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曹文庄涉嫌受贿234万元,在核发药品批准名号和药品审批等工作中玩忽职守
王和岩 叶逗逗/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6月21日上午9时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已因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死刑,郑筱萸不服上诉,已于2007年6月18日开庭二审,未当庭宣判。 曹文庄是药监系列案件中国家药监局最后一名涉案高官。曹文庄案的开庭,标志着轰动一时的药监系列案件进入尾声。 检方指控罪名 今年45岁的曹文庄,上世纪80年代进入国家医药管理局工作,出任局长郑筱萸的秘书。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后,曹担任药监局人事司司长、办公室主任。2002年,曹文庄出任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执掌关键性药品审批权。目前全国17.2万个药品批准文号中,有15万个是曹文庄上任后办理的。 2006年1月12日,曹文庄被中央纪委“双规”;13天后,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拘。2月8日,曹被逮捕。 曹文庄案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支持公诉。曹文庄的亲属向记者透露,检方指控,曹文庄在担任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5年间,收受吉林全威制药有限公司(现为诺氏制药吉林有限公司)老板魏威(另案处理)、原广州白云山科技公司总经理刘玉辉(亦任中国药学会咨询部处长)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其中,收受魏威的贿赂两笔,110万元人民币;收取刘玉辉贿赂三笔,人民币约124万元。曹文庄在收受上述两人的巨额贿赂后,为加快给上述两家企业的药品审批提供了帮助。 检方还指控曹文庄在核发药品批准名号中,草率提出换发药品统一批准文号的建议,给所有地方企业违规生产的药品换发批准文号,降低审批标准,加大了老百姓的用药风险,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在药品审批过程中,曹文庄不认真履行职责,把本应归国家药监局审查的药品文号,交由各省自行审查,放弃实质审查,降低审查标准,造成药品管理混乱,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检方认为,曹文庄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法》第385条,涉嫌受贿罪;在核发药品批准名号和药品审批方面,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涉嫌玩忽职守罪。 曹文庄否认指控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进行了三轮辩论。 对于检方上述指控,曹文庄当庭否认受贿234万元。他辩称,在他被羁押期间,办案人员曾向其表示,如果承认受贿,则放出他的妻子,并允许他取保候审;因此,他才违心承认收受上述贿赂,检方有骗供嫌疑。 《财经》记者获悉,在侦查阶段,曹文庄主动坦白的受贿额仅为8万元,且不在上述指控数额内。 在庭审中,曹文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曾志俊对起诉书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仅凭数额巨大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曹文庄案之前多起受贿案金额更大,却未被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检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行贿人被批准的药品是不合格或依法不应当批准的药品,更未举证证明造成社会损失。故指控其情节特别严重,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可依。 辩护律师还表示,通过阅卷发现,此案证人证言自相矛盾,证人之间、证人与曹文庄的供述均充满矛盾,甚至曹本人的供述也前后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因此他们当庭建议控方撤回起诉,由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他们还请求法庭允许让在押两名行贿人出庭作证。 两位律师还就曹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提出异议,认为曹文庄是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工作,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参加庭审人员介绍,曹文庄案庭审进行了十多个小时,中午只休息了一个小时左右。曹文庄身穿白衬衫和蓝裤子出庭,庭审期间一度情绪激动几近失控。 曹文庄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上午开庭前,《财经》记者赶到北京一中院门口,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上并未发现曹文庄案的开庭公告。记者在庭审前向法院申请旁听证,被工作人员以“旁听证已发完”为由婉拒。 庭审结束后,《财经》记者联系辩护律师高子程、曾志俊,二人均拒绝接受采访,并对庭审情况不置可否。 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能容纳百人的西中法庭旁听者不超过十人,曹文庄的亲戚中,也只有两人被允许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