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伟 杜保富
![法律适用缺失 从记者风险看法律缺失](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1057198780987.jpeg)
记者,一个神圣的职业,他们是人民的喉舌,他们是正义的化身,可以说,他们是人民最可信赖的勇士。 然而,这个职业在承载着厚重历史重担的同时,却又不得不面临着来自黑暗角落里的危险: 四川电视台黄金十频道记者被打、深圳晶报记者被打、华商晨报记者被打、辽宁电视台和沈阳电视台记者被打、广东电视台记者被打,还有南京两家媒体的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要求采访一个会议被打…… 2005年记者节,又一起针对记者的伤害案发生了。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王恒在到一个小区进行采访时,遭到了有组织、有预谋的袭击,采访车被砸、摄像机被损毁、人被当场打昏,但在随后的维权的过程中,却发现中国还没有保护新闻工作者权益的针对性法律出台……这一现实使维权道路走得异常艰难。 从社会公众利益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新闻舆论被当作了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一个社会的“第四种权力”是否能健康、自由地发展,直接关系着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新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更是突出。朱镕基总理曾经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四句话精辟地总结了当前中国新闻舆论所担负的职责和使命。也正因为肩负着这么崇高的职责和使命,才更应该赋予新闻工作者法律武器,来坚守舆论监督的阵地。 权利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普遍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不可能得到健康地行使。目前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等,也还只是源于和普通公民一样的个人权利,而不是“权力”。新闻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正是来自于上述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而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的色彩。因无明确法规可循,在记者和受访者间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责、权关系,已经极大地影响了新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其监督效能,也已危及记者的人身安全。法律的缺失使对记者的保护非常薄弱,也使一些不法之徒更加胆大妄为,因为记者被打只能算作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笔者认为,不论是从社会公众利益角度还是从记者的职业特殊性出发,都应该对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应当有对记者人身安全的特殊保护。一个有特殊使命的人群必须给他特殊的保护和权力!在这么一个复杂的战场上,只要求记者的牺牲、风险而不考虑用法律制度给付保障是不足取的,也会对全行业造成消极影响。唯有立法才真正能够让记者这个职业担负起神圣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