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矿用管 新圈地运动 矿权式PE生态图



每平方公里探矿权的成本第一年仅约2100元,第二年也只有5100元,跑马圈地后其转让的收益率可在30倍以上,甚至高于IPO,成为一种新的PE式的财富增值方式

    作者:本刊记者 陈臣/文

  《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后的十年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相继建立,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1996年8月29日,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的规定被修改。随后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还规定,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必须经过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

  是次修订,增强了矿产资源市场化的配置程度,建立了探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制度。但由于全球性的矿产品价格低迷、矿业不景气,探矿权的价值尚未引起社会重视。直到2003年中期,美国从“9.11”事件中逐步恢复过来,中国也从“非典”的阴影中走出,国际商品市场开始了一波长达4年的大牛市行情,矿产品价格开始逐步走高。

  “2003年后,国内矿权交易开始出现了跑马圈矿的现象。最早意识到其中机会的是地勘单位,他们与民营企业合作,前者出技术,后者出资金,合作炒矿。”中国矿业联合会理事唐长钟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当时,大部分民营资本还没有‘醒’过来。”

  2005年,民营企业终于嗅到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市场(下称“矿权交易市场”)的商机,大量社会闲置资金蜂拥而至,采矿权、探矿权的价值被节节推高,成为企业竞相争夺、政府争相掌控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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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显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在2000年分别仅有45宗、253宗,到2005年则分别增长到675宗、1411宗,分别增长了14倍、4.6倍;交易额分别从2000年的3.51亿元、12.33亿元增至2005年的20.49亿元、46.30亿元,分别增长了4.8倍、2.76倍。

  “最初,企业还会对矿区做一些简单的工作。行情火了以后,企业连一般的基础性工作都不做了,圈完后,就放在那里等人来买。”唐长钟说。

  30倍的收益率

  矿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政府作为出让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售出去的市场,该市场由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和操作。

  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这就构成了矿权交易的二级市场。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由于采矿权交易价格不断提高,而探矿权交易价格则相对较低,出现了通过探矿权谋求采矿权,以及圈而不探的现象,探矿权开始受到市场的热捧。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哪些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然而,现实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没有将该政策执行到位。

  2003年至2005年,全国招拍挂出让探矿权1046宗,仅占三年间新增1.6万宗有效探矿权的6.48%,即,新增可转让探矿权93.5%以上是通过政府审批授予等方式转让的。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要求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严格执行招拍挂程序。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这一规定,却为地方政府的寻租提供了便利。“何为‘空白区’,没有统一的标准,‘矿产地’更是没有正式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说,“按照2000年5月颁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中对‘已探明矿产地’的定义,‘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就可以理解为,虽进行过勘查工作,但并未形成矿产地。而至于什么是‘矿产地’,还不是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说了算。”

  也就是说,只要进行过勘察的矿区,无论矿产资源是否已经探明,只要地方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未形成矿产地”就可以不走招拍挂手续,只要通过申请即可取得,费用比招拍挂方式大为降低。

  按照1999年6月7日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需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两项费用。

  其中,“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而对于探矿权价款,则要求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的才需要交纳。如果该地区被地方矿产资源主管认定为未形成矿产地,不需要缴纳此笔费用。

  探矿权人在缴纳上述两种费用,取得探矿权后,如果要转让。还需按照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两年后,完成最低勘探投入。目前,各地区对最低勘探投入标准不同。通常按照年度计算,第一、第二年度为2000元、5000元每平方公里/年,第三年度起为1万元每平方公里/年。

  也就是说,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最低勘探投入构成了取得探矿权的主要成本。

  国内某矿权交易网站公告显示,一处铁多金属矿普查阶段的探矿权将于8月29日进行拍卖。公告称,该区勘查面积12.54km2,周边已有平川铁矿、团宝山铁矿等。经过进一步地质工作,在区内极有可能发现大中型工业矿床,起拍价格为500万元。

  依据上述标准,该探矿权取得成本不会超过15万元,按照500万元的转让起拍价计算,其收益率已超过了30倍。

  地勘部门寻租

  2006年以后,各地区通过招拍挂出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比重不断增大,转让价款节节攀升。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拍卖价格再高些,部分矿权也是物有所值的,只其矿产资源的真实储量大于储量报告书中的数字。”

