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 反垄断 微软反垄断案给我们留下的启示



    嘉宾 陈俊   主持人 吴墨

  从“垄断”一词说起

  主持人:垄,原义为田埂,也可作高地、高坡解。“辍耕之垄上”(《汉书·陈胜传》),说的就是高地停耕。所谓垄断,也是这个意思,指的是高而不相连接的土墩墩。后引申为“把持和独占”。“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孟子·公孙丑》)。意思是说,商人登高探望,以求得能获取高利润的货物,便于进行交易。

  社会发展到了今天,“垄断”一词的意思早已不再是原来的意思了。按照时下的说法,垄断指的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大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攫取高额利润的行为。这些国家,当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为少数几个大企业瓜分,对于市场价格,它们有所规定,并达成协议,结果是把持和独占了市场。

  对于垄断,我们早已有了基本认识,这为深入探讨垄断和反垄断的本质特性,以及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可以说是预留了思维空间的。

  陈俊:垄断是特定的企业或组织利用经济、非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施排他性控制,事实上形成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Act)。公平之追求是该部现代反垄断法之母最初出台的最重要原因。之后,不少国家也纷纷推出相关立法,进而在全世界日渐形成反垄断的立法共识。一个世纪后,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仍不失为全球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和WTO诸多规则的核心价值。由是,垄断和反垄断渐次出现,并且在全球性的商战中表现得越来越为人关注。微软反垄断案就是其中著名的一个反垄断案例。

  2001年11月

 微软 反垄断 微软反垄断案给我们留下的启示
  微软的微笑

  主持人:说起微软,大凡与计算机沾点边的人,不会不知道比尔·盖茨其人。这位微软公司的创始人,名噪一时,显赫一时;当然,人们也不会不知道微软公司是PC机软件开发的先躯者,其品牌名列全球品牌排行榜第三位。在《财富》2007年度全球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它的排名是第139位。这样一家名声赫赫的大公司,被涉垄断,不仅引起了人们重新解读它市场运作的兴趣,而且也开始对垄断和反垄断进行重新审视。为了便于探讨微软反垄断案的影响,请简略介绍一下事件的背景。

  陈俊:微软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75年。斯年,比尔·盖茨19岁。他和保罗·艾伦一起,卖BASIC语言。后来,他们在阿尔伯克基一家旅馆创建了微软公司。经过几十年发展,公司获得巨大成功。仅1984年,微软公司在全球的销售额就超过1亿美元。1987年,比尔·盖茨成为PC产业的第一位亿万富翁。1996年,他的个人资产总值超过180亿美元。1997年高达340亿美元,1998年超过了500亿。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微软的惊人市场扩张力。然而,尽管微软的扩张渗透到了整个软件界,但由于它对软件同行构成了巨大压力,因此,公司在高速扩张的同时,也将自己推上了反垄断的被告席位。

  1998年5月,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美国《谢尔曼法》为由,将它告上法庭。2000年,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提出上诉。2001年6月,法庭认为微软为维持Windows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而采取了非法手段。但,法庭并没有判决将微软一分为二。2001年11月,微软与美国司法部和9个州达成了和解协议。2002年,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微软与美国司法部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

  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和相关州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看作是微软的胜利。首先,和解协议并没有禁止微软在Windows系统中捆绑WindowsMediaPlayer等应用软件。其次,微软公司同意接受司法部对其商业活动实行某些限制,避免了遭到更严厉处罚的不利后果。再次,和解协议没有像1999年美国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那样要求分割微软,而是仅对其做出了较温和的限制。

  2007年10月22日

  微软同意履行欧盟2004年的处罚决定

  主持人:一纸协议,达成和解。应该说,这样的结果原被告双方都能接受。但是,市场自有市场的运转法则,竞争不会就此偃旗息鼓,垄断与反垄断之争也不会从此销声匿迹。这起事件,影响深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反映了厂商、供应商与消费者的利益权衡。我们以前常说对立统一,利益权衡,能不能在“对立”中走向最后“统一”,这是值得市场人士思考的。在微软反倾销一案中,作为原告律师之一的丹尼斯埃尔雷拉评论说,对于“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正当利益,我们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微软公司的一位发言人强调:“我们珍惜与各城市之间的关系,一直以十分有竞争力的价格向顾客提供出色的软件。”这就足以说明,有关垄断与反垄断的争端还将进行下去。请你介绍一下微软的反垄断案及其影响。

  陈俊: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率先向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微软公司被指控意图利用自己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绝对优势挤占服务器软件市场,其表现是微软公司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导致竞争对手开发的软件无法与微软“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充分兼容。

  2004年,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上打压竞争对手,除要求微软公司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和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外,还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2004年6月,微软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开出第二笔共2.8亿欧元的罚单,旨在惩罚微软公司拒不执行欧盟委员会2004年作出的裁定。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微软提交的针对欧盟反垄断裁决的大部分上诉请求,判决微软必须支付6.13亿美元(约合4.97亿欧元)的罚款,并帮助竞争对手的产品与Windows系统兼容。

