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业资产转让是政府、公众、企业三方利益的均衡,如果交易有失公允,那么吃亏的首先是公众、其次是政府,最后才是投资人
溢价必然进入服务价格
城市水业是一个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点的市政公用事业。其产品具有政府采购的特性,而政府采购又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或者政府性公共企业直接向社会企业采购服务,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类型的水厂项目,称为单元服务;二是政府制定价格,由被服务的公众无选择性采购(如自来水公司),称为系统服务。 在TOT项目类型中,由于有直接政府采购的性质,系统独立性强,因此资产溢价转让,会直接体现在服务价格上,溢价越高服务价格就越高。因为对于水系统某一固定水厂单元而言,服务水价与资产价值互为因果,资产转让价格和服务水价固定一项,就可以对另外一项进行竞标。 在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在基本运营费用0.2元/吨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个0.75元/吨的服务价格,让投资者在出资总额上进行竞争,结果所有投标的报价都远高出资产净值。 从本质上讲,单元服务设施转让价应该基本等同于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运营项目资产所获得的全部净现金流的折现值。换言之,仅仅从财务效果看,单元服务设施转让价可以视同于现时一次性支付的项目资产租赁经营的全部租金。因此,王小郢TOT项目的所谓溢价与资产本身的净值没有直接关联,资产价格只是一种形式,相反与0.75元/吨的服务价格直接关联。 因此单元服务的溢价本质上成了一次政府变相融资行为,在合肥项目中,政府用以后23年的高额支付换得了当时的现金收益,实现了一种成本的转移。 如果这种政府短期融资不是以增加公众污水费支付为代价的,并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尚且可以接受,否则需要予以摒弃!转嫁成本的“十式腾挪” 战略性考虑显然不足以构成如此高价收购的充分理由。因此,理解这个离谱的价格就需要从微妙的“市场潜力”和“资产质量及以后的发展空间”之中寻找补充理由。 供水系统服务项目不像水厂TOT项目有那么清晰而刚性的资产与服务价格的关联关系,其溢价成本不能直接进入价格,那么如何实现合理的投资回报,这就需要在其更多的关联中寻找踪迹。 我们根据中国目前城市水业项目的实际操作,来分析一下供水系统服务可能存在的成本转移途径。这些途径包括项目直接内部途径、间接内部途径、关联外部途径和宏观外部途径四大类,且这些途径在国内不同的水务项目上都已经有所应用。 1.直接内部途径主要有三点 一是分期付款方式,就是投资人承诺的资金分期逐步到位。这样既节省了资金成本,而且也许根据条件的变化,一部分投资计划可以取消,而对外公布的数字只是资金总额。 二是水价的约定,就是投资人与政府约定,在一定时段内,将自来水价格上涨到一定水平,以实现投资回报,一般会约定每年或每2-3年按照一定的比率逐步提高水价。这种手段对投资人来说是最为有效的,但也是有风险的,企业需要接受政府信誉和政策约束的挑战。同时,这种约定如果政府急于高溢价,承诺过高,也会受到公众支付意愿的抵制和约束。 三是服务范围的约定,就是政府承诺一定范围或一定水量的需求。但是,实际供水需求并非取决于政府的非理性承诺,而是市场发展,因此这种承诺往往不够可靠。 2.间接内部转移途径一般有三种 一是工程和设备服务关联,就是约定合资企业的某个项目或者全部的工程服务项目或者主要设备,必须由投资人所属的工程公司或设备公司提供,而提供服务的价格回避了竞争机制。这种关联在中国城市水业还经常被用在BOT污水处理厂建设之中。这种关联实现了收益的转移和再分配。 二是技术服务关联,就是约定合资企业每年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或者顾问费给投资方所属的技术服务企业,为投资者实现一部分投资的回收。 三是费用转移,就是派出大量高成本管理团队,将一部分投资方的人员成本和办公成本转移进合资企业。 3.直接外部途径一般有两种 一是投资某一项目,附送其它项目,实现“买一送一”或“买一送多”。比如,收购自来水公司送污水处理厂项目,收购一个老的污水处理项目送另一个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这个项目不赚钱或亏钱,从另一个项目的高额回报中补偿,而另一个项目因为回避了竞争机制,对政府而言“容易处理”。这种手法已经是地方政府喜欢采用的主要招商手段之一。同时,新项目的建设需求也成为合资公司进一步增资的合法理由。 二是投资转移,为了实现投标项目的高溢价,政府承诺在以后的一些边界不清楚的项目投资中予以适当补助,以降低投资人的回报压力。 4.宏观外部关联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土地开发等非水业关联,既政府承诺给投资人在垃圾处理、土地批租、交通工程等非水业领域机会,给予投资人以非市场性关照。 二是外部金融关联,投资人利用金融市场的变化获得投资补偿,如股市价格的波动、人民币汇率的升高等金融机会使项目回报得到补偿。 以上成本转移方式,我们戏称为溢价成本转移的“十式腾挪”,当然成本关联方式可能还有更多的方式,这里不再赘述。这些“腾挪”和转移的共同效果都不同程度地支撑了高的投标价格,给地方政府的招商工作一个很好的“口碑”和虚荣,给项目一个虚高的交易总额。 再次强调,本文论述这些成本转移方式,但并非认为这些方式已经被用在了兰州供水项目中。 高溢价对政府而言弊大于利 就一个具体项目而言,政府的经济算盘与企业的财务算盘之间难有高低之分,但是,至少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人不会逊色于政府。水业资产转让是政府、公众、企业三方利益的均衡,在这种平衡中,企业在能力和经验上占有优势,而政府在权利上占有优势。因此,任何一个市场竞争环节的忽略,将有可能使交易有失公允,那么吃亏的首先是公众、其次是政府,最后才是投资人。 成本关联本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是,不能在将成本转移作为政府和企业内部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调政府资产实现了溢价这一表象。这种做法必然误导其它没有经验的地方政府,迷信招商的资产溢价结果,忽略其中的交换代价。 溢价所得实质上是政府用其他资产、收益或者承诺交换所得,并非天上掉下来的“额外收益”,但却被披上了“额外收益”的外衣。在这层外衣的保护下,容易误导政府理直气壮地、轻易地将溢价所得大额度地用于奖励、补偿甚至浪费,实质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 为交易系统设置的关联越多,交易弹性会越大;没有引入竞争机制的私下交易环节越多,溢价可能就会越大,但是公众和政府吃亏的可能性也越大,也会使部分利益组织因为极端溢价而获利。 (作者傅涛为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