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执结 谁的责任 烂尾楼亿元债务纠纷案圆满执结——北京一中院运用“执行六法”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波 烂尾楼现场发还拖欠款 2007年11月7日上午,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代表和代理人从北京一中院法官手中接过了期盼已久的2000余万元工程款。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也分别收到了近亿元的执行款。一起涉及十几家公司企业,标的额达1亿余元的执行案,经过北京一中院领导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圆满执结。
这起错综复杂的执行案涉及的共同标的物是北京瑞之杰商贸发展公司投资建设的瑞之杰大厦。据介绍,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等11家公司享有对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享有在北京瑞之杰商贸发展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金1.71亿元及利息,北京一中院曾依法裁定北京瑞之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到期债务范围内对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所欠四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查封了北京瑞之杰商贸发展公司投资建设的瑞之杰大厦。经评估,瑞之杰大厦房地产及实物财产价值共计1.73亿元。 由于北京瑞之杰商贸发展公司因承建瑞之杰大厦而欠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厦有色金属型材厂等单位的工程款等款项共计2087万元。一中院裁定四公司依以物抵债的方式接收瑞之杰大厦,并以瑞之杰大厦的财产或收益承担因承建该大厦所欠的债务共计2087万元。 但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瑞之杰大厦所占有的土地并非属于北京瑞之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北京陆港国际物流公司名下。而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又因拖欠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386.8万元人民币、388.55万美元的债务,早已被法院查封了公司名下的土地。 针对此案涉及多方利益,错综复杂的特点,北京一中院一方面积极督促债务人北京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给付所欠银行款项,一方面促成此前接收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债权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陆港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人民币2250万元,使包括瑞之杰大厦在内的北京陆港国际物流公司名下的土地被法院最终解除了查封。 为了让拖欠工程款尽快执行到位,法院又积极协调几方债权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拥有瑞之杰大厦所有权的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等四家公司支付9800万元,取得瑞之杰大厦的所有权,四家公司在接收9800万元后,在2087万元的范围内偿还因承建瑞之杰大厦所欠的工程款等债务。 法院的积极协调,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使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利益得到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这起涉案额达人民币1亿余元的执行案件最终获得了圆满解决。 “执行六法”新模式 多年来,“执行难”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由于地处首都的特殊地理位置,北京一中院所承办的执行案件涉及金额大,各种关系错综复杂,案件执行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面对压力,北京一中院从更新办案理念,转变执行思路入手,在执行工作中敢于打破传统的执行模式,创造适合新形势需要和新类型案件特点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法官们在执行实践中总结出的“执行六法”使许多案件的执行死结迎刃而解,成为一中院执行模式的重要内容。五年来,共执结各类案件7900余件,达300多亿元。 所谓“执行六法”,就是针对不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有效分割法、保值盘活法、协调促和法、灵活引入法、威慑疏导法和合力促执法”: “有效分割法”就是在几方当事人共同拥有不可分割标的物的情况下,为避免因不合理分割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北京一中院提出了执行中的“盘子理论”,即在多人共同有一个盘子的情况下,避免采取简单的分割方式,造成盘子破碎,价值受损,而是采取由一方当事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其他方当事人获得相应补偿的办法,实现标的物的有效分割。今天进行现场发还的这起执行案中,就是按照有效分割法,在执行中对涉案标的物瑞之杰大厦进行转让,由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向其他债权人支付相应款项后,取得所有权,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保值盘活法”就对正在运营中或有盘活可能的标的物,立足实现保值和增值,采用委托管理等方式,防止在法院查封后出现财产贬值等其它问题。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执行方法比喻成“放水养鱼”,利用这种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使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保护。 “协调促和法”就是着眼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协调各方利益,法官居中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让当事人“在让步中握手言和,在和解中实现利益共赢”。据了解,今年1至10月,北京一中院执结的近50亿元中,有近20亿元是经过法官多方协调由当事人自愿和解执结的。 “灵活引入法”就是在执行过程中,为及时解开案件执行中的死扣,采取引入商业贷款等方式,解决拍卖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支付等问题,确保执行案款及时到位,使无法执行的难案得以执行。例如:今年上半年,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北京园城大都投资公司与北京方正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时,在拍卖被执行人的37套住房时,由于购买人无法一次性付清巨额购房款等原因,几次拍卖都没有成功。为了把这一困扰执行的难点问题解决好,北京一中院在得到拍卖机构、双方当事人及银行等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引入银行房屋商业贷款方式,使37套高档商品住宅房全部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共计3802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威慑疏导法”就是面对以拖、躲、逃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个别“老赖”,在进行正面教育说服的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影响。几年来,北京一中院在建立网上执行信息库,向社会公开执行信息的同时,多次在媒体发布执行线索悬赏公告,组织法官到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执行方面的法律宣传咨询,为执行工作创造社会舆论环境,争取理解支持。2002年以来,北京一中院采取了近百次的强制执行,成功率在95%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工作的威慑效应逐步形成。 “合力促执法”就是为了在执行工作中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建立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执行中的大案、难案,院领导亲自出面做协调工作,与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了执行工作的合力,许多执行案件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顺利执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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