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权限问题可能成为能源法下一步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博弈焦点。
撰稿/羽良
11月27日,能源法起草组对外宣布,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此前备受各方关注的能源法草案向国人揭下了它的神秘面纱。 能源法的推出,改变了中国作为后发工业国家,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一部能够保障自身能源利益与能源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尴尬。从这个意义上看,这部堪称中国“能源宪章”的基本大法,无论给予它多么重要的地位都不算过分。 在这部15章140条,约1.8万字的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这一措辞颇引人注目。所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该就是此前坊间盛传的“能源部”。不过,对该部门的权力界定却并未像之前外界所猜测的那样,出现一个权力集中的能源管理“大部制”。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国土资源部辖下的矿产资源储量司应不会直接划给能源部。假如未来获得人大通过的能源法最终稿对此不做大的修改,那么之前为能源企业普遍担心的“多一个婆婆”的情况,将变成现实。因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权限问题可能成为能源法下一步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博弈焦点。与“大部制”的期望落空相比,法案中对能源市场定价的规定倒是未出人们意料。在保证石油、天然气等上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垄断前提下,对其实行政府定价,而对开放程度高的煤炭等资源实行市场竞争定价。这其实只是对现有的能源市场格局进行法律上的追认。 中国现在一年约3.5亿吨石油需求中,有一半需要靠进口解决。而根据国际能源署不久前出版的《世界能源展望2007》的估算,到2030年,中国国内石油需求的80%需要依赖进口解决。未来20年,中国的能源安全也将越来越依赖于海外能源战略的布局。但细心者不难发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能源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定只有区区八条。立法者在保障海外能源战略上的尴尬,表露无遗。 尽管近几年以中石油、中石化为代表的国有能源巨头在拓展海外能源市场上动作频频,成果上也颇有所得,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却也十分显眼。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海外能源战略开始越来越多地暴露在能源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之中。典型如中国在苏丹遭遇的达尔富尔危机,在巴基斯坦遭遇的在海外工作人员遭袭事件,以及不久前在厄瓜多尔遭遇的该国政府强征国外石油公司暴利税事件。 这些看似偶然的突发事件,其背后都有相似的风险逻辑。中国因经济增长而愈发强烈的能源饥渴,已经极大改变了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旁观者形象。但中国并没有完全随着能源战略的形势而及时调整自身的外交策略,从而难以有力地保障自身海外能源利益。当能源所在国的潜在政治风险爆发时,中国政府出于“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外交原则,往往只能被动应对。而若指望中石油等企业依赖自身力量去化解,则无异于杯水车薪。 根本在于,在由超然的旁观者外交向积极的利益相关者外交转变时,我们常将“不干预”原则变成了“不作为”,从而丧失了主动的自我保护。在那些政治风险丛生的第三世界国家,能源所在国政府的承诺往往朝令夕改,指望对方自己不出问题,远不如积极参与能源所在国的社会治理来得更可靠。而这种治理,除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外,更应从政府外交层面予以介入和支持。而这,却恰是目前中国外交实践的软肋。 因此,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能源国际合作方面的含糊措辞,也只是如实反映了中国能源外交的现实困境。更进一步来看,在外交政策上如何更积极有效地保障中国的海外能源利益,也将成为未来的能源法能否切实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一个关键。 能源法此次开门立法如何解决上述诸多难题,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