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的理智与情感 《物权法》的理智与情感



记者/程亚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坐落在北京沙滩北路15号一条相对僻静的胡同里。3月20日,星期二,依照惯例,是研究员们来此开会或处理各种杂务的日子。在这个国家级学术科研单位,气氛通常都是平静舒缓的。

  但这个星期二却大不相同,法学所304会议室挤满了人,主持人甚至倡议两个人合用一把椅子,“实在坐不下,可以坐在地上,我们的地板是干净的”。

  让气氛沸腾的是本次法学研讨会的议题——对4天前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的《物权法》,进行总结与回顾。

  法案之于中国社会的意义,学者们和大众媒体的阐释并无不同,在这天的讨论上,他们表达出一种特别的担忧。

  与会者梁慧星和孙宪忠都是社科院法学所《物权法》起草小组的成员。8年来,他们目睹了这部中国近年来最富争议法案从无到有的全过程。但现在他们突然发现,这一过程缺乏基本的数据备案:数千场官方或民间组织的讨论记录几乎无处可寻。

  “如此重要法律的制定,为何没有留下完整的历史资料……若干年后是不是真正地好,要子孙后代去评价”,社科院起草小组组长梁慧星说。

  对他们中任何一个人来说,物权法起草通过的整个进程都充满了变数。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自2002年第一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共“过堂”8次,其耗时之长、参与者之多、修订之频繁屡创中国立法史的纪录——“从1998年3月开始算也快有十个年头了……没有想到会拖这么久”,《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专家起草组成员王轶说。当时,王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由于导师王利明负责物权法的起草,他从那时起便参与其中。据王轶的说法,按照最初的时间表,《物权法》草案最迟应该在2003年出台。

  除此之外,《物权法》在实际修订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都和最初的设想有所不同。比如,1998年,中国立法机关的主要着力点在完善民法典上,而不像后来舆论所强调的那样单独把物权法的起草放在特殊位置。

  事实是,只要进度比计划中慢一点,法案所面对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就会发生变化——更何况,法学家们的争论也使立法过程难以预测。

  雄辩

  拖期的迹象,其实在最开始就埋下了伏笔。

  1998年1月,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召集了五位民法学者开会,商讨现在是否是起草民法典的时机,学者一致同意。立法机关寄望已久的民法典起草得以恢复,一批民法专家即受委托负责民法典的起草。

  3月,起草小组第一次开会,确定民法典分三步走:第一步,制定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与国际接轨;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世界接轨。第三步,制定科学、完善的民法典——最后完成不超过2010年。

  然而,据梁慧星的回忆,起草小组委托他起草《物权法》,同时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起草另一部草案。因为两位学者在用益物权、是否区分所有权以及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意见相左。“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做出决定,委托他就不同意的部分起草一个法案”,梁在此番的总结会上表示。

  王轶师从王利明,他承认社科院版和人大版草案确实产生了分歧。比如所有权是否要根据归属主体的区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王老师的草案中照顾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区分,梁老师是根据客体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过,两个建议稿整体上是共识大于分歧”,王轶对《环球企业家》表示。分歧之下,修订进度仍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份不同草案的基础完成。该意见稿于2002年1月下发到地方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各大学和研究机关、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实际上,对什么是物权,特别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物权法》,大多数人在1998年时并不清楚。很多人认为物权的概念是个舶来品,“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征服世界的罗马”最早区分了物权诉讼和一般诉讼,而明确了私人财产权的物权法体系则是德国人的智慧。

  但事实上,1955年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时,其中就有关于物权的规定,但是换用了“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的名称。

  直到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12个条款颁布实施,应该说从此时起就有了规范物权关系的现行法,只是并未正式使用物权的名称。

{page}  但此时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让一部分法学家们认为,《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19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的三角债问题,银行出现了巨额的债务,国家花费大力气两次清理三角债,总结原因,这些学者认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市场经济的直接产物,资金的使用和分离,都要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来实现。“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是搞市场经济,就有完善的《物权法》”,梁慧星说。

  然而,《物权法》的起草通过并不是换一个法律名词那么简单,各界对这部法律规范的对象、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要达到的最终效果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争论屡屡到了白热化的地步。

