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汽车产品约占中国对外贸易比重的10%。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自主创新的开发,中国汽车工业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四大汽车生产国和第三大汽车消费国。中国汽车整车与零部件出口的逐年扩大,既刺激了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遭遇了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纠纷渐多。面对出口争端,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需要反思吗?
作者简介
林珏,女,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获美国新闻署、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基金、加拿大外交与国际贸易部、中国国家出国留学基金以及国外大学项目资助,赴美、荷、英、加等国从事项目研究。研究领域主要为美国经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代表作有《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研究》。发表、出版论著170余篇(部),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奖、著作奖,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成果论文奖”,上海市发展汽车工业教育基金著作奖、优秀课题成果奖;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中振科学研究基金奖,上海教育科研成果奖,上海市高教学会课题奖。荣获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什么是汽车零部件? 有关汽车零部件的概念有多种“版本”。笔者根据的是中国的国家汽车零部件分类标准。在案例分析中采用的是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汽车零部件的分类标准颇多。从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看,汽车零部件分为全散件(CKD)和半散件(SKD)。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看,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管理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分别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用于载客的或载货的机动车辆)的汽车零部件,包括汽车总成(系统),即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而根据中国的国家汽车零部件分类标准,汽车零部件被划分为:汽车发动机及其零部件、车身零部件、底盘零部件、电器电子产品和通用件等五大类。 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汽车零配件行业被分为两个子行业:一是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编号:25101010);二是轮胎与橡胶(编号:25101020)。其经营商就是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商(不包括归类于“轮胎与橡胶”子行业中的那些公司)以及轮胎与橡胶制造商。根据关注点的不同,还有多种分类。 在统计数据方面,笔者根据的是中国的国家汽车零部件分类标准,在案例分析中采用的是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即将汽车轮胎也作为汽车零部件产品或称“与汽车零部件相关的产品”。 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概况 长期以来,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出口贸易处于逆差状态,新的产业政策出台后,出口迅速扩大,在国际市场表现出较强竞争力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1年中国整车与零部件出口额为43亿美元,2002年上升到50亿美元,2003年猛增到134亿美元,2007年已达408.96亿美元。其中,汽车零部件出口额2004年达97亿美元,占汽车产品出口的90%,出口额首次超过进口额,贸易顺差10亿美元;2005年出口扩大到152亿美元;2006年出口势头依然不减,达210.7亿美元,占汽车商品出口总额的77%,贸易顺差扩大到86亿美元。2007年在汽车出口基地的带动下,发动机、汽车零件和附件及车身、汽车和摩托车轮胎、以及其他汽车相关商品等四大类汽车零部件出口金额达294.97亿美元,占汽车商品出口总额的72%,贸易顺差扩大到142.11亿美元。(见表1) 估计到“十一五”期末,汽车零部件出口额将超过400亿美元,中国将成为世界汽车零部件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汽车零部件贸易顺差的增多,使贸易摩擦日渐增多。据中国贸易救济网信息,近年来国外针对中国出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达10多起,涉案国为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秘鲁、印度、土耳其、乌克兰、巴西、埃及等国家;涉及的汽车产品有雨刷器、刹车鼓、刹车盘、车轮垫圈、汽车挡风玻璃、钢制汽车油箱、钢化玻璃、汽车轮胎等。 而事实上,早在2001年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就已开始对中国出口的汽车挡风玻璃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只是近年来,这一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愈演愈烈,并从汽车挡风玻璃发展到刹车盘、刹车鼓,轴承、钢制车轮等零部件,以及汽车轮胎等和与之相关的产品。例如,2001年加拿大和美国展开对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的反倾销调查;2003年加拿大的SPI公司针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生产的汽车油箱提出反倾销申诉;2004年秘鲁、印度和土耳其同时对中国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南非对中国车用钢化玻璃和轮胎进行反倾销损害调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刹车鼓和刹车盘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2006年乌克兰对来自中国等国的进口滚珠轴承发起反倾销调查;2007年秘鲁对来自中国的进口汽车轮胎实行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客车、卡车斜纹轮胎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等。 