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 虚假新闻 国外网络媒体与虚假新闻的博弈
文/李钢 李啸英 新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虚假新闻也是制造社会不安的罪魁祸首。虚假新闻虽然不是数字化媒体的产物。但是,它对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传媒构成了重要威胁。 怎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网络虚假新闻?是用法律来规范,还是靠网络媒体自身的道德约束,或者依赖行业的自律和监督?这是各国政府和媒体都不得不面对的严肃问题。 法律——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西方社会通常是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治理网络虚假新闻。首先通过法律手段来震慑、打击和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的制造、传播。在西方,互联网的出现导致了相关立法的活跃。尽管人们对于“保障言论自由”与“互联网内容管制”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很多国家的政府在积极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大多采取一定措施对互联网中不适宜的内容进行管制。界定互联网的言行准则、对互联网的言行进行法律规范是国际上应对虚假新闻的通行做法。 法律手段有其局限性。因为各国互联网的发展程度不同、法律传统不同,世界上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也各不相同。同时也由于法律手段本身存在局限性,使法律在应对无边界、无中心、无控制的互联网络时也显得顾此失彼、捉襟见肘。如果单纯地从法律角度讲,只要不违反所在国的法律,在互联网上做什么都是可以的。但是,互联网的影响是无国界的,不违反某一国的法律不等于不违反其他国家的法律,而即便是违反所有国家的法律,管辖地、选择适用的法律、如何定性、制裁都是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网络全球化趋势意味着任何的检查限制企图都必须从国际环境加以考虑。互联网不仅提出了应以什么标准进行检查的问题,而且还表明各国自己制定的标准必须与全球标准相互衔接。此外,法律的制定一直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也是互联网管理中面临的难题。好在虚假新闻并非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法律对传统媒介的有关虚假新闻的规定在法理上仍可适用网络传播中的虚假新闻。因此对法律和相关政策的遵从、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助仍是西方网络媒体最基本的做法。 道德律——“头顶上的日月光辉” 其次,是激发和调动网络媒体自身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国有关虚假新闻的法规政策和认识也不尽相同,但是,虚假新闻的悖德性却是广泛的共识。尽管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虚假新闻层出不穷,但拒绝虚假新闻几乎是所有发布新闻信息的网站的明确承诺。一旦被证实发布或传播了虚假新闻,相关的网站通常的做法是删除虚假新闻、向受众或受害人道歉。美国的网络新闻媒体是这样约束网络信息传播的: 《坦帕论坛报》的守则:“不能因为互联网的独有特点而降低我们判断、采集和传播信息的标准。”
《林肯每日星报》的守则:“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充分扎实的核实,而且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标准。” 《佛基尼亚领航报》的守则:“来自任何网站的事实都必须毫无例外地经过核实方可被引用,除非你确信这家网站的权威性。” 《罗阿诺科时报》的守则:“不得引用任何来自网站上的貌似事实性的信息,除非你确信这家网站的权威性或对这条信息进行了独立核实。” 对虚假新闻的零容忍是美国新闻界的共识。早在1991年,面对数码时代的到来,美国新闻摄影记者协会就制订了一个“数码处理的伦理道德规范”,规定了真实准确是新闻职业者的指导原则。今年3月,美国网络新闻界发生了一起新闻图片失真风波,受到严厉制裁和谴责,则是这一共识的又一例证。 行业监管——在“自律与他律”的互动中前行 再次,在使用法律和技术手段限制和杜绝虚假新闻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更加注重运用行业自律手段达到目的。这种通过调动整个网络媒体自觉性来维护新闻真实性的做法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避免虚假新闻报道与维护网络媒体行业的声誉、捍卫网络媒体的基本价值是一致的,也与网民对媒体的期待是一致的。虚假新闻在本质上是与整个网络媒体行业的自身利益格格不入的。行业自律在保护新闻真实性的领域能够起到法规、技术起不到的作用。所以,杜绝虚假新闻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 自上世纪后半叶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西方国家纷纷加快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步伐,形成了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通过议会立法建立新闻评议制度,和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在新闻媒体内部建立严格的内审制度这样两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机制,为很多国家所效法。目前各国网络媒体对待虚假新闻,也多通过自身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来规范。 新加坡设立了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其职责就是要提出咨询建议,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美国的网络行业组织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了八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 美国在1998年出台了《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服务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行业协会对数字内容市场的发展实施保护和监管并重的策略。一方面,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向政府争取尽可能多的权益,同其他行业及国外市场达成贸易协议,采取措施保证本行业的权益少受侵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行业的沟通平台,也不断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的言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言行,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其失去发展机会。再者,行业协会也为行业内厂商提供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欧盟于2004年建立“安全互联网论坛”,广泛吸引了包括企业代表、法律强制机构、决策者以及用户群体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参加,为各方提供了一个经验交流和借鉴以及共谋对策的平台,对希望建立自律机构的国家给予建议和支持等。英国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时贯彻“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主要通过英国网络服务商于1996年9月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来实行。为鼓励运营商自律,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WF)于1996年9月与网络提供者协会、伦敦网络协会两大ISP协会共同发表一份《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R3)文件,以此作为运营商自律的基础。之后由50家ISP运营商组成的协会(ISPA)联合草拟一项运营商行为守则,作为运营商自律的规范。 日本总务省主管媒体的机关主动邀请ISP运营商、软件开发企业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自律性组织,并引进分级管理制度,待组织成立并正常运作后,政府则退出该组织,完全依靠民间组织的力量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并实行行业自律。 网络新闻行业自律不同于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它是由媒体内部制定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具有强迫性的特点。从各国自律情况来看,实施的主体一般是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实施的内容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目前,行业自律组织对国外的新闻界规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闻信息功能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网络新闻的用户数量仍在快速增长,网络新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虚假新闻制作的手段更加高明、形式更加多样,因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虚假新闻造成的危害也将随之增大。目前,虚假新闻仍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法律的规范,道德的约束,行业的自律和监督都没有彻底淹灭虚假新闻,虚假新闻仍不时见诸各种网络媒体。也许,正如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所言:“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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