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 破解“专利循环诉讼”怪圈



原本用于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却导致了马拉松式的漫长专利侵权诉讼频频出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11月10日上午,历时7年、经多轮审理的武汉晶源专利侵权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总体规划。作为规划中“案件集中公开开庭周”正式启动的标志,此案不只吸引了媒体的关注,庭审当日,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一桩专利案耗时7年仍未结束,其中到底有何难缠之处?

  漫长官司:7年未了

  事件缘于13年前的一项发明。

  在我国广大地区,火力发电是电力来源的重要方式。而燃煤发电往往会排放出二氧化硫污染,传统的石灰石脱硫方法又需要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为企业增加成本。1995年12月22日,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晶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 下称“海水法”)发明专利的申请。该专利技术解决了沿海电厂使用海水脱硫的关键难题,可为电厂节约大量成本。1999年9月25日,国家专利局授予武汉晶源“海水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5119389.9)。

  就在“海水法”申请专利的过程中,1997年4月,在福建投资燃煤电厂项目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委托武汉晶源提供“海水法”脱硫可行性方案。在此之前,华阳公司曾使用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提供的镁法烟气脱硫设备(下称“‘镁法’设备”)进行电厂脱硫。但由于该设备需要每年消耗大量镁矿石原料,福建本地无法供应,导致项目陷入困境。

  但一年之后,华阳公司与武汉晶源的合作出现了问题。1998年8月,华阳公司在开工改造“海水法”装置时,称富士化水已经掌握“海水法”技术,无需武汉晶源继续参与。富士化水最终完成了电厂的海水脱硫设备改造。

  1999年7月26日,武汉晶源致函华阳公司,称其拥有“海水法”的发明专利权,华阳公司建造纯“海水法”装置并采用该专利方法,直接涉及该专利权益。此后,双方就专利许可问题多次发函协商,但是一直未达成协议。

  2001年9月,武汉晶源以专利侵权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诉讼,将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3100万元人民币。

  其后,案件经历了漫长的行政及司法认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富士化水于2004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海水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6月28日,专利复审委对此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8408号),维持“海水法”发明专利有效。富士化水对此决定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告上了法庭。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富士化水的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决定。截至此时,关于专利无效的诉讼就进行了近两年。

  2008年5月21日,福建高院委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武汉晶源胜诉。

  然而,福建高院的判决并没有为这场漫长的诉讼划上句号,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了上诉。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庭审当日未对此案做出判决,宣布将择日宣判。

 专利诉讼:进入循环怪圈

  这样的“马拉松”诉讼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并非罕见。对于要求认定专利是否无效的诉讼,尤其耗时。

  知识产权资深律师王明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专利无效诉讼案件,可能需要经过专利复审委审查、法院一审、二审和专利复审委再审四道程序。若不服,还可能引发新的诉讼,陷入循环。“一个无效诉讼的官司打上三五年,不算新鲜。”

  他举例说,国内曾有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做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前后审理长达11年。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把此类专利侵权诉讼称为“循环诉讼”,他认为,产生“循环诉讼”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中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现行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陶鑫良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出现十分频繁,因为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果原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法院则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基于此种原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成为被告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特殊武器,此类诉讼中的几乎所有被告都会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

  “循环诉讼”的过程大致如下:专利侵权诉讼开始后,被告方会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按现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中止案件审理,等专利复审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由于专利复审委是程序中的确定一环,却不具备司法裁定能力,而法院又没有专利无效认定权,案件就可能在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则下,在“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被告起诉专利复审委——法院裁定——专利复审委再审”中来回往复,形成一个循环怪圈。

  专利复审委:“裁判”屡屡成被告

  “专利侵权的‘循环诉讼’,导致专利侵权案件旷日持久难以了结。这不但耗费了大量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还为一些侵权人故意恶意缠诉提供了机会,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陶鑫良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来自法院的两组数据似乎更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今年8月25日—29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接受了第一次审议。列席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在会上公布了一组数据:在对全国7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统计中,2003-2007年受理专利侵权案4630件,其中被告提出无效请求的占到了48.51%。其中,北京二中院的统计是,2003-2007年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提出无效请求的比例高达80%,2007年更是达到了86%。

  宋鱼水介绍说,根据来自专利复审委的统计数据,2003年—2007年的5年中,其共受理专利无效案件10455件,年均2091件。与此同时,专利无效案件起诉量和上诉量也在激增。2007年专利复审委审结2522件,而当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专利无效起诉案件为478件,起诉率18.95%;北京高院受理专利无效上诉案为258件,上诉率是53.97%。

 宋鱼水认为,即便按照年平均10%的起诉率计算,专利复审委每年就要当一审被告200—300次,已经严重影响到其自身的业务,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陶鑫良介绍说,立法设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初衷是:由于目前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多种因素,导致了大量“垃圾专利”产生。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情况下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设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为了过滤“垃圾专利”。

  “现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已经被扭曲,背离了立法初衷,它不但不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反而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从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的裁判者,变成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丧失了应有的中立地位,变成了必须为一方当事人辩护的角色。”陶鑫良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那么,专利诉讼如何才能走出怪圈?

  陶鑫良建议,为了解决循环诉讼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可把专利复审委的行政裁决按“准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即专利复审委作为准司法机关进行初审,对初审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受理后,专利复审委不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双方恢复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民教授认为,具体解决的方法分两部分:一是与侵权诉讼无关的专利无效申请,直接由行政终裁,即由专利复审委裁定;二是与侵权诉讼相关的无效诉讼,应该考虑由人民法院直接将两个案子的抗辩合二为一。

  专利法修订:如何解决难题?

  前不久,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

  蒋志培建议,在本次修法中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无效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在可以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判决宣告专利权有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样虽然不能完全解决审理层级多(专利复审委一道程序加法院两道程序),但至少可以避免上述的循环诉讼问题。

  具体操作方式上,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规定专利无效案件的司法变更权;如果技术层面不能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希望在修法说明中予以明确,以便将来最高法院依法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确认。

  事实上,破解“循环诉讼”怪圈的呼声,从《专利法》修订之初就不曾断绝。

  2005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2008年2月底,形成《草案》。

  在当时形成的《草案》中曾有这样的条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参与专利法立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顺德教授介绍说,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依据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可以对专利确权做实质性审查,即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来决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而不像行政诉讼中只能做程序性审查。

 专利行政诉讼 破解“专利循环诉讼”怪圈
  然而,今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草案》中,这一内容已被删除。

  据一位参与专利法立法修订的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导致相关条款被删除的原因是有关各方争议激烈。让法院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认定,将导致对专利权实质审查的终决权从行政部门转移到司法部门。《草案》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起草的,将专利终决权交给法院,将削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权力。此外,被删条款也与现行司法体制有悖,如要保留,需要修订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多部基本法律,不是一部《专利法》所能解决的。

  陶鑫良认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国务院今年6月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 “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陶鑫良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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