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保密 竞业限制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吗



  本期案例:

  2007年9月,王女士进入某外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女士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

  在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作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5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王女士个人账户。2008年2月初,王女士寻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一个月后办理完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后王女士诉至仲裁,要求老东家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8000元人民币,作为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自己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已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作出补偿,王女士要求再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而且,王女士应当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本期问题:

  1、王女士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能否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公司能否放弃对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求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专家点评: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需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一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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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所以,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并且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所以,具体到本案,公司可以放弃竞业限制的要求,并且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女士。

  网友讨论:

  zhangmeimei

  1、王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费用。

  保密协议主要是员工工作期间必须对公司所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如产品报价,员工薪酬福利,工艺流程等;而竞业限制主要是针对员工离职后,跳槽到和公司有竞争性质的企业就职,可能对原公司商业利益产生影响和损害。保密协议入职后即可生效,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员工离职后生效。

  王女士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费用公司必须支付的前提,是王女士必须遵守禁业限制协议,如果她跳槽后的新东家,和原公司有同行业竞争性质,则不成立。对此,公司可以在支付8000元后,对王女士就业行为进行跟踪。

  2、既然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公司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不支付补偿金不合理,不合法。

  3、公司如果不支付8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放弃对王女士竞业限制的要求。

  lsh_200303

  1、王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必须遵守禁业限制协议。

  2、公司在未付经济补偿费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只有在王女士离职后按时合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才可以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公司可以放弃对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要求,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中国优势

  要分析本案,首先需要辨别清楚“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区别: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有在职的劳动者都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如果支付,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

  竞业禁止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内容。竞业禁止是一种双方约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一个禁止的期限。竞业禁止补偿金就是对劳动者接受限制、利益减损的补偿,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发放。

  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也不能代替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王女士确实履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她就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反过来说,王女士履行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就有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单位不能按时支付补偿金,就不能继续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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