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处理与防范 员工离职没有经过预告期怎么处理?
鹰扬天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但有的员工不经提交申请突然离职,由此,给公司用人安排和工作进展带来一系列麻烦,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能让员工主动提交离职申请? 网友讨论: 李艳妮: 这是个很实际的问题,确实让人头疼。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先会通知其办理,另外由日常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直接部门领导沟通,把责任落实。而主动提出申请的,还要进行工作交接。公司目前的情况是:不办离职的人员也有,但不是很多。因为我们公司保险福利比较规范,一般情况下,员工想把人事关系一并带走都会主动提出,只是还没有严格做到提前30天递交离职申请。 旺相008:
二楼的意思是不是说:由于公司为员工办理了“五险”之类的福利,所以员工要离开就必须先提出辞职,而且尽可能提前并办好各方面的手续,否则他们的账户是转不走的。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不提前提出申请也不用支付补偿金,而作为公司一方,也可以不批提前办理,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交接等,甚至还可以按照相关的制度规定,作违反合同或者规定处理。当然,最好是双方协商处理。 不管部: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不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公司方面可以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包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以及因工作未交接等造成的损失。但是不能约定违约金,而是可以就违约了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dew_yin: 新的《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新的《劳动法》对于没有预告期就突然离职的做法,并没有细则说明,而如果是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进行赔偿了。 ^幸福草^ 这种情况(不提前或者提前不到30天递交离职申请)在我们公司很多,尤其刚入职几天又不辞而别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些离职的人,很多是工资也没有要。这个大概和我们公司的规定有关,因为规定要求员工一入职就签合同。至于这样的离职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员工是否要履行送达义务,我倒是还没有考虑清楚。 林帆: 处理这样的问题,第一,公司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让员工觉得在岗位上可以发挥才能,值得留下;第二,公司要建立人才储备体系,以便一旦某个员工离职,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找到人接替;第三,加强对员工教育,使其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第四,对于提出辞职的员工,无论是否提前递交离职申请,都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来。 llh0215: 我也同意林帆的观点,但作为一家几千人的制造企业,是否有更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如果员工不遵守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就离职,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经济损失的估算却是一个实际问题,怎样计算才算合理合法? 笑书: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有一种说法,就是双方事先约定: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损失,并通过工会认可,一旦违约的话,离职者就需要向公司履行违约责任。但是,不确定这种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因为这样做的话,如果发生劳动诉讼,企业就需要提供“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否则,“损失”赔偿是不成立的。而如果不以“损失”赔偿的名义,单纯扣下离职者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公司的行为就属于“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好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而且,前面提到采用扣除保险福利的办法,实际上并非真正能施行。举个例子,假如有位员工突然离职,但是几天后又回到公司要求办离职手续,这时候你给不给办?如果办了,那么离职者就履行了正常离职手续,公司就不能扣保险福利以及人事关系等;但如果不办,离职者完全可以当即提出申请,要求30天后离职。接下来还是存在问题:这30天公司让不让他上班呢?理论上说,他是还没有离职的,应该有工作权利和义务,但即便他还能接受继续在公司度过这30天,公司也不可能放心地交给他工作。而如果以“事假”的名义同意其不工作,或者以其他的名义使其无争议地不来上班,则期间他完全可以在新公司上班,30天后再回来办手续就是了。实际上就是事实上地批准了其离职申请。 关于林帆提到的几条,第一条并没有回答帖主的问题,并且,对于工厂及其工人而言,这一建议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工厂中的工人,更看重的是经济利益,如果其他雇主以高出几百元的薪水招工,不管目前其所在的公司“文化氛围”如何,都至少可能有几百人集体离职。第二条对于几千人的工厂而言,同样并不现实。因为在这样的工厂,有时候是几百号人的离职,这其中,如果他们能提前提出辞职,企业倒还可以着手组织招聘,但如果是突然离职,很直接的就是生产线立即被迫关停。而企业不可能为了防止后一种情况出现,此前一直准备几百号的“后备人才”,解决的办法就只能是根据曾经的离职数据,预测下阶段的离职人数,并提前半个月招聘新人入厂作为后备。这样做虽然不能很精确地填补缺口(有时还会造成暂时的冗员),但毕竟能缓解一点压力。第三条的作用,也只能减少少部分因“不了解流程”而未提前递交离职申请的,且实际中这种人很少。第四条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不学无术: 如果企业都能在进人时规定:新入企人员在30天以上时间办理入职,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少得多,这应该是解决的一条途径。 zclray: 发生了这种事情的话,企业再怎么处理也是亡羊补牢。我原先服务过的企业,就发生过这类问题。以我的经验看,凡是出现这种情况的企业,可能大致有下列一个或多个问题:一是劳动合同、保险福利不规范;二是劳资关系紧张;三是横向与纵向管控混乱。不恰当一点说,好比“礼尚往来”,企业与员工应该各自收支相适,人资工作要重点把握此言,而老板如果一味省钱的话,员工只会是尽快走人。 dym腊子梅: 我们与员工签定合同时就明确: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都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而办理离职手续涉及到转社保的问题。 Xiaomomo: 关于提前30天递交离职申请的问题,应该分为两个方面来说: 一是对于不在重要岗位的员工,因为他的离开对工作影响不大,提不提前30天都没什么关系,办好工作交接应该就可以让他走了。如果员工本人提出离职,无需补偿金,而且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他已经决定要走,让他再多留30天也不会做出什么成绩,还得多花一个月的人工成本。 二是对于较重要岗位的员工,如果他擅自离职,一声招呼都不打,公司首先应该先口头通知他回来上班,无效之后则以书面通知送达本人,限制回公司上班期限,否则按相应的规章制度办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这之后如其一直未来办理手续,那么他将拿不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其以后找工作也十分不利。另外,如果知道他已经在某某公司上班时,可以追究其现在公司的连带责任。 随缘慧: 赞成楼上的观点。我们公司的做法就是:对于不在重要岗位上的员工,只要工作交接好了,双方协商好一个离职日期就可以,没有必要非要30天,留人不留心,不认真工作还得付工资不划算,另外碰到职业道德特别不好的人,可能还会因为其搞些破坏遭受损失;而对于较重要员工的擅自离职,前三天公司会对其做旷工处理,同时,人力资源部与相应部门会根据员工信息及时联系他或者他的紧急联系人,并做好相应的备档,如果第四天及其后仍然不来上班者,就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任何离职手续都不予办理,并追究下家单位的连带责任。 风云雪: 要防止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在招聘这个源头上多花些功夫。如果不是急需的岗位,拉长招聘过程,切忌把所有招聘程序在一次面试过程中走完,这样的话就可以相对有效考查出应聘者对机构、岗位的向往程度,间接把握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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