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油碧辟输了这场标的仅1320万元的小官司,BP在中国苦心经营的终端市场有可能遭遇雪崩效应
文/王佴
一起标的仅1320万元的案件,让注册资本达15.85亿元的合资企业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油碧辟)犹如芒刺在背。在这起案件中,中油碧辟在二审中败北,法院最终裁定,中油碧辟与广州市越凯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越凯)签订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无效。 中国加入WTO以来,渐次开放的成品油市场曾掀起数次加油站收购大潮,但是仍有不少看好中国石油业发展前景的加油站老板不愿放弃股权。由此,内外资石油企业以“租赁”方式“曲线”获取加油站经营权的方式一度大行其道,但在市场情势转变之后,这种权变的安排正在遭遇严酷的法律风险。 现在,最令承租方担忧的问题是,在目前加油站价格看涨的趋势下,这一判例有可能被广泛效仿,引发加油站推翻租赁协议的风潮。 尽管判决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中油碧辟仍在尽全力挽回,希望出现最后的转机。 争讼源起 收购加油站之风始于1999年。其时,国务院刚刚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要求汽油、柴油、煤油统一由国内两大石油巨头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同时对加油站清理整顿,鼓励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 广东省内的加油站收购大潮始于2000年,最早只有国内石油业双巨头中石化与中石油相互角逐。自2002年起,外资石油企业加入收购加油站的“圈地运动”,而跨国石油巨人BP公司便是其中的先行者。 面对来势汹汹的抢购狂潮,不少国有或民营加油站不愿彻底退出石油零售市场,他们中很多选择了部分出售股权或以整体出租的方式与大型油企合作。而对刚刚踏入中国市场的外资而言,尽可能地抢占中国石油的终端市场仍是第一位的考虑。案件主角中油碧辟的前身为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油BP江门公司),于2001年由中石油和BP合资成立,双方各占51%和49%股权。 2002年4月26日,中油BP江门公司与广州市越凯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越凯)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广州越凯将其全资拥有的广州海珠区广茂加油站(下称广茂加油站)以1320万元租赁给中油BP江门公司,租期为15年。租金如约交付之后,广州越凯将广茂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成品油零售许可等证件,以及加油站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一并移交给了中油BP江门公司。 截至2004年9月,中油BP江门公司拥有的加油站已近400座,其中半数为租赁方式掌握经营权。 然而,这一“默认”的“以租代买”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一些较早签约的加油站很快发现,抢购风潮之下加油站的市场售价已水涨船高,以两三倍甚至更高的速度在上涨,他们开始设法推翻当年合约。 在这期间,广茂加油站改制。越凯法人代表谢旭忠在证词中称,广茂加油站公司原为广州越凯全资所有,2003年2月19日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越凯公司占75%股份,自然人苏应标占25%股份。 2005年5月12日,广茂加油站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茂加油站自2002年4月26日开始出租给中油BP江门公司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不允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广茂加油站改正并罚款1万元。 广茂加油站解释称,目前这种经营模式是“由于不了解有关的法规”所致,表示“愿意依法纠正”。中油BP江门公司则要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撤销处罚。中油BP江门公司强调,公司对广茂加油站是整体租赁经营,租借的是加油站全部建筑和设备,而不是租借营业执照。 2005年8月22日,海珠区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中油BP江门公司起诉,同时判决认定,广茂加油站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将业务交由股东以外的人经营,并非委托经营,应属改变经营方式,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故维持工商部门所作决定。 此后,中油BP江门公司与广茂加油站先后提起上诉。中油BP江门公司的上诉状措辞激烈,直指广茂加油站恶意挑起工商部门的处罚,实为“希望通过法院裁决解除与中油BP江门公司之间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油BP江门公司指称,广茂暗中操作,自行向海珠区工商局举报,以引发行政处罚决定,并指广茂“故意作出种种不利于中油BP江门公司的错误表述”。 2006年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中油BP江门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重复诉讼。 反诉败北 2006年4月26日,中油BP江门公司被中石油和BP合组的另一家合资公司中油碧辟合并。中油碧辟成立于2004年9月,中石油与BP持股比仍为51∶49。中油碧辟也从中油BP江门公司承接了前述案件,继续争讼不止。 依据二审判决,广茂加油站公司的两个股东——广州越凯及自然人苏应标要求中油BP江门公司尽快完成“整改”,即结束原来的租赁协议,退还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权。由于双方协商未达一致,越凯公司及苏应标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被合并之前的2006年3月24日,中油BP江门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越凯公司、苏应标违约,并支付违约金。但一审判决最终认定,2002年4月中油BP江门公司与广州越凯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裁定中油碧辟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广茂加油站交还越凯公司及苏应标。 2007年4月15日,中油碧辟不服再提起上诉,指出由于《租赁合同》是中油BP江门公司与广茂加油站的所有者签订,相当于股东将加油站股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有期限地转让授权给中油BP江门公司,这与纯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从中谋利有本质区别,并认为一审判决将企业租赁经营行为认定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缺乏法律依据”。 2007年7月3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除支持一审判决中所持依据,还补充认定,由于加油站场地与加油站经营权不可分割;同时,成品油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特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国家经贸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令,“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所以2002年签订的整个租赁合同无效。 