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视频 网络第一案,电子商务何时征税?



    该不该收税?什么时候开始收税?公平与效率如何权衡

  文/李晓鑫

  今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被告人张某在网上以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偷逃税款11.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宣判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专家学者专门召开研究会,就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该如何征税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网络第一案,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考。

  电子商务一般分为B2B、B2C以及C2C三种模式。对于前两种卖方都是企业的模式,卖家缴税是理所应当的。这些卖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只是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销售渠道,在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目前争议比较大的是对C2C模式的税收问题。一些人认为如果对B2B和B2C征税,那么也应该对C2C征税,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并且,随着C2C交易额的日益增长,免税制度会造成很大的税收漏洞。也有一些人认为,C2C现正处在萌芽阶段,政府应该积极扶持其发展,不应该对其征税。

  该不该收税?什么时候开始收税?这其中有两个原则至关重要。

  首先,税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中国税法规定,通过任何形式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缴税,C2C也不应例外。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16亿元,到2008年市场的规模更将膨胀到412亿元。将C2C纳入税收体制,不仅可以防止税收漏洞,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纳税环境。另一方面,虽然同是C2C的买家,但由于经营内容、经营对象的不同,交易收入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淘宝网70亿元的季度成交总额中,平均每个卖家每月成交额2300元,好的有上万元,差的也只有几百元。有的甚至就是一些个人网民出售自己剩余的东西,并没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对于这些不同的买家,应该设立一个合理的征税起点,就像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样,让多得多交,少得则少交,这样才能让网民满意。

  然而,税收还应遵循效率原则。在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下,C2C发展刚刚起步,对C2C纳税为时尚早,得不偿失。这是因为,一方面C2C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繁荣了经济,政府应该推进其发展;另一方面,C2C模式中企业在网上开店不需要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过程,只需在网上注册,连工商许可证都没有,有时更是匿名操作,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对C2C征税不仅需要税收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多种认证方式,是一个要动员工商、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的浩大工程。只有等到电子化、网络化的税收征管和监管服务体系建立以后才有可行性。美国现在对C2C交易实行免税制度,也是由于征税的难度太大。

  今年3月,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由此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将提上议事日程,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期待政府能在时机成熟时,出台一个合理可行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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