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融资方式上有诸多创新,无疑为企业补充血液、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开辟了新路径。
文/张士举
资金对于企业来说,犹如血液之于人体。通过融资获取资金则成为企业发展中的主旋律。而对于发展中的企业时刻面临着融资方式的限制等诸多法律障碍,已通过的《物权法》在融资方式上有诸多创新。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物权法》首开先河,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将应收款作为债权进行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长期以来账面上保留大量应收款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新方案。 必须说明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应收款质押与银行业开展的保理业务不同。应收款质押融资业务并非出让应收款,而保理融资业务中,则是典型的应收款出让。《物权法》关于应收款质押的规定无疑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架起了一座新桥梁。 基金份额质押融资 由于《担保法》对基金份额可否质押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持有人利用基金份额再融资需求被商业银行置之不理,只能扫兴而归。尤其是那些准备长期持有的企业,基金份额产生现金流能力则受到更大限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弥补了《担保法》规定的模糊性,为持有人利用基金份额继续融资铺平了道路。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物权法》在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押登记机构为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股权的种类是上市公司股权及已发行拟上市股权,即分别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权。《物权法》通过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了法定的登记机构,消除了银行业对于质押登记效力的顾虑,从法律制度上杜绝了工商登记机关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推诿现象。这对于广大非上市公司股权持有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不仅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以作为融资的手段,这是《担保法》及《物权法》开放性的重要标志。 对于新兴的技术型企业,一般来说既没有大量的应收款可以用来融资,也没有大量的基金份额或股权等证券类股权可以用来融资。但是,这类企业通常拥有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等无形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程序模糊的问题,使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质押融资获得新机遇。 法未禁止抵押财产可以抵押融资 除上述列举的四种质押融资新方式,物权法还拓宽了抵押物的范围,为新型的抵押担保融资预留了发展空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进行抵押融资。可以看出,禁止抵押的财产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任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禁止抵押规定将不再影响抵押的合法性,无疑为适应市场的迅速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物权法》所创设的融资新方式涉及到诸多专业化知识领域,尤其是融资法律方案的设计、财产价值的计量、登记公示等等,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融资方式,还需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以确保融资的合法性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