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亮
近年来,地处革命老区沂蒙山腹地的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通过积极打造金融生态高地,利用“洼地效应”吸引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坚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与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两条腿走路,在2008年实现第5家企业上海主板市场上市的同时,还取得了从紧货币政策下前8个月贷款20%的高增长。但高增长的背后,我们发现该县信贷投放出现了新的贷款集中现象,映射出众多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面,值得分析和研究。 金融机构贷款出现“新集中” 据统计,截至2008年8月末,该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74.71亿元,比年初增加64.06亿元,增长16.63%,同比多增2.3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50.81亿元,比年初增加8.47亿元,增长20.01%,同比多增5.42亿元,贷款投放力度大于去年同期5.55个百分点。但“高增长”的同时,却存在“高集中”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新增贷款集中于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2008年8月末,该县新增贷款8.47亿元,其中政府确定的28户重点支持项目新增贷款占用7.08亿元,剔除个贷1.17亿元,重点项目新增贷款占全县新增贷款的96.99%的比重。也就是说90%以上的非重点项目企业根本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二是新增贷款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准上市公司”。药玻、瑞阳、联合化工、华联、瑞丰及鲁阳6家上市公司或者纳入地方政府上市规划的准上市公司共集中了3.86亿元,占全县新增贷款的45.57%,占全部重点项目新增贷款的54.52%。其中,华联1.1亿元、鲁阳1.6亿元、联合化工4000万元。三是新增贷款集中于相对景气行业。该县2008年信贷投资涵盖生物制药、建材、机械制造、采掘、食品、包装、化工、纺织及光学材料等9个主要行业,其中以玻璃纤维为主要产品的格赛博等6家建材企业共贷款占用3.18亿元,格赛博仅一家占用2.35亿元,玻璃纤维行业贷款占全县重点项目新增贷款的44.92%,占全县新增贷款的43.56%,贷款行业集中度最高。 贷款“新集中”的成因探析 我们分析,造成贷款“新集中”的主要成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税收格局导致政府行为影响银行信贷。在银行贷款额度受限的情况下,仅有的额度在分配过程中也偏向于国有企业。因为当前税收分配格局是: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这使得地方政府有动力利用权力资源影响银行,扶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加之,货币政策“从紧”之后,地方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公关”力度。而对银行来说,政府的财政存款与政府质地优良的项目,是所有银行都梦寐以求的,因而在重点项目贷款上形成了政银一拍即合的状况。二是地方政府抢位地方金融管理权,是贷款集中的行政动因。当前,“人行法”修正案并未对央行在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中赋予相应的协调权,监管协调机制也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加大了央行分支机构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难度。随着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形,各地政府纷纷成立金融管理职能部门,加大地方直接管理金融的主动权。地方政府在现有各种政治经济资源的分配格局下,利用“金融办”平台将其政策意图“渗透”到央行分支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的整个金融体系,并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项目上。加上政府实行重点项目信贷考核奖惩,便增强了贷款集中的行政动力。 三是“条块”两线利益驱使,成为信贷新的集中的内在动因。其一,政府对重点项目新增贷款实行奖励。如该县政府“奖励办法”便规定:“以2007年底各金融机构存贷比例70%为基数,超过70%且新增重点项目贷款按0.15%奖励,低于70%按0.1%奖励;农信社贷款核消按实际金额的0.1%奖励;农发行基础项目贷款按0.1%奖励”,这样金融机构负责人可名正言顺地在年末得到一笔不菲的政府奖励。其次,基于本系统内部考核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完成信贷考核的基本任务,否则就要给予处罚并直接影响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出于上述地方与系统内部的条块奖惩影响,选择与地方政府重点项目挂钩更有实际意义。 贷款“新集中”的影响 一方面,贷款集中不利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行业集中度过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一旦行业景气下滑将大面积冲击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重点项目集中度过高,则难以摆脱行政干预之嫌,而利益驱动下的信贷投放将增加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的难度。另一方面,重点项目的过度集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使本已贷款难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支付过高的寻贷成本。多数中小企业除承受银行加大的上浮空间外,还要承受高昂的担保等中介业务费用。据调查,该县去年银行业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区间主要分布在(1,1.5]区间,随着货币政策趋紧,上浮区间重心出现明显上移,到2008年1~8月,该县人民币贷款利率主要分布在(1.5,2]区间。而支付一笔担保公司担保费,需要20000元左右。“新集中”迫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靠内部职工集资以及高出银行贷款三四倍的民间借贷来维持生产。 几点建议 1.复位基层央行对地方金融系统风险处置与协调职能,防止地方政府抢位。尽快制定和出台“以央行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条例”, 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通过恢复基层央行对地方金融的“超然”地位,有效避免地方政府抢位金融系统协调管理,以及因之带来的行政影响金融现象发生。 2.强化金融机构风险责任考核管理。真正落实信贷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银行信贷考核奖惩机制,防止个人利益驱动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3.完善《贷款通则》,将金融机构“信贷集中度”纳入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因行业、重点项目、企业等集中度过高带来的信贷集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