中国汽车零部件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中国汽车零部件遭遇反倾销调查有诸多原因。在诸多原因中,显示出敏感产业产品的出口容易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特点 中国汽车零部件遭遇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汽车零部件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按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分类),汽车零部件产品大部分被归在机电品(第16类)、塑料与橡胶等(第7类)两类产业中。观察这两类产业(产品)1995年至2007年上半年遭遇的反倾销立案数,其合计数(676起)在世界案件总数(3097起)中比重超过22%(中国是18.3%),显示出敏感产业产品的出口易遭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特点。(见表2) 汽车零部件出口产品以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近年来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主要为刹车鼓、刹车盘、车轮垫圈、汽车挡风玻璃、钢制汽车油箱、钢化玻璃、汽车轮胎等低附加值、高耗能或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中国出口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尽管覆盖范围比较广,但整体上以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的低端产品,如汽车玻璃、轮胎、车轮及挂车零部件为主。2006年这几类技术含量低的汽车零部件的出口额占出口额的54%以上,而汽车空调、汽车电子仪器仪表、变速器等这类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出口额只占17%。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统计数据,2005年中国汽车制动系统产品(包括在刹车鼓、刹车盘、制动摩擦片等产品)的出口额占到汽车零部件产品出口总额的62.2%。值得注意的是,对华汽车零部件和相关产品实施反倾销国家,并不都来自发达国家,不少来自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南非、拉美等国。与这些进口国相比,中国出口的这些产品无论从质量和价格上都具有很大的竞争力,为此使进口国同类行业感到竞争压力,纷纷寻求贸易保护。 厂家多但规模小,市场竞争主要依赖价格竞争。20世纪90年代,中国产业政策调整,在“八五”计划(1991-1995年)中汽车制造业被确立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后的“九五”(1996-2000年)、“十五”(2001-2005年)依然如此。一些省(市)在确立本省(市)五年计划中,也将汽车工业作为其经济的支柱产业,给予政策倾斜。由此,中国各地涌现出大量汽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汽车制造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技术的升级和出口的增加,汽车零部件出口也逐步扩大。目前,从全国情况看,汽车生产厂家多达几百家,零部件企业则达上万家(包括那些规模较小,未被纳入国家统计数据中的企业)。就零部件生产企业而言,除了国有、集体、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外,还存在着众多的个体企业(民营企业),它们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省。 按零部件出口规模的企业性质排序看,2005年外商独资企业出口额最大,其次是中外合资企业,这两类企业的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6.35%;最后才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虽然2006年情况有所变化,为了促进中国汽车产品的出口,规范汽车产品出口秩序,这一年国家商务部首批确定了8个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116家汽车零部件出口企业,并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支持。但在出口企业中,国内骨干企业的出口贡献度仍不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非配套企业担当了主角,如全国八大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之一浙江台州民营企业集中,这一年民营企业成为出口的主体,占全部出口金额的46%。排在其后的是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企业的数量虽不及民营企业,但出口金额很大,如天津富士通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延峰江森座椅有限公司,它们的出口金额都超过了1亿美元。国有汽车零部件企业出口金额则位于其后,在出口总额比重中只占18%。可见,中国出口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总体上以技术附加值较低、粗放型、劳动密集型的低端产品为主,80%以上进入国际售后维修市场,赢利水平普遍较低。出口企业之间的销价竞争,又进一步影响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与水平,阻碍企业规模的做大做强,容易引发国外反倾销贸易摩擦。此外,汽车生产企业无论大小、合资与否,都拥有大量零部件配套企业,由此导致汽车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程度也很低。 研发投入低,开发能力弱,关键部件核心技术不掌握。企业规模的狭小、资本积累率较低,影响到企业的研发投入与创新能力。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企业研发投入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低于跨国公司平均5%的水平。研发经费的不足,导致研发设施落后,加上专业人才的不足,使之难以及时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自主品牌、名牌产品较少,贴牌产品较多。出口产品中相当比例的零部件产品使用外国厂商的品牌,甚至一部分产品出口后重新返回国内市场。由于企业注重做贴牌生意,并没有致力于开发自主品牌,研发投入很少,企业成为外国公司零部件生产基地或加工基地,出口规模扩大带来的利润大部分流入跨国公司手中。 显现企业不应诉“多米诺骨牌效应”。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一些企业或因害怕官司缠身,或因资金实力不足,或因市场份额较小,或抱有“免费搭车”心态,不积极应诉,主动撤出,由此造成国外同行更是频繁的进行反倾销诉讼。例如,在拉美市场,中国轮胎基本上已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 国外反倾销法的修订,增加了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频率。