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限 理性回应中国金融信息产业准入设限之诉



    文/李震

  2008年3月3日,欧共体发表声明表示,其已正式就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Foreign Financial In formation Suppliers)在华营运受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请磋商。

 不设限 理性回应中国金融信息产业准入设限之诉
  欧共体认为,中国阻止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直接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必须通过新华社所属的部门审批后才能营运,而新华社最近成立了一家与外资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新华08”,欧共体已努力通过合作和对话方式与中方协调解决,但未成功,美国事前早就此事向世贸组织提请磋商。欧共体贸易委员皮特·曼德尔森指出:“竞争、开放的金融服务市场是强劲金融体系的血液,但中国的规则倾斜了对外资公司的天平。”欧共体表示,中方有关措施违反了GAT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中国的规则为欧共体金融信息提供商的市场准入设置了严格障碍,这反而阻止了中国金融市场的顺利运作和透明,欧共体一直与中国有关当局对话,表明这样的发展局面有违中国建立稳定竞争金融市场的初衷,而中国金融信息提供商只能在稳定的现代化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中茁壮成长。

  客观而言,从世界金融运行轨迹和中国金融产业发展现状看,欧共体的诉求及理由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信息的透明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也的确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一揽子承诺。但若仔细剖析,外资金融机构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由于中国政府严格按照GAT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而获取巨大利润,现正逐渐向农村金融市场渗透,至于市场透明度问题,中国金融发展取得令世界叹为观止的成就与中国金融市场信息公开息息相关。无论从何角度而言,欧共体的理由均缺乏坚实的证据作为支撑。另一方面,若要求中国不顾金融业先天的风险性,不充分考虑“审慎除外”原则,一味盲从GATS义务,非理性地完全开放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将可能为中国经济平稳发展埋下巨大隐患,特别是在现有国际金融市场格局和金融市场剧烈振荡下,甚至将会拖累中国经济发展的坚实步伐。

  纵观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经过多年市场竞争,呈现出很高的市场集中度,而且,高市场集中度仍显现出不断增强的走势。从全球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市场占有率来看,2007年以前一直处于美国的彭博、英国的路透和加拿大的汤姆森“三国鼎立”的局面,但受到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三大地区反垄断当局严密审查的汤姆森公司收购路透集团一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使局面快速过渡至两强争霸,国际金融信息服务产业格局双寡头趋势更加明显。在此,姑且不谈彭博2007年以前在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市场整体占有率高达33%,而路透与汤姆森也分别占23%和11%的分额,现仅就官方提供的后两者金融信息服务产品的竞争市场来看,世界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呈现高度集中趋势可见一斑。

  2007年5月15日,总部位于加拿大的汤姆森公司(ThomsonCorporation)和总部位于英国的路透集团(ReutersGroupPLC)达成合并协议,汤姆森将持有合并机构近70%的股份。就汤姆森和路透提供的竞争性金融服务产品而言,主要集中于基础数据、盈利预期数据和后市研究报告等三方面,由于此三类产品横跨世界,其相关地域市场以全球为基础。基础数据指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包括财报、计算后的财务比率、每股数据及产品信息等公司信息。汤姆森和路透在世界四大基础数据提供商中分占两席,汤姆森世界展望(ThomsonWorldscope)和路透基础(ReutersFundamentals)是替代性非常强的基础数据产品;盈利预期数据指通常以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的公司每股收益预期。世界排名前三的盈利预期数据提供商中,汤姆森和路透均榜上有名,他们各自提供的盈利预期数据产品替代性极强,合并后的世界市场分额可望超过70%;后市研究报告指由评估特定证券前景的投资银行和中介公司制作的细致研究性文件,该类文件由于涉密有数日的保密期,待保密期结束,投资银行和中介公司才允许其提供的报告分销至第三方。汤姆森和路透是世界第一、第二大的后市研究报告提供商,其各自的市场份额远超第三大后市研究报告提供商,后市研究报告之间存在极强的替代性,合并后的世界市场分额将突破90%。2007年末至2008年初,欧共体和美国分别展开平行调查后大体一致地认为:两大机构分别出售的此三类金融信息服务产品的市场准入由于耗时、高成本而非常困难,汤姆森和路透的竞争有利于机构金融数据使用者,二者合并后将大幅增加市场集中度,会实质性地减弱以上三类金融信息市场的有效竞争,增加提高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价格的可能性,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回应不会消除合并对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

