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 现有监管处罚形同虚设

 监管处罚 现有监管处罚形同虚设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沪深两市共有44家上市公司受到两大交易所的处分,包括7家沪市公司与37家深市公司。在深市被处分的37家公司中,主板公司21家,中小板公司13家,创业板公司3家。从处分类型看,受到两大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为9家(沪市7家,深市2家),通报批评的为35家。这说明,去年受到交易所处分的上市公司涵盖了两市的所有板块,也从侧面说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呈现出“普遍性”的特征。

  A股市场诞生20余年来,虽然证监部门一直大力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与强化监管,但市场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弊病与缺陷,像内幕交易、信息泄漏、操纵股价、包装粉饰甚至是造假欺诈上市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对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的违规成本低更是广遭诟病。

  如云南绿大地是通过欺诈造假达到上市目的的,该案曾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然而时至今日,当初参与造假的包括前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更为离奇的是,何学葵居然还将其持有的4325.8万股股份中的3000万股转让给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而成功实现“金蝉脱壳”。本应为之付出重大代价的何学葵,通过造假上市,获取的却是巨额利益。

  有比较才有区别。针对新股业绩“变脸”愈演愈烈之势,步入2013年以来,一轮监管风暴悄然来袭。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东吴证券以及隆基股份、康达新材等业绩“变脸”公司,还有其保荐机构与保代等,均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或3-12个月不受理其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这些业绩“变脸”公司,其通过包装粉饰达到上市目的的行为,本质上就是造假欺诈上市,性质无疑是非常恶劣的,最终居然被监管部门“轻描淡写”地处罚了。这也与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及其保荐人兆丰资本的严厉处罚有天壤之别。

  既然在中国证监会的层面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都如同“隔靴搔痒”,沪深交易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再现违规成本低的一幕也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如果说此前的旧版退市制度早已形同虚设的话,那么沪深交易所的处分机制与之相比则毫不逊色。毕竟,两大交易所的处分,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无法形成任何的威慑力。

  相对于中国证监会的“高高在上”,与上市公司打交道更为密切的两大交易所更具监管优势。但从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看,公开谴责与通报批评成为最主要的形式,稍为严厉的处罚也不过公开认定违规者N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深市针对中小板与创业板的退市新规中新增了“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条款,但不会有哪家傻子公司傻到主动去撞“枪口”从而“被退市”的程度。

  被两大交易所处分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并且呈现出屡禁不止与前赴后继之势,问题的根本主要在于制度建设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与对违规者的处罚不到位密切有关。

  治乱须用重典,对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更是如此。交易所的处罚要产生效果,必须要有震慑力,而不能总是流连于公开谴责与通报批评之间。有鉴于此,建议:降低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相关职务的门槛,仅仅将那些违规高管记入诚信档案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既然这些违规的高管不惜砸了A股市场诚信的招牌,那么交易所不妨就摘了其“乌纱帽”,此举至少让这些违规者今后没有再祸害市场与投资者的机会;与解禁股份的套现挂钩,由大小非、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公开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或高管出现违规行为,大小非以及董监高所持股份在3年或5年内不得减持;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后已减持的,由其主动进行“回购”;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再融资审批权下放交易所已是大势所趋,两大交易所可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进行严格约束,如果其出现违规行为,可规定上市公司5年内失去再融资资格。当大小非、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利益与违规行为紧密挂钩之后,交易所的处分自然而然就摆脱了形同虚设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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