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改革最新方案 金融大部制改革应当机立断



     随着大部制改革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关于“一行三会”是否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话题屡被热议。整体而言,如果一定要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那么决策层就应该当机立断,制订“金融业综合经营法”,设立超脱于“一行三会”的综合监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尽快拿出具体方案。

 大部制改革最新方案 金融大部制改革应当机立断
  2003年年底,我国修订了1995年颁发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并新颁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些法律的一个宗旨就是,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其他金融行业如证券业、保险业等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各自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保险客户的利益。当时有“井水不犯河水”的说法。近20年我国商业银行之所以相对规范,就是因为始终坚持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办银行,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上走得稳健有效。

  自“十一五”以来,综合经营试点在银行界风声水起。先是几家大银行试点开办基金公司,接着开办金融租赁公司,后来并购保险、信托公司等,迄今唯一未对商业银行开闸的是证券公司。但对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的监管部门已是全面开放。中投、中信、光大等企业,也大有把自身办成全功能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气势。

  然而,有些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之所以闯祸、走偏、濒临破产,就是源于迄今没有一部真正的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经营法规或监管条例,它们完全按行政指令去经办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讨要政策支持,不仅不能建成“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分工合理、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也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的金融服务,充其量只是一个“大而全”或“小而全”、同质化或官办化的金融超市,是不会有真正的发展前途和国际竞争力的,也难以创造出良好效益。

  当前,对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国家的指引已由“大力推进”改为“积极稳妥推进”,并且要“推进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推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也对混业经营、表外经营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这些政策调整说明,国际金融界也在对综合经营的有效性、成熟性、安全性等进行再思考。甚至有的国际大牌银行已改弦易辙,或裁减某些业务人员(如投行),或出售转让某些境外业务(如零售、保险业务等)。这或许可以说明,综合经营并非人见人爱、人人都能消化的“香饽饽”。

  如果一定要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那么决策层就应该当机立断,用综合金融监管应对综合金融经营,把制订“金融业综合经营法”提上议事日程,而不能让某些控股集团公司搞无序竞争。具体地说,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从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和大型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各抽出一定人员,组成一个专门班子,在2013年把相关法规拿出来,经国务院或者再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从2014年起试点推进,争取在试点成功、完善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正式推行。至于试点,有关方面也需要抓紧制订一个具体方案,确立不同行业、区域、规模的试点单位,责成试点单位拿出规划、路线图和时间表。

  在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一个超脱于“一行三会”的综合监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包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成本会大大降低,效率将大大提高。这样一来,人民银行可继续履行其管理货币政策的职能,而其部分监管职能则可移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的“三会”则可并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梳理各自原有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范围,把那些相互重叠或相互“打架”的职责和部门整合掉,把原来缺位或弱势的职责和部门重新建立或加强起来。

  至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设置,哪怕规格级别暂与其监管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相同,或暂由“一行三会”中的某个机构牵头单设一个部门,都宜早不宜迟地需要尽快拿出确定的编制、职责等方案。

  需要指出的是,一旦推行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改革,原来的“三法”、“三会”架构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包括证券法、保险法)等都要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可能再按老办法去走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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