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2016最新消息 民国遗产税可作借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而国务院此前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曾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遗产税一时成为热门话题。

  我觉得遗产税可能没有论者所称的那么简单,开征的条件并不具备。

  遗产税最早于1598年在荷兰开征,此后法国英国等都开始仿效征收,现在全世界大约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而在中华民国时期,确实也开征遗产税,从民国元年酝酿,抗战爆发后的1940年正式开征。因此,遗产税在中国也不是一项陌生的税种,民国的教训对今天还有借鉴意义。

  民国遗产税,从1912年酝酿到1940年开征,经过近30年的准备。开征遗产税的理由,最有影响的说法是公平财富,公平赋税,节制资本。孙中山尤其主张节制资本,把开征所得税与遗产税当成是节制资本的重要选项。1924年孙中山在一次演讲中就说:“现在外国所行的所得税,就是节制资本之一法,行这种办法,就是用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遗产税的目的虽然很好,但一直到1940年才毅然推出,实在也是客观形势的逼迫。抗战的严重形势,巨额的战费开支,迫使政府不得不开征新税以支撑战争。但即使如此,民国遗产税的征收却是乏善可陈。从1940年开征到1948年结束,遗产税占民国直接税的总额一直非常低。1940年遗产税仅占直接税总额的0.002%,最高的1948年,也仅占2.2%。总的来说,这项税收是聊胜于无,还不够为征收而花去的费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遗产税的设计本身并不合理,朝野也并未达到共识。民间建议实行“分遗产税制”,而政府则实行“总遗产税制”。所谓“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区别对待;而总遗产税制是不管谁继承,相同对待,一种税率。人们认为“分遗产税制”更为公平,但政府却觉得“总遗产税制”更容易操作。共识不存在,当然影响到民间的税收遵从。

  另一方面,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管理和技术困难。1943年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去世,直接税处要去征遗产税,而财政部却予以阻拦。这是一种“税不上权贵”的特权现象。对富人权贵网开一面, 而一般老百姓又没有什么遗产,能征到多少税呢?另外,当时私人财产的登记工作尚未形成严密制度,而富人逃税的办法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化名逃税,有的在生前故意虚列债务,伪造证件,以遗产抵债,而继承人也多匿产不报。征税最重要的税收评估,也满足不了需要。马寅初估计每年应该有130万人缴纳遗产税,对于此130万人的财产进行准确评估,工作极其繁重,专业评估人士极为缺乏,是一件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

  如果回头看今天的情况,这些困难大多仍然存在。私产登记仍然极不规范,富豪权贵化名隐匿和转移资产的事,司空见惯。“税不上权贵”的特权,仍然大有市场,而评估的公平性,则几乎无法期待。在一个一切都可作假,一切都可通过交易摆平的腐败环境中,公平评估几乎是天方夜谭。不动产或许稍稍易于评估,而动产如文物字画,珠宝首饰,甚至知识产权等的评估,既无客观标准,全凭评估者上下其手,作弊现象无法避免。

  今天比民国时期更为严峻的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竞争更趋激烈,人员流动更为便捷,遗产税的开征也可能会迫使富人携带资产移民国外,到并不征收遗产税的地方去。去年法国的富人税引起移民热,富人通过移民避税的能力更强,遗产税或许并不能真正征到富人的税。

  遗产税的征收显然是一件需要精心准备的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在很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空言遗产税除了制造恐慌外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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