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民权益?此话题,似乎最适合在3·15那天谈论,也似乎只有在3·15这天,权益话题才可能成为主题。涉及到互联网网民的隐私与权益的关系,其实并不能让我等普通用户再产生更多惊诧莫名。在广大劳动人民的诸多信息被盗卖、转卖和贱卖的中国市场中,网民隐私被窥视、权益被侵犯并无特别不好理解之处。
有人总结说侵犯网民隐私的行为主要有“三非”: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非法侵入、窥探个人网络领域。的确,互联网江湖当中许多是非恩怨、悲喜闹剧正是由此而生,具体到哪些公司和事件就不在此点名了,做事留一线,日后好想见。
显然,恶作剧黑客、高智商罪犯、维稳者政府经常有不乖之举,未经用户授权偷盗用户隐私,最直接的驱动便是商业利益。因为中国大多数互联网公司的赢利模式无非在电商和广告两类,即满足人的欲望与激发人的欲望。要在这两方面达到盈利目的,最好的方式便是掌握网民的点点滴滴(身份、爱好、关系、行为、习惯、取向以及所有与此相关的时间和空间),这应该是所谓隐私侵犯的基本需求来源。
业界有人建议加强行业立法、加强职业伦理规范、加强自我保护。这些建议对不对?都对,这是长远方向,也是努力方向。但,个人认为这些倡导甚至举措,在可以预见的近期几乎不会产生实质效果。为什么?
互联网的变革属于经济技术型的,因此互联网行业早期的所有特征和规则必须符合经济性提高的基本要求,倡导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环境固然重要,但如果与企业通过这些“非法”行为获利相冲突的话,那么任何自律都是苍白无力的。“三非”行为中相当一部分处于边缘地带,一方面它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丰富服务种类和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又可能让用户受到损害,这其中完全不是一个自律可以解决的。讲句危言耸听的话,互联网就是让每件事、每个人、每个时点与空间无所遁形,从而失去传统意义上的隐私,这几乎是互联网的基本生存特征和唯一价值。
也有朋友提出对网民行为的监测和隐私控制是否可以完全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执行,从而避免互联网企业掺杂其中实施非法行为和谋取私利。对此,我也不十分赞同。且不说根本不存在具备监测互联网海量数据(即便仅仅是最小部分与用户、消费者相关的数据也是海量的)的所谓“独立”第三方,即便出现此类第三方,我们依旧无法防止其从超级窥视良民者变成超级隐私贩卖者。
说到网民对隐私和侵害的自身维权意识应当加强,自然也是很有建设性的建议,不过,从目前互联网进化情况和运营机制来看,所谓自我保护策略(有限选择可能)同样无力对抗隐私侵犯(无限选择需求)的,让个人力量去对抗互联网开放性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以互联网进化为标志的新新生代,何为隐私与保护隐私是一个刚刚开始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答案,甚至问题本身尚未清楚,如此情景下,我们还是慢一点操作和干涉。由此想到,刚刚到来的3月6日必须实名的微博并非源自一种商业运营需求,而是一种用户必须袒露自己以供权威者窥视的强权规则,这种规则修改的便是多年以来人们的围观习俗,即从今日起,想说话先报名。那么,它是否也是一种取消了隐私的合法采取、干涉与窥视?我们其实也没有说清楚,但我们依旧遵守了,莫非仅仅因为进化还在持续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