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立新
消费者权益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消费者仅靠一己之力往往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因此,国家向弱者适度倾斜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欣弗”、“苏丹红”等事件的发生看,出现问题的原因当然是企业的不负责任。我们不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去约束企业的行为,有关部门也并非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但有些企业却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肆无忌惮地坑害消费者,也或多或少说明了一些问题。 相关部门应负起更大的责任 人民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对《新财经》记者表示,企业之所以造假,源于其唯利是图的本质。有些企业没有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只想着企业的营利性,没有想到社会性。西方国家也经历过这个阶段,日本和韩国的经济20世纪中叶起飞的时候,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中国现在正处于这个阶段。 虽然逐利是企业的天性,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可以为所欲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执法力度的不足,客观上导致了市场的“混乱”。经济学家梁小民认为,“为什么发达国家现在基本消灭了企业造假现象?原因是严格的执法。在这方面,也不能说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制,但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管力度很差,另外是惩罚力度太低。” 监管力度低、惩罚力度小直接导致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屡禁不止。比如说,对造假企业最高罚款限额为十万元,而实际上企业已经赚了几十万元,有些企业就会觉得,造假是“值得”的。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使这些企业的无良行为愈演愈烈,甚至让这种做法变为了其他企业效法的“榜样”。 从一些典型案例看,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不作为,也客观上助长了企业不负责事件的发生,比如“欣弗”事件。刘俊海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药监局真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这件恶性事件很可能不会发生。一般来说,新研制的药品没有六年的试验期是不能上市的,而现在有些新药没经过试验就投产,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刘俊海认为,“某些政府相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存在丢权、弃权甚至谋私的现象。有些行政部门站在企业一边,而不是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处理问题。比如,很少听到建设部、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等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声音。” “擦亮眼睛”、“警惕陷阱”、“识破假冒伪劣××招”这些词句几乎已经成为监管机构提醒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的流行用语。刘俊海认为,打击假冒伪劣理应是监管机构的职责,消费者很难成为“火眼金睛”的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现在消费者大部分时间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光靠“提高警惕”根本不可能保护自己。媒体报道多宝鱼可能存在问题,消费者才知道,那么是不是还有其他“不能吃”的鱼?肯定有。刘俊海说,“相关监管部门有时候就像‘睡觉老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让每个消费者都弄个秤,再带个‘假货识别大全’,这也太为难消费者了。作为我来说,也无法做到这一点。” 市场监管需打“组合拳” 面对市场的“混乱”和监管力度的相对薄弱,真正关心消费者的企业势必会形成成本劣势,与漠视消费者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这样,谁还会去加大投入维护消费者权益呢?恶性循环在所难免。那么,如何从根源上堵恶疏良,确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呢? 目前,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品牌建设。其实,品牌的含义不仅是产品的品牌,还是社会责任的品牌。社会责任品牌是未来企业竞争的关键。刘俊海呼吁企业家赚取阳光财富,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另外,他还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兼顾公平和效率。“为什么很多地方在打击不法奸商时舍不得下手?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重发展、轻规范,总担心打击了他们会影响当地经济或行业发展。比如,某法院判决认为,汽车不是消费品,而是奢侈品,不适用《消法》。还有人认为,商品房和药品不是商品,医疗行为也不是服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在于政府,有些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横行市场,与有些地方政府的“保护”直接相关。 梁小民认为,一个国家在转型时遇到假冒伪劣现象很正常,关键是政府如何应对。“立法的核心就是加大惩罚力度,乱‘市’用重典,这样才能形成法律威慑力,让企业不敢‘越雷池半步’。在英国,如果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不是简单的赔偿问题,而是全部没收财产。要是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还要面临牢狱之灾,否则他们被罚了之后还会重操旧业。” 现在,我们监管机关虽然也在履行责任,但执法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假冒伪劣问题还很严重。在发达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几乎每天都到企业中和市场上对产品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马上处理。我们现在经常是消费者、媒体发现了问题,有关部门再去调查。实际上,这时消费者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梁小民认为,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人手、经费不够是现实,政府应加强对这些部门的投入,如质检部门。他主张国家专门建立一个“质检部”,扩大权限,增加人员。 打通消费者维权通道 消费者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它代表了消费者的声音。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消协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单独完成整肃市场的重任。梁小民认为,现在的消协还“太软”,它的声音不太被企业重视。目前,由于维权代价太高,“为追到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是普遍现象,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大多忍气吞声。即使诉诸法律,许多裁判文书往往只保护胜诉消费者预付的案件受理费,而不保护其他诉讼成本。刘俊海认为,消费者支付的诉讼费用作为派生损失也是实际损失,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法院应责令败诉经营者负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消费者在打维权官司时,虽然也有胜诉案例,但更多的是败下阵来。对此,刘俊海提出了解决办法。他认为,向消费者等弱势群体适度倾斜是法律的理性选择。消费者权益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消费者仅靠一己之力往往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因此,国家向弱者适度倾斜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另外,我国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尚不通畅,存在投诉无门现象。对此,一些人士也提出了解决办法。刘俊海呼吁主管部门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包括行政处罚、调查、指导和调节。执法部门可以作为行政调节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苏丹红”等事件的发生应为我们敲响警钟,假冒伪劣产品让中国老百姓难以安心。这些“事件”无一不在提醒我们,要真正“卡死”假冒伪劣产品的审批、生产、销售途径,不论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是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力,还是企业自身的修养,我们需要做得太多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