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进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谈到2007年的教育工作时,特别指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近期,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育部部长周济2月3日签发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无疑会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相对于其他的教育来说,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我国现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比上一年增长10.3%,比2002年增长109%;在校生达到133.8万人,比上年增长27.2%,比2002年增长318.4%,这两个速度都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增长的速度快。民办高校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培养了各类适用人才。同时,它也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在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过,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植政策,还有一部分有待于落实。主要包括:一些地方没有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没有出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使合理回报的取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一些民办高校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平等的待遇;一些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在档案管理、评奖、评优方面没有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二是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主要表现在: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职责不清,管理力量薄弱;民办高校监管涉及教育、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目前相互沟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还不是很顺畅;社会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的渠道也并不完全,并不完善。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里,提出希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格局。 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必须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第一是积极鼓励,这也是16字方针中的第一层意义。第二是大力支持,第三是正确引导,第四是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和鼓励扶持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两者缺一不可。 民办高校也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转变发展观念,把发展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把规模发展快转变为教育质量提高,这是“十一五”国家对民办高校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