  在向全民征求意见稿公布以前,讨论主要限于学界以及司法等行政机关内部。参与者一个共同的印象,就是每一次研讨会都存在交锋。人大法工委在2004年8月4日到8月11日召开研讨会,与会者就《物权法》草案逐条讨论,就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流转、物权的保护制度和侵权是什么关系等问题,吵得不可开交。甚至有的学者压不住脾气,相互间毫不留情面,冷静下来后,不免觉得多是“意气之争”。

  伴随法理方面的讨论,更多的社会经济现象也为《物权法》草案增添新的议题。在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前,即6月21日至6月22日,全国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针对《物权法》草案中间的四个争议问题,分别开了四次论证会。

  此时,草案的重点已经从纯粹的法理转移到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会所、车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均在提案之中。王轶就曾参加了其中涉及到拆迁和公共利益的论证会。达成共识变得越来越难,论证焦点在法理和现实问题之间不断转移。

  “每一次都有争论的焦点,每一次争论都很激烈。”王轶说。

  艰难的诞生

  很大程度上,对技术问题的热衷代表着民法学者寄托在《物权法》上的职业使命。

  1997年,王利明找到在宿舍看书的王轶,告诉他立法机关准备正式着手起草《物权法》的消息,说“咱们出去散散步”。

  围着中国人民大学那个一刮风尘土飞扬的操场,他们“一圈又一圈地转”。王利明兴致勃勃地谈起了自己导师的毕生希望,就是中国能有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物权法。

  事实上,民法学者一直在推动该法案的立法。《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回忆说,早在1993年,民法典和《物权法》就在酝酿之中。不过,1998年之后,《物权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后,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其中。用江平的话来说,物权法之所以引起更广泛关注,是因为“确实涉及到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也表示,该草案“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终于,围绕《物权法》的争议在2005年7月10日超出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专业范围。是年6月的三审会议决定,把《物权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12部面向全民征求意见的草案。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这是个重要的临界点。

  公开发布后的42天里,立法机关共收到反馈立法建议11543件,平均每天近300条。王利明认为:“从学术水平上,来自社会的反馈意见丝毫不逊于来自专家学者的建议。”但与此同时,众多的反对意见也通过纸媒、网络等更多渠道传达出来,《物权法》草案进入了更为复杂的境遇当中。当年12月,媒体首次报道“《物权法》草案遭搁置”。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的公开信甚至将论战方向引出了法理讨论范围之外。随着论战的升级,更多的人被卷入其中,公众评论越发激烈起来,甚至有人将其视为近年来有关改革问题上继郎(咸平)旋风、刘(国光)旋风之后的“巩献田旋风”。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尽管《物权法》不是首次向全民公开的草案,但它肯定是受惠于互联网最多、意见最能在网络展开的公开草案。公开草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吸纳更多的不同意见,以便制定出和复杂的社会现状尽量相匹配的法案。

 李安的理智与情感 《物权法》的理智与情感
  就在舆论忙于划分所谓“阵营”的同时,《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也驶入了快车道。从2005年6月到2006年12月的18个月间,连续进行了5次审议。

  其间,新的现实问题不断被纳入到讨论之中,比如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物业公共用地产权如何界定?究竟是否允许进入市场自由买卖?小范围的研讨会开得更加频繁了,在激烈而紧张的讨论中,新的技术争论推动着草案走向成熟。

  由于修定的延迟,物权法的出台变得日益迫切。

  去年1月17日,受吴邦国的委托,全国人大副秘书长盛华仁召开了《物权法》起草的研讨会,所有出席会议的人士,无论是来自司法界、行政部门还是学界,都认为加快《物权法》起草进程非常必要。在2007年初的人大会议上,十年磨砺的《物权法》拿到了出生证明。

  至此,民法学界的学者、关心《物权法》起草的人们如释重负,感觉“一块石头落地了”。

  然而,正如江平所言:《物权法》不可能十全十美。由于《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通过后,立法机关和司法界的工作很可能更为繁重。新《物权法》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但其中不少法条属于不完全法条,即不是完整的裁判规范,比如农村的土地权力、如何进行土地权力的配置这类关键的条目尚需完善。“一个法律出台的那天就是落伍于时代发展的一天……新问题要及时讨论,老问题没有形成共识还要继续讨论”,王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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