比如,加拿大修订的《特别进口措施法》(2000年4月15日生效)规定,海关和税务总署的专员可以因国内生产商的投诉而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主动立案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换言之,在企业不起诉的情况,如果政府认为该项进口对国内同类企业造成威胁,可以主动立案发起反倾销调查。国外反倾销法的修正与完善,既增加了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力度,也增加了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应诉中胜诉的难度。 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也是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一些国家并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时,不是根据产品本身的价格和成本,而是采用所谓“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大大增强了对华反倾销的随意性和武断性,以及增加了中国企业败诉的可能。由此,进一步鼓励了这些国家的企业频繁对华反倾销。 对汽车零部件出口企业的几点建议 面对争端,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企业不仅要敢于应诉,而且要善于应诉。确立本产品的市场经济地位十分重要,是关键问题 笔者对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企业的现状进行了多年潜心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企业会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从现有案例看,企业账目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在反倾销应诉中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难以被调查当局接受,是不少企业不愿应诉或败诉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账目,设置明晰的会计账簿。其次,会计制度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此外,加强审计,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应该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这是反倾销应诉中对应诉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要求。惟其如此,应诉中反倾销调查当局才会采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建立反倾销应诉部门。对于那些易遭反倾销调查的汽车零部件(如轴承、轮胎、挡风玻璃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反倾销机构,建立预警机制,培训人员,研究出口市场反倾销法规,分析典型案例,为企业可能遭遇的反倾销作好准备。 加强反倾销应诉人才的培训。反倾销是一项技术要求大,业务量大、时间紧的工作。因此,要培养一批反倾销人才,包括会计、律师、国际贸易专家等。企业可以通过人才信息储备的方式与各类所需人才建立长期联系;可以通过行会员工培训机制,将本企业骨干送出去学习;也可以通过招聘人才的方式,充实本企业反倾销人才队伍;还可以通过在大学建立研究机构的方式,对反倾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企业还应该与优质的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联系。 调整企业产品结构与经营战略。改变低附加值、高能耗的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品牌产品建设;改变压价竞争或低价竞争的营销策略。 运用进口国法律据理力争。在“美国诉中国刹车鼓、刹车盘倾销案”中,我们看到当替代国不可避免时,企业通过提出避开不生产该产品印度公司的要求,避免了高估现象的出现。此外,中国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使美国商务部最终在终裁中考虑并采用了中国企业大部分的意见。 敢于应诉与善于应诉。从已有的案例中,获得单独税率或零关税的企业往往是敢于应诉的企业,而不积极应诉或不去应诉的企业往往最终获得高额的普遍税率。不应诉等于不战而败,不应诉等于放弃市场。一些不去应诉的企业最终被裁定高达100%以上的税率,彻底丧失了该国市场。企业不仅应该积极应诉,而且还应善于应诉。“印度诉中国和泰国轮胎倾销案”,中国企业不仅舍得花大价钱聘请最好的律师,而且还联合当地的进口商和消费用户向当地政府抗辩中国出口轮胎并没有给进口国轮胎产业造成损害。同时,积极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取得国家支持,使终裁结果好于初裁。 重视问卷调查的填写工作。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初裁的重要信息来源。一些企业重视问卷调查表的填写,一些企业却忽视问卷填写,使进口国调查机构在选择资料时认为信息不可靠或信息不全,而采用不利信息。 根据案情确立应诉重点。从近年来的反倾销实例中发现,中国产品价格低廉,加上“替代国”因素,大部分企业的产品易被判定为“倾销”。以往,企业总是致力于无“倾销”抗辩,最好的结果??也只是税率降低。现在,一些企业将重点放在“损害”抗辩上,或“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上抗辩,最终获得停止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比如“印度诉中国等国轴承倾销案”,当中方看到印方认定存在倾销可能性很大时,将工作重心放到确认本公司出口品没有对印度轴承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上。事实证明这一转向是非常正确的。而“南非诉中国等国钢制车轮倾销案”,相关企业在被确定有倾销行为,甚至是比较高的倾销幅度后,中方将应诉的重点转向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搜集众多的有力证据证明两者并没有直接因果联系,最终获得于己有利的结果。 积极追求市场经济地位。对于中国出口方来说,确立本产品的市场经济地位十分关键,它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倾销动机、能否在今后贸易中获取有利关税地位等。在“印度诉中国等国轴承倾销案”中,应诉方没有因为印度政府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大环境而放弃这一努力,它不仅通过提供一系列法律文件证明自己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迅速地准备与提供新的材料,包括公司具体运营方面的资料,支持自己的论点。正是这一努力,印度商工部最终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为其后的低反倾销税和零关税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