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资产重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案例:

  周先生是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老职工,在该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该进出口公司营业利润连年下滑,最近更出现了巨额亏损现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流失,该进出口公司的投资方某股份公司决定进行资产重组,将该进出口公司的资产、业务和职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属的某经营公司进行兼并。

  该经营公司全面接管后,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盘、审计、评估和入帐,之后办理了进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对进出口公司的职工,则确定了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原则,对某些需要调整岗位的职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公司资产重组后,周先生对经营公司安排的岗位不满意,就以原进出口公司主体注销为由,要求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股份公司表示,原进出口公司并未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现经营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的工作岗位,周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对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

  周先生对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期问题:

  1、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2、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先生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是,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形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与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则相一致。但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应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资产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依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资产重组后经营公司依法继续履行进出口公司与周先生原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上缺乏依据,在给付申请上搞错主体,其申诉请求自然不能获得支持。

  周先生如要因此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网友讨论:

  管 水

  1、该案中的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撤消”,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然存在,且对其工作进行了重新安排,劳动关系随之转入新的企业,没有消亡。

  2、资产重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不是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先生的劳动关系被转移到了新的单位,原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予以合并计算。由此看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的劳动关系转移,并不一定能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才能取得经济补偿。因此,周先生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中国优势

  首先要分清“资产重组”和企业“破产、解散、撤销”:

  “资产重组”包括企业投资人的变动、股权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变动,以及发生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主体并没有消失或者有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新主体出现,并不妨碍员工原有合同的正常履行。

  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均将导致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消灭,即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原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律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例中,原用人单位已经与另一家企业进行了合并,其权利义务也由新的公司承担,新的公司即是劳动关系新的主体。从目前的劳动法规来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等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对于单位资产重组后的劳动关系,存在三种可能:一是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延续其实际工作年限;二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前提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以上法律规定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以用人单位因合并、资产重组等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有新的公司作为劳动主体,并不妨碍原有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上缺乏支持依据。其申诉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周先生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进行。

  猪 唛

  企业资产重组不等同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企业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因调整经营策略而对企业进行架构调整、重组,核心的营运主体仍是存在的,具有一定延续性。

  从案例可看出,控股公司采取一系列的工作安排,周先生的工作安排将发生改变。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应就工作调整协商。根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中,企业调整其工作安排,要有协调、协商的过程,但同时,企业有其客观的经营环境,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员工的要求,而是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案例事实劳动合同并没解除,所以,暂不存在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资产重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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