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是解毒的良方。
撰稿/汪伟(记者)
最高检察院日前公布了《不起诉案件标准》的最新试行版。其中要求各级检察院对五类“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的犯罪行为不起诉。这五类情形,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细化,本来只是公诉机关的技术调整,但因为明确规定“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情形无需起诉,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1862年7月出版的小说《悲惨世界》里,主角冉·阿让为抚养姐姐的七个孩子,偷了一块面包。这位衣食无着的农民因“入室行窃”罪被判刑3年。刑期未满,冉·阿让试图越狱,被加刑,再越狱,再加刑,罪与罚一再轮回,最后,他为偷一块面包付出了19年牢狱生活的代价。冉·阿让走出监狱的时候,雨果这样描述他的主人公:“冉·阿让走进牢狱时一面痛哭,一面战栗,出狱时却无动于衷;他进去时悲痛失望,出来时老气横秋。”雨果不禁问道,“这个人的心有过怎样的波动呢?” 法律和小说不同。刑事法律的技术很少关心一个人的心有过怎样的波动,但不得不考虑法律实施的成本和后果。 目前盗窃罪的起诉标准各地不一。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广东等地,盗窃物品价值在2000元之内,且危害不大的情形,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的新规定并未着眼于起诉标准,而是特别指出,决定是否追究刑责的时候,应该将盗窃行为与“生活无着”的关系纳入考量范围。这固然是技术层面的调整,更是法律精神的改善。 但是,并非每个人都认同这种调整。有人担心,这样的规定会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他们不愿看到带有恕道的刑事法律,更多的人愿意相信严峻的条文具有的震慑作用。他们不关注“盗窃等轻微犯罪”的原因(是否是由“衣食无着”引起的),他们只是担心这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与安全)。 我们能够理解普通社会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担忧。这种担心不是中国特有的,更不是现在才有的。在雨果的时代,很多人都认为,冉·阿让因为“衣食无着”去偷面包,并不值得宽恕,给他3年牢狱也算不上什么了不起的冤屈。但今时不同往日,“小罪不起诉”已经成为文明世界的法学的基本共识。这种变化是怎么发生的呢? 有必要对盗窃等轻微犯罪行为与“生活无着”及刑法的立法精神的关系,做一简单辨析。 雨果在19世纪已经写道,刑罚过于严苛,导致当事人产生更深和更重的罪错,这是“悲惨世界”的特征之一。所以,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都标榜“宽严相济”。从节约办案成本的角度说,不起诉那些因“衣食无着”而“偶然”犯下的罪错,使嫌疑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让那些情节轻微的罪错在法庭之外得到纠正,可以使有限的公共资源能够集中到危害更大的案件上;这是社会在“法的技术”层面做出的理性选择。 如果说这种技术选择表现了现代社会的工具理性,那么,另一个让我们必须豁免冉·阿让的刑责的原因,则反映了人类的价值理性。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某些社会成员或因“衣食无着”,不得不违背普遍的道德准则,以盗窃谋生:这不是因为他们的道德水准特别低下,更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当事者的性格悲剧上;发生这种情况,是全社会的耻辱。仓廪实而知廉耻,衣食足而知礼义。这种古老的智慧和现代刑事法学有着相同的价值诉求。 从严刑峻法到宽严相济,刑事法学的精神变化,像冉·阿让的心理历程一样,经历了漫长的蜕变。从雨果的时代到今天,每一点进步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些代价就是那些被刑罚毁灭了的生活,和被牢狱毒害的人心。严刑峻法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是解毒的良方。为了避免一个“悲惨世界”的出现,就要避免冉·阿让式的罪与罚的恶性循环,要避免使那些因“衣食无着”而“偶然”实施轻微犯罪的人被过于严苛的刑罚所毒害,心灵发生“波动”,变得对罪恶“无动于衷”;总之,要避免社会被严刑峻法所暴力化。有“小罪不起诉”式的恕道,社会治安和道德才有更高层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