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信托 “新型”财产——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知识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中。

    文/方富贵 高霞

  明代老字号‘御生堂’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御生堂”的字号来源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御生堂”药铺,至今已有400年的历史。1997年6月,登记注册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御生堂公司),开发销售中医药药品和保健品。然而,御生堂公司却发现市场上有两种保健食品也使用了与“御生堂”商标相似的标识,由此认为生产销售这些商品的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将三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御生堂公司于2002年10月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御生堂”商标注册证,生产非医用营养液等保健品食品;而三家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御生堂宫廷减肥茶也属保健食品。由于销售渠道相同,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分辨两个“御生堂”商品的归属,因此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法院认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御生堂”商标,与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签订协议,生产御生堂肠清茶和御生堂宫廷减肥茶,并与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御生堂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家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三家公司赔偿御生堂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在人类财富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有地域限制和期限的权利,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又称版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知识产权可继承

  随着财产形态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可以通过继承来流转的。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了“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虽然此处仅仅规定了著作权与专利权,但是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精神来看,实际上应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三项权利不可以继承,而发表权原则上由作者行使,但是如果作者生前未行使发表权,则在作者死后发表权有继承人继承。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为继承人继承的。

  专利申请权可以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依法提交专利申请,但此时应当提交由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专利权可以继承,若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死亡,则财产权由继承人继承。由于专利权的取得须经登记,因此继承人要凭借继承权证书到专利局办理继承专利继承登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继承应当由继承人凭借继承权证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继承登记。对于期满后的续展权依法也应由继承人享有。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知识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财产投资更具复杂性。

  首先,根据我国修改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入股是法律允许的,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投资入股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第一,确定性。所谓确定性必须客观明确、特定化,不得随意变动。第二,价值物的现存性。一般认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该是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价值物,那些将来生产出来的物就不具有适格性。第三,价值的可评估性。无论以何种形式的现物出资,都必须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作价,并统一折算为单位货币。第四,可独立转让性。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而限制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第五,有益性。也就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事业所需要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

 财产权信托 “新型”财产——知识产权
  其次,知识产权投资还应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合法是公司接受其出资的逻辑前提;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即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能够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及地域性问题;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及市场前景如何;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和法律上有无其他制约因素;最后是此知识产权投资应当评估并与有形资产投资比例适当,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70%)。

  总之,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入股方式,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必须使我国知识产权人进一步加强。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财产安全及保证其投资收益角度考虑,需要有科学、严密、谨慎的思考方式,以防范、降低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保证获取最大的收益。

  方富贵 高霞 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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