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 关于机动车报废及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政策分析



     问题的提出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以第12号令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以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由此,实现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统一。

  国家有关汽车报废与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包括报废标准、回收管理及其配套法规两个方面。新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了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的具体规定。而涉及回收管理及其配套法规尚需修改完善。一是2006年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有待进一步推进;二是2001年国务院以第307号令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早在2006年就公布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出台;三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有待发布实施。因此,有必要对汽车报废与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进行全面分析。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该政策是推动我国对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报废、回收、再利用等项工作。该政策提出,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收利用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同时,该政策明确提出“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的原则。提出,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但是,该政策确定的目标至今尚未得到有效落实。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设定了应当强制报废的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在内的四种情形。同时,延长了部分车型的使用年限。例如,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由原来的8年延长至12年,中型营运客车由8年延长至10年,大型出租客车由8年延长至12年等。目前汽车技术性能已有较大提升,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二是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根据车型不同设定了最大行驶里程,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最大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且取消了使用年限限制。私家车按最大行驶里程确定报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三是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这样可以有效保障运营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

  国家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补贴资金政策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征收车辆购置税后,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老旧汽车更新改造。2001年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每年补贴资金来源和老旧汽车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制定全国补贴车辆的范围和具体补贴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告。2008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中提出,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因此,从2009年开始,我国调整了部分车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补贴标准。例如,报废大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了1.8万元。因此,促进了汽车产品更新换代。

 报废机动车回收 关于机动车报废及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政策分析
  关于加速黄标车淘汰的经济激励政策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中提出,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2012年10月29日,环境保护部等三部委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并将黄标车淘汰项目列入八类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项目投资需求约3500 亿元,其中黄标车淘汰项目投资需求约940 亿元。但是,目前淘汰黄标车的经济激励政策,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淘汰黄标车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向外地转出或在本地限行等方式。因此,尽管不少地方制定了淘汰黄标车的激励政策,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指导政策,而且相关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要实现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的目标仍有相当大的难度。

  建议制定推进实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的指导意见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自2006年发布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建立了《技术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制度,开展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淘汰黄标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 《技术政策》确定的目标任务远未完成。一是尚未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且未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二是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等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技术政策》提出的“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尚未得到落实。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在对《技术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推进实施《技术政策》的指导意见,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经济激励政策

  目前,我国老旧汽车报废回收和黄标车淘汰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屡禁不止。我国每年约有60%的报废汽车没有按规定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而是以“假转籍”、“假过户”等形式,经过翻新或拆解拼装后出售到农村和边远地区超期行驶。

  二是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过窄。按照2011年和2012年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规定,仅对规定使用年限范围的当年报废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以及报废重型货车实行补贴,却将占比最大的乘用车排除在外,补贴适用范围远远小于此前实行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

  三是黄标车“淘汰而不废”。目前在一些城市实行的黄标车外销处理的方式并未起到节能减排的效果,且黄标车外销之路越来越窄,黄标车的处理应以鼓励报废为主。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制定统一的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经济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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