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向信贷主管部门递交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又于近日对外公布了9家因环境违法而被限制贷款的企业名单。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尽管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的成果,但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障碍。
□马红漫
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2007年,江苏省江阴市对污染严重企业否决申请贷款超过10亿元,并收回已向这些企业发放的银行贷款超过2亿元。浙江省湖州市对该市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排查,共涉及银行贷款15.7亿元,由贷款银行督促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否则收回贷款;其中有35家企业因环保不达标退出贷款行列,涉及贷款金额2.14亿余元。广东省银行系统(除深圳以外)根据环保系统提供的环保违法信息,向7家企业限贷4亿元。深圳特区进行了对污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双约束”,不仅对深圳统信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环保违法企业停止了1.377亿元的贷款申请,还对向环保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两家银行进行了处罚。 “绿色信贷”试图以“削减或者停止信贷”为筹码来防范企业肆意排污的不良行为,这一新政的推出,打通了环保与信贷监管部门之间的壁垒。据悉,9家违法排污企业的银行贷款业务已经被叫停,其中有的企业不仅被停止了新的贷款,还分别被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资金输血的戛然而止无异于向这些企业宣判了“死刑”。 如若“绿色信贷”得以广泛成行,将能有效地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但问题是,该项政策的落脚点是银行对信贷额度的把控能力,商业银行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实体,怎会内生出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的动力呢?事实上,这一隐忧并不多余。潘岳就坦言:“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即使实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阶段。” 可见,若这一执行层面的矛盾得不到良好的化解,“绿色贷款”的良好初衷最终将成为“空中楼阁”。对于银行而言,优质客户的直观概念是现金流动性强、有实体抵押、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实体。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企业尚未将污染成本内在化,它们往往可以通过逃避治污成本的付出而扩大盈利空间,其经营效益会在账面上呈现“虚盈”,进而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资源和受地方政府“特殊关照”的纳税大户。从企业盈利的目的看,商业银行没有执行“绿色贷款”政策的内在冲动。而且,银行甄别企业客户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迹,也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若外部约束不严厉,银行本着压缩成本的原则,必然没有动力对企业非盈利因素进行“真枪实弹”的考核,甚至可能出于“保护优质客户资源”的考虑,与这些被调查的对象沆瀣一气,逃避检查。银行这些逐利的行为,都将削弱政策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现行的技术层面障碍,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环保信贷评估标准、统一银行对排污企业惩戒尺度、建立专门的排污鉴定专家组等方式解决。但应当明确,政府部门利用市场手段的前提是要尊重市场规律,在以银行信贷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之前,首先要解决如何令“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实现一致”的问题。否则,再完备的技术设计方案都无法完全规避“钻空子”等主观逃避行为,在政策执行机构的纵容下,“绿色贷款”的政策目标很可能会因此落空。 “绿色经济”已经被许多国家所倡导,我国的“绿色信贷”则是为实现该理念而设计的新政。但是,新政最终成功实施的关键还在于能否扭转金融机构被动执行为主动。单纯依靠行政性手段试图实现对微观经济体的具体调控目标,往往会遭遇现实难题,“绿色信贷”的遇阻再次证明了这个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