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能否税前扣除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国有安装工程公司职工。

  被告:某国有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未成,于2004年4月撤回申请,但仍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到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劝导原告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网友讨论:

  zhangmeimei:

  1、如果按照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法及其它法规规定处理的话,公司处理意见是合法的。程序上是合法的,已经征得工会同意了。

  2、如果按照08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公司程序不合法。因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08年1月1日被国务院废止了。根据新法、新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经过职代会或工会同意)。但是案例中,并没有说员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制度的第几条,因此,虽然经过工会同意,但在程序上还是不合法的。

  中国优势:

  首先,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除了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之外,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被告未严格履行必要的手续,辞退审批、送达期限、程序欠妥。

  其次,被告是个作业范围广、流动性大的全民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职工的安排调动拥有自主权力。原告提出国家劳人部(1983)34号文件中第17条的规定,是一个对在外地工作的离休干部的子女调入父母安置居住地的照顾性条款,而且是对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而言的,对被告这样的流动性企业内部的职工调配不具有约束力。原告对此理解有误。

  最后,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即使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被告应该对原告重新作出处理。

  hnsyzhjh:

  本案中,在王桂无论因何种原因被从天津调回廊坊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又欲强行将其调回天津,于情于法均不合。

  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本案中,王桂的父亲离休后定居廊坊,且年老行动不便,母亲有病,家中无其他子女照料,按前述规定,尚应将在外地工作的子女调回,而现在企业不仅不顾这一事实和法律规定,反而要把王桂从父母身边调走,明显于法无据,在情理上也更是讲不通。因此,王桂对单位的这种要求是可以拒绝的。

 辞退福利能否税前扣除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如此,则王桂的行为自然不能被认定为违反《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关于单位可以以职工不服从调动为由而辞退的规定。因此,单位辞退王桂的行为违法。至于程序问题,国有单位辞退职工,应事先对违纪职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分,只有在依然无效并听取工会意见的前提下,可以辞退该职工,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因此,本案中,如单位履行了前述程序,则从程序上来讲就合法,反之则违反程序。当然,本案不论企业程序合法与否,在实体上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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