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要面临政策、税负、国内资本市场规则、人才短缺、市场成熟度不足等多方面的障碍
寇祥河 林良镱 潘岚 叶珂/文
方兴未艾的中国市场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吸引着海外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全球知名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纷纷“逐鹿中国”。当前,外资创业投资基金主导着我国创业投资市场,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调查显示,2007年由外资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占总投资额的76%,本土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占总投资额的24%。 一直以来,由于政策环境等客观原因,外资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通常采取“两头在外”和“红筹上市”的模式,即资本来源和退出都在境外,只有投资过程在境内,退出也是通过“借道”模式的退出。但是这种模式伴随着2005年以来多个监管政策出台的限制,其实践性受到巨大冲击。据悉,在2006年8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至今,已经鲜有通过“红筹上市”模式的实践,即使有通过该种模式去海外上市,也都是在此之前已经做好架构的项目。在此情况下,一向善于创新的外资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逐渐掀起探索新运作模式的热潮。 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是指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发起设立的,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并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核心是依据我国法律成立而形成的属地性质。早在2005年初,天津赛富人民币成长基金就已获得特批成立,据悉,2007年底,5亿元人民币左右的IDGVC人民币基金终获批准,成为第一家外资独资人民币创投基金,此外,还有德同资本人民币基金等也获准成立。 随着2008年3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历经“坎坷”的国内创业板市场有望“拨云见日”,外资创业投资也将迎来寻求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的新思路,人民币创投基金问题更为紧迫。 虽然人民币基金已成为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现实选择,但是当前的政策环境仍然存在若干制约性因素,主要涉及设立过程、退出过程和税收方面等。 设立政策不明确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公司制形式的人民币基金,可以依照公司发设立,在设立时不存在法律障碍。对于外资创业投资的规范,主要开始于2003年3月1日由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但规定中提出的“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制。 2007年6月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制度纳入国家法律,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但是合伙企业法对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范。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仍未出台外资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这使得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有可能影响到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实践。 内地资本市场退出渠道中仍然存在障碍 作为国内资本市场最大不足的非全流通问题已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实现,但是,相对于创业投资的特征而言,当前的国内资本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是上市门槛有待降低。由于国内上海、深圳主板上市门槛较高,对于创业企业来说,一般很难满足上市标准。尽管2004年5月推出了深圳中小企业板,但由于多方原因,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标准依然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内资本市场实践创业资本的退出功能。有望于2008年推出的深圳创业板,被众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中小企业寄予了厚望,尽管社会各界纷纷认为,即将设立的创业板主要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上市标准会降低,更为灵活、宽松,但在它最终推出前,其上市标准或门槛悬念仍然存在。 二是国内资本市场禁售期规定长于国外资本市场。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上市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只有在经过一段禁售期后才能变现退出。禁售期的长短会影响创业投资退出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创业资本的循环时间。按照中小企业板的退出制度,创业投资的锁定期一般是一年或者三年。而在海外资本市场,如中国香港、NASDAQ等市场的禁售期约为半年。虽然最近几年内地的发行和交易市盈率比较高,仍然存在溢价,但是创业投资本身并不是以二级资本市场作为业务重心。 内地创业投资市场成熟度相对滞后 对于创业企业来说,资本的支持重要,经验和专业方面的增值服务更为重要,这也正是体现创业投资的内涵所在。在当前国内创业投资市场中,优秀创业投资人才主要集中在一些具有海外经历的人员,而且大多经典案例也都经常地集中在他们身上,本土创业投资人才及其储备较为缺乏,这对于逐渐本土化的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来说,无疑成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资本来源方面,成熟的资本渠道尚未形成,相对于海外成熟市场上,大学基金、养老基金等都是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但是国内掌握大量人民币资本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目前还不能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 尽管目前国内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民营企业较多,但基于投资者生态环境,而且许多民营企业家更习惯于自己管理资产更甚于交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对于具有丰富创业投资经验的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管理者来说,无形中缩小了资本来源渠道。 因此,内地创业投资市场成熟度的相对滞后,依然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所要面临的生态环境。 税负高于外资外币基金 在我国采取“两头在外”运作模式的外资创业投资外币基金由于通过系列特殊安排而避免国内纳税义务。当然,如果外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直接设立办公室,实践中多数情况为属于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而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资创业投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的公司制人民币基金,则该基金就成为中国法人地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人民币基金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与“两头在外”的模式相比,增加了税负。 而且外资创业投资人民币基金能否适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还不明确。虽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该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适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于外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虽然有限合伙制作为非法人地位而免予纳税义务,但是相对于海外而言,作为基金合伙人的税收依然较高,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