  欧洲初审法院判决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犯下的两项违法垄断行为均成立。在长达248页的判决书中,欧洲初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微软公司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导致后者开发的软件无法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充分兼容,危及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微软公司将自身媒体播放器嵌入“视窗”操作系统的“捆绑”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存在削弱竞争的重大威胁。欧盟委员会2007年10月22日宣布,美国微软公司已同意完全履行欧盟2004年对其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

  微软公司同意遵照欧盟委员会2004年的决定,依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完全、准确”的技术信息,以便它们的软件产品能够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充分兼容”。

  2008年2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美国微软公司开出8.99亿欧元(约合13.5亿美元)的罚单,理由是微软公司拒不遵守欧盟反垄断决定。这是欧盟历史上对单个企业开出的最大单笔罚单。至此,欧盟对微软开出的罚单总金额已达16.8亿美元。

  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初审法院对于微软反垄断案的判决和处罚,实际上都认同一个理由,即微软公司滥用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绝对优势,凭借着Windows系统的独占优势不正当地抢占其他市场,打压竞争对手,阻滞技术进步,从而构成了违法的垄断行为。

  欧洲初审法院是欧洲第二高等法院,其裁决相当于最终裁决。尽管在判决作出后的两个月零十天的期限内,微软还可以就适用法律向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在上诉审中,欧洲法院只受理法律问题,即初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而不再过问事实以及判决的实体部分。

  虽然,判决仅对微软公司在欧盟的业务有效,但这将会对微软形成一个具有无形压力的判例,使得任何公司都可以单独对微软提起诉讼。例如,微软2007年初面世的新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Vista,就已经在欧盟面临着类似的反垄断投诉。

  美国与欧盟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别

  主持人:哲学界和经济界,主体研究的指向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两者的不同价值取向。对于垄断与反垄断,人们的看法和评判标准也不会趋同。但,既为立法,必定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合理性。就考量标准而言,也许,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立法也不会一致,请你就这样的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陈俊: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垄断的评判标准、执法标准方面,美国的竞争立法以三大核心法——即《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以各项修正案和单项法规、判例为补充,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反垄断和竞争法律体系。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尽可能消除美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成分,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美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是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相对美国较为集中的立法模式,欧盟的反垄断规定散见于《罗马条约》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

  根据这些规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规则的主要执法机构,具体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实施反垄断审查。

  在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时,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秉持鲜明的消费者利益导向。而欧盟则通常采用两个标准,一是企业间的合并会不会影响行业的自由竞争格局;二是企业间的价格同盟关系是否涉嫌操纵市场。

  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美国与欧盟的做法有别:美国是严厉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系垄断地位的行为,甚至允许采取分拆垄断企业等制裁措施以根除垄断之根基。虽然,实际上对微软的处罚还没有走到这一步。欧盟的反垄断法仅禁止和制裁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不干预垄断地位本身。欧洲法院授权欧盟理事会制定条例或指令以制止公司的违法垄断行为,理事会由此颁布了《第17号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委员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带有《刑法》的性质”。所以,在欧盟的反垄断法制裁措施中,对于违法垄断行为并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措施,只是依赖行政罚款来实施制裁。

  欧盟判断涉嫌垄断的认定标准:所有企业合并后的全球营业额大于50亿欧元(约合56.55亿美元);且至少两个企业中每一个的欧盟营业额均大于2.5亿欧元;或者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所有企业合并后的全球总营业额大于25亿欧元(约合28.27亿美元)。2)至少三个成员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的企业,合并后的营业额都大于1亿欧元(约合1.13亿美元)。3)至少三个成员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的至少两个企业的每一个总营业额都大于2500万欧元(约合2830万美元);且至少两个企业的欧盟总营业额大于1亿欧元。

  2008年8月1日我国实施《反垄断法》

  主持人:中国是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体,近年来发展很快,引起世界瞩目,这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但在参与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遭遇了不少贸易壁垒。本刊这一期发表的《世界第四极,中国的沉思——中国汽车零部件遭遇国际反倾销》一文,说的虽然是“反倾销”,实际上反映的也是一个垄断与反垄断的问题。倾销与反倾销,垄断与反垄断,概念不同,说法不一样,却同为市场“争端”和市场“纠纷”,由此引发的是,在国际化过程中,中国经济要与世界接轨,中国产品要走向国际,必须维护本国利益,但同时,需要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微软反倾销一案对于我们来说,不仅足具影响,而且,也足于引起我们的反思,从中能借鉴到一些什么?

  陈俊:在全球经济加速一体化和WTO规则日益受重视的今天,一国反垄断立法在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就维护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有序竞争。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司法实践,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启示我们,我国也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市场的有序性和公平竞争性。

  当然,在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前,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权限和内容,需要细化明确;又如,关于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等,也需要加以明确。这些,都是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加以完善的问题,以上美国和欧盟涉及微软反垄断案中的立法、执法、司法举措,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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