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和谐而奋斗45小说 “消费和谐”说



记者/彭化英

    市场环境优劣影响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是整个中国经济据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人民币,增长10.7%,增速比上年加快0.3个百分点。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大好,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可以说,消费者权益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步调并不十分协调。在“3.15”到来之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投诉日渐增多,维权话题再度升温。

  “上帝”依然是弱势群体

 为了和谐而奋斗45小说 “消费和谐”说

  消费者是商品流通的终端环节,也是商品和服务优劣的最终检验者,更是商家的衣食父母,本应是个强势群体。但从实际情况看,消费者不但没有成为市场主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弱势群体,缺乏消费话语权。都说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就是“上帝”,但遗憾的是,当“上帝”权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被忽略的往往是“上帝”。

  由于维权成本太大,很多消费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得不选择沉默,能够真正走完漫漫维权路的仍然是少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选择容忍,而不是拿起维权武器与不法商业行为抗争呢?这是因为,消费者当前还处于尴尬的弱势地位。

  据清华大学的一份调查显示,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50%以上的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也会保持沉默,只有25%左右的消费者会与商家进行交涉,还有20%左右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只有极少数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有专家表示:“在公共产品以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也大多不能通过相关的组织实现话语权,对于政府相关消费政策的制定几乎没有影响力。”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上帝”的称号由来已久,但这个称号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太多福音。虽然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具有选择权,但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还是难免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很多生产者和经营者并没有理解“上帝”的真正含义,虽然我国早已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法律覆盖面以及执行力上还难以令人满意,没有为保护消费者起到应有作用。

  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经超过了1万元人民币,农村居民也达到了3255元,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但与之相对的是,消费者的整体安全感却在下降。曾经惊动中央的“大头娃娃”事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如何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提高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度,应成为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着重考虑的问题。

  消费环境优劣影响经济发展

  目前,中国企业不负社会责任的问题还很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不久前表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并非只是评价企业道德高下的标准,而且也是进入国际市场实实在在的门槛。中国企业刚刚走上国际化之路,就遭遇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社会责任检验,并由此决定是否允许中国企业进入其市场。”一些不讲诚信的中国企业只能在低层次徘徊。

  消费环境的不和谐、不安全,不仅限制了居民消费潜力的释放,影响了国内总需求的扩大,还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市场环境的优劣影响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是整个中国经济。

  为打造健康的消费环境,我国也做了不少努力,包括立法、成立各种市场监督检查机构、组建各级消费者协会等。但从目前情况看,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有待完善。

  清华大学教授陈建民说:“消费者协会具有先天不足。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和发展方向。虽然消协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但它对其他行业组织没有任何约束力,对消费纠纷的干预有时必须通过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而其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对一些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消费者协会采取的是应付态度,结果只是在表面上解决了争议,企业对消费者的态度却没有根本上的改变。

  虽然相关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上也有一些力度,但目前市场中的商品仍难令消费者放心,多宝鱼、红心蛋等事件仍层出不穷。如果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不过关,则势必造成整个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财富的浪费如果到了一定程度,经济增长的数据即使再好,也会变得索然无味。另外,浪费社会财富还将极大掣肘经济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消费和谐”

  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消费和谐”。之所以提出“消费和谐”的口号,说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消费和谐”是我们的目标。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理应在这个法则中发挥主导作用。但长期以来,消费者在中国市场上并没有发挥最大的资源配置作用,行政力量某些时候还是市场的主导。在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方面,消费者的权益还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如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感下降,社会的和谐也势必受到极大影响。

  传统的行政垄断与相关改革的滞后,便会产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的存在,致使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铁路、民航、电信、医疗等垄断行业由于其地位特殊,行业和技术壁垒坚固,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很难介入。虽然这些行业内部也有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但是公开度、透明度不高,执行力也不强,消费者在行业垄断中处于不平等地位,权益保障有时根本无从谈起。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宁望鲁表示:“今年将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项执法,在全国一些重点城市,加大反垄断执法的力度。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反垄断法》时至今日依旧“难产”。

  现行法律的滞后同样制约了消费和谐,制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现代消费领域、消费方式、消费行为都将发生革命性变化。为迎接这种变化,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据了解,国家和地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已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比如,北京将首次为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召回制度有望写入地方法规。

  某法律专家告诉《新财经》记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的完善上有所突破。我国诉讼法主要分三大块,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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