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丁丁
在核心价值观缺失的社会里,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此时,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成为一项关键因素
关于犯罪率的一份法律经济学研究报告表明,中国转型期社会的犯罪率,随人均收入的增加而降低,并且随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上升而上升(罗煜、冯玉军,“犯罪与现代化”,提交给2005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的论文)。而近期公安部通报的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数据,似乎也在支持这一判断。
比法经济学思路更复杂也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典型地,由桑塔费学派的英国经济学家奥墨罗德提出(参阅他的著作《蝴蝶效应经济学》,李华夏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章)。借助于生物学模型,他解释了各国犯罪率随犯罪高发人群缺乏社会经济保障的程度而变动的情形。假设法律惩罚的效率不变,被剥夺了社会经济保障的人群的犯罪率将逐渐上升。不过,在一个具有稳定的核心价值观的人群当中,仅当社会经济条件恶化至某一极端程度并继续恶化时,犯罪率才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 另一方面,在一个不具有稳定的核心价值观的人群当中,犯罪率随社会经济条件的轻微恶化,甚至仅仅是相对恶化——即引发更多嫉妒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就可导致犯罪率迅速上升。一般而言,当社会经济状况有足够改善时,中产阶级及其核心价值观将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从而,犯罪率将逐渐下降。奥墨罗德的模型同样适用于刻划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与犯罪率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在社会经济状况与犯罪倾向构成的平面内,中国社会尚处于漫长的价值转型期(根据常识,核心价值的转型需要三代人以上的时间)。旧的核心价值观瓦解,新的核心价值观远未确立。价值观念的缺失,使犯罪率敏感依赖于人们想象中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恶化(嫉妒)程度,哪怕事实上他们的社会经济状况是不断改善的。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和“后文革”时期,旧的核心价值观尚未被市场生活瓦解,故而,犯罪率多年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徘徊。然而,这一徘徊大约在2000年以前结束,犯罪率以年均15%或更高的速度攀升,迅速趋同于这一指标在市场经济各国的平均水平。 关于“无嫉妒”的收入分配的经济学研究,在我看来是一条没有希望的思路,尽管这一思路的许多研究报告是富于启发的。因为,如舒尔克所论,嫉妒是人类社会最深层心理结构的一部分,无嫉妒的人类社会很可能不再是“人类”的社会(HelmutSchoeck,《Envy:ATheoryofSocialBehaviour》,LibertyPress,1966)。这一看法意味着,在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我们宁可假设“嫉妒”为一最重要的因素,从而对各人群之间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相对恶化”给予更多的注意。 就中国社会而言,首先,与各国犯罪人口社会学的分析一致,中国人口也存在按年龄与社会特征划分的风险类别:(1)犯罪风险最高的,是15岁至25岁的年龄组;(2)犯罪风险最低的,是55岁以上的年龄组;(3)与男性相比,女性犯罪率显著较低;(4)与主流社会相比,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的所谓“边缘群体”,有较高的犯罪率;(5)在犯罪高风险群体内生活的未犯罪者,与不在高风险群体内生活的未犯罪者相比,有较高的犯罪可能。其次,与中国社会的转型期特征密切相关,对预期的社会经济状况越是不确定,当前行为的各种可能后果的折现因子就越高,从而犯罪的机会成本就越低(假设惩罚力度不变)。在这一视角下,已婚男性的群体,可能与西方各国的情况一样,保持较低的犯罪率;也可能与西方各国的情况不一样,由于生活压力和社会经济保障的恶化而有较高的犯罪率。类似地,我们的公务员群体,可能与西方各国的情况一样,保持较低的犯罪率;也可能非常不一样,因核心价值观的缺失,更因政治人格的分裂而比普通人更严重地丧失了道德底线,把监狱与办公室看做完全无差异的栖居地——只要存在足够多的金钱补偿,从而有了比其他群体更高的犯罪率。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各级官员腐败案件,可为注脚。 第三,我们的法律也处于价值转型期内,故而,关于“罪过”的所谓“立法初衷”(legislativeintent)十分模糊甚至不可预期。或者,更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司法者的腐败,由于立法者的“策略性模糊”,也由于执法者的低效率,我们的法律倾向于最广泛地界定“罪过”。极端而言,一切行为都是罪过,于是,法律就最可能成为“权力游戏”。在这一视角下,现有的关于犯罪率的数据和调查变得十分可疑。因为我们不能辨识,由于法律概念的迅速变化,哪些人在哪些时期属于高风险人群。 有了上列三项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再回到犯罪的流行病学模型:在核心价值观缺失的社会里,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此时,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成为一项关键因素。对现实社会的网络结构的考察表明,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强弱之分并可据此而形成“群体”。在每一群体内部,第一,当社会经济状况的恶化超过某一阈值S1时,犯罪率迅速上升;第二,当犯罪率已经很高时,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即恶化程度的降低)并不立即导致犯罪率下降,除非这种改善达到某一阈值S2;第三,S2远小于S1。 如边沁所论,预防犯罪远比惩罚犯罪更重要。又如前述,对罪过的法律界定必须依赖于我们对相应罪过的高风险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犯罪阈值的了解,而不是仅仅基于对政治形势过于敏感的“立法意图”。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