪酬委员会制定,由股东大会行使最终的决定权。

  四、独立董事薪酬的形式

  国外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独立董事薪酬个税 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的构想
  1.固定薪酬方式。这是一项最为基本、也最为通用的激励方法,以英国为代表。独立董事每年从董事会领取固定数量的津贴,除此之外,每次参加董事会会议再领取一定数额的额外津贴。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地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但是,由于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与他的工作努力程度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其工作积极性会逐渐减弱,也就是说这种方式的激励力度是有限的。

  2.股票期权方式。公司除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报酬外,还向独立董事支付股票期权,这样,独立董事的薪酬就引入了极大的变量,更能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期权的长期激励作用,有效弥补了津贴报酬的激励不力的效果。近年来采取这种方式呈现明显增多的趋势。具体方案又分为:(1)除固定津贴外,还支付一定比例的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在当选时,一次性获取一定数量的非限制性股票期权。(2)以每年赠予一定数量的非限制性股票期权来代替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从而使固定收入转为浮动收入。

  3.延期支付计划方式。为了使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不赋予独立董事太多的股份,导致独立董事的长期激励仍显不足,国外有些公司开始对独立董事实施延期支付计划。参与这一计划的独立董事,其固定津贴的部分(通常是1/4)会被自动存入延期支付户头,在独立董事退休或离职时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该方法可以在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保持其独立性。

  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时,一般应采取固定报酬加上浮动的与公司业绩联系的薪酬(如股票期权)的形式。让独立董事持有股份,让他也成为企业的小股东,这样他才能真正站在小股东的立场上,切实承担起职责,从而起到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作用。无可否认,一个拥有公司股份的人和一个没有公司股份的人相比,前者一般比后者更关心公司的利益。让独立董事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不仅能使他们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调动他们参与决策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将独立董事的利益与整个公司的利益、而非某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连为一体。但独立董事持股比例不宜过大。如果过大,独立董事容易偏离道德约束,与公司的大股东、管理人员一起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从而进一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关键要限制独立董事的持股上限。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据此可以认为,只要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或者尚未达到公司前10名股东的程度,就不构成公司的大股东,自然具有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否则他就丧失独立董事的身份。同时应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卸任后才可以出售股票,促使独立董事关注公司长期发展。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可以使独立董事不对公司产生依附感,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又可以对独立董事起到相对比较强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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