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 陈奇 对于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监管部门日前明确表示了反对,并表示会在审核时严格把关。但是,对于什么是“恶意圈钱”的定义,监管部门对此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判定再融资是否为“恶意圈钱”,应着重看其融资是否盲目,即是否不顾市场情况以及资金需求,不顾能否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目前,对增发的限制条件只是规定三年内没有分红不得增发,而没有进一步对再融资规模、投资回报等进行限定。造成了许多上市公司不顾自身实际需求,抱着不圈白不圈的目的,纷纷推出高额融资方案。

首先,对再融资公司,要看其前一次募集资金后给投资者回报情况,明确分红率,即是否能给投资者带来超过银行存款的分红率。以中国平安为例,其前次募集资金为每股33.88元,按照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股分红至少要达到1.3元以上才能符合再融资条件。 其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模,一定要进行总量控制。比如,可以控制在已流通股本的30%以内。对再融资规模大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还应该对其高管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以避免上市公司规模扩大后投资回报下滑的风险。 再次,对再融资用途以及投入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负起事先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责任。事前,应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事中,应对资金用途进行必要的监督,以避免闲置、挪用;事后,对再融资项目是否能按预期的那样产生效益进行考核。 此外,规定欲再融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应同时参与,并对其增发的股份规定不低于项目达产期的锁定期。将控股股东利益同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起来,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恶意圈钱”行为的发生。 目前,再融资之所以引起市场的恐慌,表面看起来是可能造成圈钱比赛,造成市场资金供需失衡。但实际上,再融资对市场更大的危害是,由于再融资门槛低,且没有回报约束,导致上市公司往往不顾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盲目投资,损失了却由市场买单。因此,监管层应对“恶意圈钱”做出明确定义,同时制定更严格、更有约束性的再融资制度,遏制这一现象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