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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日益增强,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的网民人数已达1.62亿,居世界第二。互联网作为现代信息交互重要手段,但也成为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地区,涉及网络的诈骗、赌博、盗窃、淫秽色情案件与日俱增。2006年全国共查获涉及互联网案件达4万多起,仅北京地区就高达5000多起,而且这个数字还再成倍数增长。互联网上违法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不仅引起了党和国家高度的重视,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互联网安全的关注。

  违法犯罪主要形式

  当前互联网上违法犯罪形式种类繁多,从目前已破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网络诈骗、病毒制作传播、黑客攻击等。专家分析说,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复杂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

  网络知识产权。我国于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就做出了保护知识产权庄严承诺,并对国内外著名公司及商品进行了特许保护,防止国内不法人员对其进行仿制和假冒。

  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泛滥。互联网虚拟社会世界中,所有人的身份都是虚拟的,与真实社会中有很大差别。所以,不少别有用心的人企图利用这个虚拟的自由空间发布淫秽色情信息而牟取暴利或寻求刺激。2004年6月起,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等几大部门连续三年联合开展全国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效果。

  网络诈骗频繁。2006年8月,公安部门向新闻界宣布:全国首宗利用互联网为载体、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以传销方式推销“神龙广卡”为作案手段、诈骗群众购卡资金的网上集资诈骗案在广州告破。经查,这起案件涉及作国30个省(区)市、210多个县市的18.6万名购卡群众,涉案金额达2.34亿元。案件告破后,警方发言人指出,防范网上诈骗与防范现实生活中的诈骗其方法都是一样,就是要时时坚信“天上不会掉下馅饼来”。神龙广告卡诈骗主犯林某设立骗局成功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利用了网民想“不劳而获”的贪财心理,一次又一次给网民高额回报后,逐步树立起了神龙广告卡的“真实”与“信誉”。而实际上这种高额投资回报率根本就不现实,更何况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早已被我国认定为违法行为。

  通过互联网进行盗窃案件多发。当前,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与之相对应,网上银行应运而生,但是一旦网上银行的帐号、密码被他人获悉后,往往会给开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互联上的黑客造成的危害严重。近年来,网上“黑客”活动日趋频繁,规模逐渐增大,组织化趋向明显。境内外“黑客”攻击我国政府、企业网站,篡改主页的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2001年4月份国际互联网上发生的数千起黑客事件中,针对我国境内的就有数百起之多,占全世界的13.82%,每年造成经济损失就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互联网的政治颠覆活动频繁。近年来,境内外各种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纷纷通过互联网向境内进行反动渗透,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一些反社会主义者在网上大肆散播各种政治歪理,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与此同时,少数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趋势也在加强。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通过网络大肆推动其所谓“民主”,把意识形态源源不断地输到成千上万互联网用户面前。

  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互联网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不可能只由任何一个部门或团体就可以全面构建互联网的安全环境。互联网上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反映,所以应由全社会的各个部门来共同维护。现实社会中,对网上重大情况及各类信息处置工作中,有的大型网络运营商以部门级别为由,拒绝提供信息情况,有的跨部门、跨层级审批程序复杂,查证IP地址就要等上数天,要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壁垒,构建成互联网安全“一盘棋”的工作模式,共同来维护互联网安全环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依赖网络的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安全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互联网就会存在互联网安全问题,全社会只有想方设法共同维护互联网安全,才能充分享受和获取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和效益。除此还应当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深化互联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主动性,联合社会各行业共同形成互联网安全屏障。网络安全部门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全面构建起一道保障互联网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钢铁长城。

  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发展过快,国内网络安全工作又起步较晚,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与之相适应的队伍建设与技术手段相对滞后,无法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需要。难免会出现互联网上违法犯罪猖獗,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或技术手段支持,造成无法有效的打击的社会上的丑恶现象。

  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滞后,无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针对目前互联网违法犯罪的日益猖獗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各国政府都相应地制定了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立法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立法经验,造成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如:互联网上流行的为寻求刺激的“裸聊”问题,在打击上就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时,仍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

  各地网络安全受案范围不同,与其他机构管辖权发生冲突。现行我国网监工作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各地公安网监部门也只受理这类犯罪。但实际司法实践中,个别网监部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来受理案件,这样网监部门受理的案件范围大大扩大,管辖权范围也扩大了。

  与社会其他部门联动机制不足,难以有效打击犯罪。互联网安全是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共同创建的,单由任何一个部门都很难做好互联网安全防控体系。由于目前网络世界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和道德行为规范,很多涉及单位或个人影响的信息情况复杂,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随着网站法律意识的增强、内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及有害信息认定单位等问题都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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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务之急

  互联网安全的保障能力是21世纪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生存发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较技术防护层面和一般社会管理层面更高层次的问题,它必须是一个全社会的综合集成体系:它应该是法律、道德规范、管理、技术和人的知识指挥、谋略的总和;应是建筑在安全技术的平台上,以各部门形成合力为特征,不是各部门功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统一领导下的有机组合。自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部法律文件以来,迄今已初步形成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包括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规范性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互联网方面立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例如现行我国法律法规中未制定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而国外对此类情形早已规定,美国就规定可以按照现实社会中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其次,对互联网技术也应进行法律性规范,运用法律特有的制裁机制和补偿机制到信息安全技术防范当中,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相关技术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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