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开周
不管哪个时代,只要有文字,那就有媒体,只要有媒体,就有为媒体服务的人,比如说,作家。唐朝的媒体不像现在这么种类繁多,那时候既没有电视,也没有互联网,担负传媒任务的,只有邸报、书籍及墓碑。邸报是官方新闻,不需要作家供稿。书籍是自费出版的,即便由书商出版,也不给版税。而唐朝又盛产作家,那么多作家,只有一部分吃上了财政饭,一部分被吃财政饭的包养了,还剩一部分运气差些,只能做自由撰稿人。自由撰稿人靠什么养活自己呢?如前所述,墓碑也是媒体之一,唐朝的自由撰稿人,甚至吃上财政饭的专业作家,有不少就靠这个赚钱。
墓碑很有含金量。刘禹锡写《祭韩吏部文》,说“三十余年,声名塞天,一字之价,辇金如山”。指的就是韩愈给人写墓碑,其稿费非常之高。还有一位叫皇甫的作家,“碑三千字,每字值绢三匹”。这种稿费标准,比起现在有些作家自定的“一个字五块钱”来,显而易见还要更牛。 韩愈和皇甫的成功例子在那儿摆着,自然吸引越来越多的作家加入写墓碑的行列。《容斋续笔·卷六》载:“长安中争为碑志,若市卖然。”也就是说,大家都来吃这碗饭,写墓碑的人数超出了市场需求,卖方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里,同行即是冤家,此作家与彼作家抢写同一块墓碑,就会闹出些不愉快。比如说,刚得知有谁家里死了人,急赶过去毛遂自荐,门口却早有一帮同行排队等活儿了;组织纪律性差些的,就不排队,“致有喧竞争执,不由丧家”。文坛里总是不免争吵,但是像唐朝时这种争吵,并不比现在作家们的互掐更体面。 我们没有理由贬低唐朝作家们的墓碑写作。坦白地说,那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市场交易,交易之后,丧家得到了文字的安慰,作家得到了稿费的补给。另外,墓碑虽小,五脏俱全,碑文是作品,丧家是读者,一块块墓碑是传媒的载体,把碑文刻到墓碑上去,就是发表,这个过程,跟在报纸上发表随笔、在杂志上发表故事没什么区别,如果您不反对,也可以把一方碑文当成一部出版发行的单行本。 想搞好墓碑写作也是要费一番脑筋的,许多有识之士“录名于凶肆”(《大唐世语·卷十三》),也就是说,在棺材铺注了册,这样可以早些得知谁家又死人了,对唐朝的作家来说,死人这种好消息相当于约稿信。我们无从知道,像韩愈这种号称文豪的人,是不是也会到棺材铺注册,按常理他会,因为作家需要吃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