  评估储量是关键,“储量的真实性需要有人来把关,相关部门应对此负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些部门形同虚设。而且,部分地勘单位也没有认真完成储量勘查工作。”

  “受经济利益引诱,一些地勘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甚至部分地勘单位什么工作都不做,仅仅去矿区看一下,报告凭空编造,依然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但即使真正做了勘查工作,也有可能存在问题。”

  唐长钟还兼任矿产资源储量专家认证管理中心副主任,对此深有感触。他说:“对于储量估算,国家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但是该标准的要求不够细化,依据同样的数据,不同的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后的结果,可能也相差甚远,导致很多企业钻了空子。”

  而储量估算不正确,后面评估工作的准确性也就无从谈起。

  探矿权蕴含风险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迅速取得矿产资源,不惜重金购买探矿权,而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根据1994年3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从经济层面上看,完成详查的探矿权价值与采矿权价值却并没有差别。对于矿权的拥有者而言,转让完成详查的探矿权或是采矿权,其转让收入是一样的。而且,依据1998年2月12日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要求企业投入采矿工作满一年。

  但从购买者的角度考虑,购买探矿权和购买采矿权,其风险则是大相径庭的。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拥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中的探矿权以及优先取得勘察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一般而言,探矿权人是可以取得采矿权的。”唐长钟表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还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近几年来,环保、安监部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有些项目可能因无法达到要求而被否。”

  7月30日,新疆阜康气煤公司计划投资3.3亿元的二号井建设项目就因没有通过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环评而被迫下马。

  唐长钟还指出:“由于受国家原有规划方案的改变,矿区重新划定等政策的影响,一些项目也有可能搁浅,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很惨重的。”

  2006年12月,富龙热电(000426)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国资公司签订协议,拟购买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的采矿权。而当时,元宝山国资公司仅拥有该煤田的探矿权。就在其申请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国家有关部委先后于2007年1月和4月发布了《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规定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截至目前,元宝山国资公司也未取得采矿权,无法过户给富龙热电,造成公司开发计划一拖再拖。

  就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表示:“新颁布的《物权法》已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列为用益物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但是在运作实践中,侵犯探矿权的事件还时有发生,拥有探矿权并不等于一定拥有采矿权。有些地方政府把“优先”当成同等价款条件下的“优先”,否则就不予优先。

  “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统一为矿业权,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李显冬说。

  他同时表示,虽然从理论上,两权合一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现有的经济管理体制是条块分割式的,地质部门只管地质探矿,工业部门只管采矿,不同的管理部门又都不肯放弃自己的权力。

  而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让权力部门放弃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也似乎过于天真。“不同行政部门的研究人员都站在自己部门的角度,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时,全国人大又不能站在一个超脱部门利益的高度去立法,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这个法律,行政部门能否执行下去,形成了一个比宪法还厉害的习惯法。”

  矿权评估乱相

  8月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正式发布了包括《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在内的矿业权评估准则。此前,评估方法的自由空间大,采取不同的方法,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准则发布后,有关矿业权评估的部分问题可望得以规范。

  “但在矿业权评估中,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不适宜。对于不同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不同,开采计划不同,也就应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唐长钟表示。

  唐长钟强调,评估方法固然重要,资源储量才是关键,是评估的基础。储量包含三层不同的含义,即控制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同的资源储量代表不同的含义(见表),在进行评估时,给予的置信系数也不同。比如预测的经济资源量,在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并不能进行经济的开采,在评估时,其储量数据往往不予考虑。

  目前,在储量计算上,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普遍采用的是从国外引进的地质统计学方法,这在工程量大的阶段适用,而在工程量较小的普查阶段则不适用。

  而国土资源部推荐的SD储量计算方法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中国中小矿多,贫矿多的国情,计算出的数据较为精确,但其普及推广尚需时间。短期内,多种计算方法还将共存,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储量数据会有很大的差距。

  “在进行矿权价值评估时,除了资源量外,还要考虑到其他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地理位置、运输条件、矿层结构、开采难度、截至目前的总投资程度、现实的税费水平等。仅根据每单位资源的价格进行横向比较来衡量矿的价格是否合理,并不科学。”唐长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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