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锅王胡师傅”系列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央视《生活》栏目曝光后全面退市,随后20余家经销商将“锅王”总代理北京台标公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锅王”一案做出一审宣判,12家经销商退货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宋文明
经过将近半年的审理,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20余家经销商起诉“锅王胡师傅”总代理北京台标公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标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宣判,支持了12家分销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的诉讼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宣判的19起案件中,退货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共12件,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有7件。法院认为,被告台标公司作为“锅王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锅王”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锅王”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锅王”的销售市场萎缩,作为二级分销商的原告无法继续通过销售胡师傅牌锅产品实现得到利润的合同目的,故法院对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合同解除后,分销商可将库存的产品退回台标公司。 前两年,一种自称采用锰钛合金材料,号称“锅王”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产品在市场上随处可见。“锅王”的销售人员宣称,“锅王”不仅有无油烟的效果,而且还能达到纤体、美容、益智、延年益寿的各种功效。然而,消费者在购买了每只售价高达599元的“锅王”后,使用中却出现了油烟大、粘锅、锅体脱落掉皮等一系列问题,被不少消费者戏称为“锅王糊师傅”。 就在“锅王”风潮席卷全国各大电视直销之际,2007年3月,“锅王胡师傅”系列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央视《生活》栏目曝光后,工商部门开始查处,大量消费者持锅到各经销点退货。随后,台标公司宣布停止销售。“锅王”一系列的变故致使很多经销商信誉扫地,库房里至今还积压着价值数十万元的胡师傅系列无烟锅。一位“锅王胡师傅”的地区经销商曾这样向记者表示:“我们在各大商场10几年的经营信誉,被这一口锅全部给砸光了,其它产品也跟着受了连累而销售不动。” 在整个事件中,台标公司毫不作为,甚至连经销商的基本损失也不愿意赔偿,令许多下游经销商感到很失望。后经多方协商,2007年4月,台标公司向100余家经销商按总进货款的7.3%先行赔付。 2007年7月,20多家二级经销商将“锅王胡师傅”系列不粘锅总经销商台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货款。经销商认为,台标公司作为“锅王”全国总代理,在中央电视台和全国各大媒体上宣传胡师傅系列无烟锅“绝对无油烟,绝对不粘锅,保证无效退款”。在这种质量约定和售后保证下,经销商们相继与其签订了《经销协议》,并购买了数量不等的锅,但该锅并不符合质量约定,达不到宣传承诺,因此起诉要求履行“无效退款”的售后保证义务,返还全部货款。其中有两名经销商分别提出了退货10000口锅返还货款250万元和退货1300口返还锅货款40万元的要求。 最后,12家经销商的退货要求得到法院支持。虽然官司赢了,但是经销商们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一位知情人士曾向记者表示,经销商起诉总代理本身就是一场赢不了的官司,原因就是:即使经销商的起诉理由得到法院的支持,判令台标公司退还经销商的货款,台标公司最多也就是按照300多元/锅的供货价进行退赔。但当各地“锅王”消费者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各经销商时,届时经销商面临的将是近600元/锅的退赔价格。因此,无论官司输赢,经销商都是此事的最大受害方。而记者在此前的退锅风潮中了解到,很多经销商由于坚信台标公司会承担所有的损失,已经将大部分锅以600元的市场价格退赔给了消费者。 至此,轰动一时的“锅王胡师傅”虚假宣传事件,以厂商、总代理、经销商三败俱伤的结果告一段落。 维权参考: 处罚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做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做出了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决定。 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广告宣传,使不合格产品的瑕疵被掩盖,使不合格产品成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虽未对此做出处罚规定,但规定依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