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概念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需强化监管



作者:吴向能

  

  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为稳定公司的经营权,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防范被敌意收购的风险,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现象将会增多。这对我们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问题一:交叉持股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导致证券市场泡沫膨胀。

  所谓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即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因此,公司所持股份股价的上涨将直接导致公司净资产和利润的上升。

  表面上看,正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促进了股市的持续走强,而股市的持续走强又引导上市公司大量闲置资金进一步投入股市,增加对股市的投资比重,从而引发了上市公司业绩的进一步提升,形成了一个业绩与股价的循环。而一旦泡沫破裂,上市公司的业绩就会出现大幅下滑,从今年半年报这一现象已经相当普遍。

  问题二:交叉持股公司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损害债权人及股东的权益。

  在上市公司纵向交叉持股情形下,公司变相取得自己的股份,经营者凭借其代表公司的优势地位,行使公司表决权,且无须经过任何委托代理手续,便能稳固其经营地位,达到支配公司的目的,这自然冲淡了真正股东的表决权即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损害了真实股东的利益。

  公司经营者一旦控制了多数股份,不论其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公司股东均难以通过选任来更换公司经营者。而这样至少会带来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降低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性;二是导致公司红利分配减少。

  问题三:交叉持股公司易结成利益联盟,共同操纵市场。

  首先,交叉持股公司之间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一般不会轻易转让股份,这样不但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而且还会相应减少市场中股票流通量,从而形成股价畸高。同时,由于交叉持股公司相互之间较其他股东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很容易诱发内幕交易行为,相互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彼此的股票,非法操纵股价谋取利益。

  其次,交叉持股的公司易形成经营上的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同行业的公司原本企业间具有相互竞争关系,但一旦交叉持股,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共同目标驱使下,通常会利用交叉持股特别是网状持股等方式形成庞大的垄断经济组织,联合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导致经营上的行业垄断。

  第三,交叉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较差的股份流通性加上较低的分红水平会抑制自然人的投资兴趣,减少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同样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

  问题四:交叉持股导致公司虚增资本,违背公司法的资本“三性”原则。

  公司凭借相互投资的交叉持股策略,在增资发行新股时,表面上提高了公司的资本规模,实际上却没有任何实质财产的增加。例如A、B两公司原有资本额各10亿元,A、B决定各增资5亿元,并以相互向对方投资5亿元的方式达成,此时两家公司账面上各有5亿元的新增资本,账面资本额扩大到15亿元,但实际上A、B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增加。

  如此反复进行,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两公司的资本额理论上可以高到无穷,显然导致了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同时,资本虚增会带来偿债风险。因此,交叉持股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三原则。

  建议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对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与规范, 确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体现充分披露原则,应要求交叉持股的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诸如交叉持股的公司、持股比例、剔除交叉持股影响前后的净利润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

  其次,逐步建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实时信息披露系统。在新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在原来定期报告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实时报告披露系统, 使交叉持股会计信息披露由定期披露与实时披露相结合。

  第三,制定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 建立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制度, 有效遏制上市公司信息造假行为。

  建议二:加强对交叉持股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方面,在交叉持股公司中积极推广累积投票制度。另一方面, 逐步推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累退投票制度是指投票人所持有效投票数随持股数目的递增而票数呈递减的投票方式。具体而言,在一定范围内一股一票,超过一定数量范围的股票或十股为一票,或百股为一票,从而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稀释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

  建议三:加强对交叉持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防止出现行业垄断现象。

  为了有效防范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可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导致虚增担保能力、扩大融资等现象,建议以《公司法》为基础,尽快制定和出台《企业集团法》和《反垄断法》,明确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控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企业集团发展中产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

  建议四:建立健全控制权市场与经理人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

  中国应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尽快建立公平竞争规则与经理人的评价体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法规,降低企业兼并成本,构建有效的控制权市场与经理人市场。■

  (作者单位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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