  中国目前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建立正处于初步阶段,“新华08”是在中国金融业日渐走向全面开放的新形势下,新华社拓展通讯社职能,拓宽信息服务渠道,创新新闻形式,服务经济建设而自主研发的金融信息服务系统。虽然其在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维护金融稳定以促使中国金融业获得长足发展是其核心目标。一直以来,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市场没有符合国际化标准的金融信息服务营运商,“新华08”的建立遂承载了中国金融“内发于自、外拓全球”的金融通讯员的历史使命。客观而言,即便新华社是中国新闻报道的国家级政府机构,但“新华08”的启动是以打造金融信息服务民族品牌为出发点,以提供符合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标准产品为方式,以打破世界金融信息服务垄断格局为目标,以推动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取向,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中国政府对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商设限。

  未来几年内,为更加有效、客观、准确地发挥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应对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理性看待中国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以审慎、稳健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推动金融市场理性发展。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自不言而喻,而金融信息作为撬动金融业稳健发展杠杆却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剑: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务产业的建立是破解专业化极强的金融业“信息不对称”难题的重要突破口,其可有效增强信息透明度,增进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了解,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而另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也可能成为金融风险隐患堆积的帮凶,特别是金融信息产业结构过度集中时,一旦当局放任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就可能破坏经济良性运行。目前,使美国经济逐渐陷入衰退的次贷危机即充分暴露出,在高度集中的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下,若当局不有效监管、不正确引导,金融信息服务商(含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振荡,2007年末,美国和欧盟有关部门就分别着手审查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对次贷危机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由于诸多原因形成高度集中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在以行为规制为主导的全球竞争导向下本无可厚非,但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如何行为已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提出了严峻挑战。眼下,中国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是以“新华08”为起点,旨在为中国金融业利益相关人提供审慎、现代的金融信息服务,力图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业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金融反垄断机制,在理性对待金融竞争格局的同时,严防金融垄断行为。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之门对外敞开,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骄人成绩,金融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世界金融产业资本大量涌入,与此同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制度铁锤击倒分业经营的制度屏障,国际金融界呈现混业经营的强劲趋势,加之金融科技和放松金融监管的渗透,金融业竞争已如火如荼。为加快并完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中国于2007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然而,若翻开美、欧等大国(经济体)反垄断制度规制金融产业路径,反垄断制度对金融业的规制大多迟于反垄断制度建立后数年。就中国日益升温的金融业竞争来看,金融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时至今日,中国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反垄断规制研究已有涉猎,但对证券业的金融反垄断规制脉络却关注甚少。从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可以看出,证券市场打破垄断,维护合法自由竞争,有助于资源有效配置。中共“十七大”后,中国积极倡导完善资本市场、加速推进创业板、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但证券发行中,保荐市场一直处于较高市场集中度,保荐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推高企业上市成本,迫使一些业绩优良的企业对资本市场之门望而却步,就已上市企业而言,具有很强垄断色彩的上市路径带来的则是上市公司高市盈率,市盈率居高不下也自然为资本市场大幅振荡埋下了伏笔,此外,作为证券市场晴雨表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若不能正确处理与呼之欲出的金融反垄断制度之间的关系,严格合法竞争行为,其势必将影响证券市场稳健发展。如今,金融竞争的残酷以及金融发展的迫切已对中国金融学界、业界和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异常紧迫的课题—金融反垄断制度如何合理引导金融市场竞争。

  三是梳理消费者保障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国现在仍是以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规范,但时过境迁,该法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环境已今非昔比,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未来立法应充分体现金融行业特性,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具体组成的同时,立法部门亦应考虑将金融投资者保护一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传统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此起彼伏下,现实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本文提及的金融信息服务相对人即是明证。考虑到中国金融产业正迅速溶入世界金融圈,前瞻地培育具备金融基础素质及金融维权意识的未来年轻一代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平交易权、公平待遇权、实质履约权、享受服务权、信息保密权、人格尊严权、安全保障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持续教育权、拒绝搭售权、获取标准服务权、免受掠夺信贷权、信息知悉便利权、救济途径知晓权和调查协助求偿权等十六项金融消费者核心权利应迅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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