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程序和竞价程序的同时到位,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程序性保障
文/卞如江 魏青松
国资流失往往源于转让程序缺位 2月2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2008年2号审计公告,公告指出“安徽省政府违规压低评估价格,低价转让合肥至巢湖至芜湖高速公路,两年半后又违规高价收回,共损失资金12.4亿元。”基本事实是:2003年1月25日,以邀请招标而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向东方控股集团转让了“合巢芜”的30年经营权。东方控股集团为此出价19亿元并承诺5年内投入6亿元维修。2005年11月,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以35.8亿元的代价买回了该经营权。 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最近的“重新国有化”案例。2006年5月,在既未对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做资产评估,亦未进行公开竞价的情况下,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按照鲁能2005年净资产扣除分配利润后的金额为作价依据,以37.3亿元的对价取得了鲁能91.61%的股权,并在随后对鲁能总计增资37.1亿元,使它们所持有的鲁能股权增加到95.88%。2008年2月4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委员会和山东鲁能物业公司以83.22亿元的总价收购首大能源和国源联合持有的鲁能95.47%的股权,收回了国家对鲁能的控制权。如果前述数字无误的话,尽管收购鲁能最终未能如愿,首大能源和国源联合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获得了8.82亿元和0.41%鲁能股权的巨大收益。 上述两个案例有着同样的故事结构:垄断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后被收回(限于篇幅本文未追溯至鲁能被职工持股的私有化,故这里的结论是具有概括性的)。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卖出和买回的价格悬殊,国家在交易中遭受巨大损失;然而如果不收回,国家遭受的损失更大。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发现,国有资产私有化时国家蒙受巨大损失的原因往往在于国资转让中的程序缺位:如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转让高速公路的经营权;未经资产评估和公开竞价就将鲁能的控制权易手。 估价竞价程序是防止国资流失的程序性保障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中的程序,我国有明文规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即,法规中规定了两点:资产评估和交易公开进行。笔者将该两点理解为估价程序和竞价程序,并认为它们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程序性保障。 出售一个公司(指非上市公司,下同)和出售一只苹果显然不是一回事,但它们在最基本层面上的程序是一致的:首先要弄清楚被出售的东西值多少钱,然后以不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弄清楚公司的市场价格意味着需要估价;以不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最好方法是公开竞价。由此可见,出售公司最关键的两个程序就是估价和竞价程序,估价可以确定交易的底线,而竞价能够为交易提供无穷的想象空间,最大限度地挖掘出公司的价值。在出售垄断性领域的国资时,这两个程序的配合尤为关键,因为估价程序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缺陷,需要通过竞价程序来弥补。 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从“蓝海”谈起。如今“蓝海”这个词伴着“红海”,被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着,甚至早已超出了金伟灿与莫伯尼提出这个概念时对它所做的定义。央视第二季“赢在中国”的比赛中,主持人王利芬和评委马云、熊晓鸽、史玉柱口中出现频率最多的词汇是“红海”、“蓝海”。简单地说,“红海”意味着成熟并且竞争激烈的市场,而“蓝海”意味着暂时还没被发现或无人竞争的市场。“蓝海”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往往意味着新兴的市场。笔者更愿意把我国的市场分为“红海”、“蓝海”和“人工蓝海”,前两个是“自然市场”,最后一个是“人工市场”。即,某些市场领域缺少竞争,并非由于它是新兴市场,而是由于它是被垄断的市场,即人工造就的“蓝海”。我们以鲁能为例来加以说明。 鲁能从一家只有“五个人一间办公室”的公司发展成为总资产738亿元的综合性财团,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对此,有评论指出:“这个传奇式的发展过程在熟悉电力行业的人士看来,却并不神奇。‘在鲁能的后期发展历史上,占据垄断资源的电网公司起了关键作用。’一位电力业内专家指出,‘没有电网公司,就没有今日之鲁能。’”“鲁能是吃山东电力集团的奶水长大的。鲁能发展到目前的近千亿资产,用的是电力方面的资金,电力公司的担保,也增加了电价成本。” 曾于2006年12月上书国务院,反映鲁能引进两家私人企业股东情况的陈望祥曾表示,“我举个例子:鲁能集团下面一个鲁能燃料公司,他通过关系把山东电力集团的所有燃料包下来,每吨煤加几块钱,每年的利润将净可得到7个亿。可是成本却转嫁到山东电力集团了。山东省目前电价5角5分,比全国平均电价高一毛。实际上,最后这些成本又转嫁到山东广大的电力用户上。”由此可见,鲁能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是拜“人工蓝海”所赐。可以说,“人工蓝海”本身就是资源,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同样地,收费高速公路领域也是无可争辩的“人工蓝海”。 “人工蓝海”出售尤其需要竞价 至此,我们面临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要出售“人工蓝海”,如何对其估价?1997年3月24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不难看出,立法者采用的是“自然市场”中公司的估价方法,并且以每股的净资产值为底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方法在应对“人工蓝海”时显得力不从心:“人工蓝海”本身的巨大价值,恰恰是前述估价方法的盲区。 到这里,估价程序和竞价程序配合的妙处就显现出来了。竞价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出被出售公司的价值,当然也包括“人工蓝海”的价值。吴晓波曾断言:“中国的经济成长越来越呈现出国家商业主义的特征。在未来的数年内,以垄断性资源为中心,将发生一系列的资本重组活动,拥有这些资源的政府将把大量的垄断机会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吴敬琏在评论鲁能事件时表示:“贯彻公正公开原则的必要前提,是原所有者(政府)通过公正公开的市场程序转让国有财产。”笔者认为,这里的市场化方式或曰市场程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开竞价。 估价程序和竞价程序两者相较,譬如富家居积:竞价程序好比在外贸易,获利三倍;估价程序则好比在家慎守,不轻花费。又譬如兵家战争:竞价程序好比攻城略地,开拓土宇;估价程序则好比深沟坚垒,得地能守。二者不可偏废。总而言之,只有两者同时到位,才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