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颖 叶鸣(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2005年1月签订一份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分两次交货;甲公司先付50%的货款,其余50%货款在第二批货物到货后一次性付清给乙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付了第一笔货款,乙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货。乙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后,甲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剩余的货款,乙公司考虑与甲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也没有说什么,但是每次向甲公司提及此事时,甲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甲公司一不给钱,二不出具什么凭据,乙公司心急如焚,但也没有办法。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要到了,乙公司要向甲公司发催收欠款通知,中断诉讼时效。乙公司说他们以前也给甲公司发过类似的通知,但甲公司总是说没有收到,另外他们还派人当面送函到甲公司,他们也不签收。乙公司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审核了乙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受理了乙公司的申请。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公司邮寄信函的全过程,为乙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中附有乙公司向甲公司邮寄信函的复印件)。办理公证后,乙公司也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仍无动于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上述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书。乙公司说如果当初没有办理公证,就提供不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同承包甲公司装修工程,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甲公司的装修工程,工程已逾期多日仍未完工且不知何时才能完工,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经协商未果,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双方争议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甲公司请丙公司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装修工程。 【公证提示】 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的证明活动。 二、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公证申请人应与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四、邮寄送达的函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变更或重要事项的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等。 五、公证申请人应确认有效的收件人地址、名称、联系电话、邮编。 六、保全证据公证只能证明申请人邮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过程的客观事实,不确认该文件的具体内容是否属实及双方存在的权利、义务、争议等实体内容。如因该保全行为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公证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请此公证需提交如下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需邮寄的函件;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文件等),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公证收费标准:每件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