面对这纸判决,2007年8月6日,中油碧辟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了申诉,认为广州市中院以2002年10月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依据,对2002年4月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违反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而且广州市中院仅仅因为广茂加油站被海珠区工商局处罚,便裁决民事合同无效,依据错误。 中油碧辟律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有三大问题。 首先,中油BP江门公司是有石油产品特许经营权的专业公司,而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范围比广茂加油站更广,客观上并不需要借用其营业证照来获取所谓“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其次,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特许经营企业之间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曾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条例》,允许对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但对私营有限公司能否租赁经营,《公司法》并无限制。《公司登记条例》仅限制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但对什么情形属出租执照没有出台任何解释,立法相对于经济发展已经滞后。 第三,由于加油站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地段、设施与企业证照具有不可分离性,在企业租赁经营以后,仍需使用被租赁企业的证照,以被租赁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证照完全可以变更登记。中油BP江门公司虽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法院不能据此推断《租赁合同》无效。 以上述观点为申诉意见,中油碧辟动员全部资源以试图扭转局面,一方面向有意收购广茂加油站的买方发出律师函,声明此案并未完结,希望各方谨慎行事;一方面在向广州市中院申诉同时,也向广东省检察院及广东省高院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申请,并预备以侵权之由将广州越凯与苏应标再次推上法庭。 不放弃最后努力 “这场官司中油碧辟不能输,否则BP在中国苦心经营的终端市场将会面临无法预测的打击。”一位中国加油站市场研究人士分析中油碧辟如此紧张的背后原因。 作为中国成品油市场的外资先锋队,BP早在2001年便已尝试通过成立中油BP江门公司试水中国成品油零售市场。赶在2004年底中国成品油零售市场全面开放之前,BP于2004年4月分别与中国两大石油公司合资,成立中石化BP浙江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BP石油有限公司,以此为基础在浙江、广东收购、建设和运营500座加油站。 至2004年9月中油碧辟成立时,中油BP江门公司在广东的加油站数量已近400个,占珠三角地区成品油零售量的20%。进入2007年,中油碧辟在广东收购加油站已达447座,但扩张步伐明显放缓。其发言人孔鸣对外界表示,收购放缓源于加油站成本日益高企,“许多加油站一开价便是两千万。” 中油碧辟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份要求重审广茂加油站案的报告中称,中油碧辟在广东的400余家加油站中,有半数以租赁形式纳入。 据业内人士介绍,以租代购不独中油碧辟使用,中石化、壳牌、中海油等公司均有相当比例的加油站是以此种方式控制。至今,全广东通过租赁形式纳入中油碧辟、中石化、中石油运营的社会中小型加油站已有1000多家。 随着市场变化,越来越多出租加油站的业主们开始不满当初的“租金”价格。“现在的加油站当然贵了许多,”一位民营业主吴坤强告诉《财经》记者,自己五年前卖出加油站的价码是650万元,如今同路段上同等规模的加油站转让价已升至1500万元。 “加油站争夺这几年肯定是越演越烈,因为可供选择的空间越来越有限了。”10月23日,广东省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广东约有6000家加油站,其中60%被控制在中石油和中石化手中,40%被类似中油碧辟、壳牌等合资外资企业或其他一些民营企业控制。 据姚介绍,BP去年联手广州控股在广东省番禺兴建的南沙油库,是一个年周转量达400万吨的世界级油库。“BP打通成品油炼制、批发、零售产业链的布局十分明确,终端加油站尤为宝贵。” 继2006年壳牌在广州郊区高价收购多家加油站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在广东油气商会的撮合下,近期也接触了当地200家民营加油站,与其中150至160家的谈判接近尾声。 姚达明分析,随着中海油在广东省惠州市1200万吨炼化项目于2008年6月投产,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的压力使中海油成为近期市场强有力的购买者。 内外资巨头在成品油零售终端展开争夺,致使加油站价码狂升,许多已将加油站出租的业主开始重新估价。截至目前,尽管有多家加油站以各种理由提出诉讼,希望解除租约,但在广茂加油站案前,并没有支持出租方的先例。 “许多加油站的业主都在看着这个案子。”一位广东加油站行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此案真成定论,凡是类似租赁都判定为非法出租营业执照,可能会引起部分加油站仿效。“或许把握成品油源头的中石化、中石油甚至中海油还有控制这些租赁加油站的手段,但BP就有些被动了。” 2006年6月2日,北京工商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文,发出《规范租赁加油站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签订租赁加油站协议的经营单位,必须将其《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避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浙江省经贸委则于2005年9月5日下发文件,表示为支持中石化浙江公司扩大终端消费市场,简化程序,租赁期间出租方无需变更相关证照,只要承租方将其证照复印件放置经营场所即可;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承担经营管理的应尽责任。 广东目前尚未发布类似的法规,因此行政与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拥有极大的自由度。2005年4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曾以非法出租营业执照的事由对广州吕中加油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但在行政复议阶段,广州市工商局认为,中油BP江门公司与吕中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足以表明承租人租用了加油站的房屋、土地、设备,而非营业执照。 2005年3月,广东省韶关市恒星实业公司也要求解除其与中石化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此案历时近两年,最后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加油站租金偏低,经调解,最终由出租方做出补偿后解除了租赁合同。 10月23日,中油碧辟终于等来了一个可能为此案带来转机的消息。广州市中院通知,原定于25日开庭的中油碧辟诉广州越凯侵权一案,无限期押后。 此中原由,中油碧辟选择缄默。但据广州市中院人士介绍,此案已有翻案可能,目前广州省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启动,而广州市中院也已立案,或将启动再审程序。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中油碧辟正试图联合广东省内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能源巨头,与国家工商总局交涉沟通,以免被动局面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