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思璟
背景
3月28日,《新快报》一篇《麦当劳肯德基涉嫌在华违规用工违反最低工资制》的文章,把洋快餐企业逼上了风口浪尖。 该文称,业内专家估计,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在中国的20万员工中,多达16万人为兼职,并指这些人员的时薪仅4元至5.30元,低于广东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3月29日,肯德基、必胜客所属百胜餐饮集团广东市场部经理崔焕铭回应此事,说“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肯德基所聘计时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其工资水平不适用广东省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学生等人群因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在劳动法管辖范围内”。 4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表态。全总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透露,广东劳动执法部门正在深入调查此事。“我们正在等待结果,如果查实麦当劳、肯德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将会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执法工作,并督促企业整改。” 4月9日,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向媒体通报说,调查发现,目前与在沪麦当劳、肯德基餐厅约定小时工资最低为5.80元或6.30元的签订劳动合同及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实际上执行的是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其约定的小时工资仅是单位工资计算及内部管理方式,这些人员的月工资未低于上海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而与餐厅在协议中约定小时工资最低为5.80元或6.30元的兼职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如果执行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却不按全日制用工承担“三险一金”等法律责任,更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目前尚不清楚,三家企业的上海分公司是否同广州分公司一样,没有执行“三险一金”。 尽管洋快餐是否违法尚无最后定论,但此事件又一次把“最低工资制”的问题展现在中国公众面前。1993年11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首次提出“最低工资”概念——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并规定,根据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五个因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当地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 1994年7月,中国颁布第一部《劳动法》,其中进一步规范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 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界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最低工资规定》。相比随后废除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它将用人单位适用范围由“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尽管有法律明文,但最低工资制在现实中执行得并不理想。有媒体对京沪等六城市的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广州最低工资遭遇“柔性折扣”。例如,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武汉、重庆最低工资标准偏低,形同虚设。武汉即使在今年3月第四次上调标准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的最低一档仍仅为380元;辽宁的大量劳动者拿不到最低工资,因受就业压力制约,无法与用人单位进行对等协商。 在学者之间,对最低工资制度也颇有争议。 信奉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往往反对最低工资。他们认为,如果工人工资过高,工资占企业成本比例过大,企业产品会由于劳动力成本过高,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如果投资者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地方,打工者就会失业,其福利水平更会降低。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称,“最低工资是我知道的、惟一的没有任何经济学者赞同的政策”。 赞成最低工资保障的声音也不少。中国人民大学的劳权研究专家、《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认为,最低工资等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保持劳资关系稳定,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竞争。不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常凯承认,最低工资利弊仍处于理论层面的讨论,目前没有大规模调查的数据能够支持任何一方。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姚裕群教授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国非正规就业者已达1亿人以上,迫切需要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保护这些劳动人员。他指出,部分企业的人工成本比例极低,提高工资不会挤占过多利润空间,从而发生企业退出当地市场的现象。设立最低工资也将对劳动者技能进行正向选拔,有利于提高劳工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