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效益应放第一



    西方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时候,普遍采用与可采储量挂钩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可以促使开采企业尽最大努力提高回采率,以获取更大收益。而我国的资源税则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不是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而是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这导致的后果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开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

    □胡少维

  提高资源征税标准已成共识

  据了解,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组织收入、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制度也逐渐暴露出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

  研究者普遍认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过低有关。事实也的确如此。以煤炭为例,从1984年开始,我国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征收的资源税平均税额只有0.5元,已经低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而这个标准整整保持了21年,直到2005年,我国才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至4元之间。但是,与不断快速上涨的煤炭价格相比,这个标准仍然显得非常之低。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资源性产品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资源性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工业化初期,其生产经营以垄断行业或公用产品提供的行业为主,政府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定位往往实行低水平的价格政策,我国也不例外,这是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过度需求和过度浪费的主要根源,也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造成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污染物的无度排放所付出的代价。无疑,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已成为资源性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现代经济学普遍认为,合理的资源价格构成应由三大块组成:一是开发成本,包括资源采掘、开发、运输中的各项成本。二是环境成本,包括资源开发、消耗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后的治理成本。三是使用者成本,包括因资源没能进行持续管理而损失的未来利益。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构成往往把第二、第三两大块成本给忽视了,历史的原因造成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构成的不合理带来其价格总体水平偏低,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的局面。

 资源税征收:效益应放第一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且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开征的一种税种。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例如原煤,开采一吨少一吨,原油,开采一桶少一桶。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造成盲目投资、掠夺性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接踵而至。所以,调高资源税税率,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税,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造福子孙后代。通过调高税率,也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级差地租,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使得开发行为走向规范。同时,政府也能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资金,并将这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环境治理成本等。

  征收方式不可忽视

  无论是煤炭企业、石油企业,还是其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最大的浪费是采收率低造成的资源浪费。有资料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浪费触目惊心,总回收率只有30%;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也仅有35%。此外,我国大中型矿山中有43%没有开展综合利用。中国很多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用“吃白菜心”的办法,将最好开采,开采成本最低的资源挖出来了事,将大量的宝贵资源浪费在地下。以煤炭为例,我国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薄煤层要求回采率不能低于85%,中厚煤层不能低于80%,厚煤层不能低于75%。但是,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甚至低至10%。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从1949—2003年间,累计产煤约350亿吨,而我国煤炭资源消耗量已超过1000亿吨,这意味着,扔掉的资源几乎是被利用资源的两倍。以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70%以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没有动力这样做。许多专家和学家将这一现象完全归结为我国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过低有关,开出的方子也是提高资源税费的价格。从此,我国开始了一系列的资源税的调整:先是从2004年起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接着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但这并没有能够解决资源浪费严重的状况。问题出在哪里?关键是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有问题,这一因素对资源浪费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资源类税费过低的因素。

  西方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时候,普遍采用与可采储量挂钩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可以促使开采企业尽最大努力提高回采率,以获取更大收益。而我国的资源税则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不是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而是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这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尽可能地开采资源丰厚的地方,而对那些资源含量少的地方则丢弃一边,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开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宁夏一些煤矿对厚度1.5米以下的煤层不开采,因为开采这些煤层的成本比开采10米厚煤层高出5倍左右。既然是根据开采出来的煤炭量计算资源税和相关费用,企业自然倾向于选择开采成本最低的煤层,这才是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的最根本原因。

  显然,如果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方式不改变,即使提高资源税也无济于事。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当资源税费提高的时候,相关企业更变本加厉地选择开采资源最容易开采的地方,放弃那些不易开采的地方,以把资源税提高的成本消化掉,这必然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资源税改革效应有赖于体制完善

  显然,资源税改革的逻辑起点、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若要使资源税改革能够更好地达致预定目标,还需其他政策特别是体制上不断完善才行。

  比如大家谈论比较多的从“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就是从“占多少,缴多少”,改为“赚多少,缴多少”。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调整,是因为有关部门希望更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平衡资源质量差异所造成的收益差别;使开采优质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实现某种利益平衡,从而通过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理论上而言,这一改革可能提高资源的开发效率和采收率,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从而降低资源浪费。但现实中,浪费资源主要是矿主短期行为所致,今天不知道明天这个矿还是不是自己的,政府还让不让自己继续开采,换了市领导县领导还认不认账,他们对于一个朝不保夕的资源怎么可能从长计议来开采?怎么可能采购大量现代化的采掘设备来提高采收率?换了谁,谁不是先吃完白菜心再说。如果让矿主们对自己拥有资源的利益真正能够实现长期化,让他们不必担心政策朝令夕改,也许对解决他们的短期行为将更加有效。而这除了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外,体制的不断改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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