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科研/北京报道
9月11日,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九发”)因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被33名投资者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已在青岛正式立案。 此案是A股市场上的又一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据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律师介绍,该案原告共有32名投资者,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广东、浙江、河北、湖南、湖北等地,涉案标的赔偿额合计855万余元。 陶雨生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自2008年8月5日,*ST九发(600180)公告称因虚假陈述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的消息之后,他们已经先后接受了全国数百位投资者的电话或邮件咨询,办理诉讼登记的有120余位股民,本次首批立案的32名投资者是诉讼材料已经准备齐全的部分投资者,其它投资者的立案准备工作也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之中,材料准备齐全后将进行下一步的起诉工作。 9月19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市中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已被受理。 虚假陈述涉款8亿 据介绍,*ST九发虚假陈述赔偿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资料显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5日正式注册成立。同年7月,“九发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经营食用菌、果蔬、罐头、饮料、水产品、复合肥、包装物料、生物药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现控股股东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截至7月2日,其持股比例为42.57%。 *ST九发遭投资者起诉并立案的消息传出后,9月16日该股开盘即跌停,当日收盘价位只有1.82元,相比6月27日收盘价的5.22元,不到三个月时间跌去了65%。 就在同一天,*ST九发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于2008年9月10日至12日三个交易日内触及跌幅限制,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截止目前,公司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无其他应披露的事项。”公告同时表示,“公司如果2008年继续亏损,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月16日,记者就此致电*ST九发,公司证券部负责媒体宣传的刘先生告诉记者,公司一直比较关注中小股东的相关消息,也在等待法院方面的消息。9月26日,记者再次致电*ST九发,刘先生表示,公司会按法院的程序走,其他不方便透露。 今年6月14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6月27日,*ST九发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连续六个跌停板,短短几天,股价大幅下挫,跌幅达到30%,导致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 7月29日,*ST九发收到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5年和2006年,*ST九发向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3笔,金额7.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4笔,金额8050万元,共计8.005亿元,均未记账。而票据到期付款时也不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了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他科目。依据有关法律,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蒋绍庆(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认定蒋绍庆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武峰律师认为,*ST九发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的急剧波动,是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的典型市场走势。 北京一位参与起诉的刘姓投资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投资*ST九发股份,自己损失了10多万元,在6个跌停板之后被迫斩仓卖出。“如果是由于市场整体的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我也就承担了,但是*ST九发如此巨大数额的虚假陈述导致了股价暴跌,我们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责任,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部分投资者在民事诉讼状中表示,因被告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注:2005年到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虚假记载),误导了作为投资人的原告,使得原告在被告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日及以后至2008年6月14日前高价买入*ST九发股份,自2008年6月14日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之后(九发股份自2008年4月28日至6月26日停牌),股价即遭惨跌。原告在2008年6月14日及以后被迫低价卖出该证券而产生亏损,造成了原告投资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30条等规定,被告对因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如请。 陶雨生律师对记者表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买入卖出的差价,第二是交易产生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三部分是利息。 截止到9月22日,*ST九发方面还未就被起诉一事发表公告说明。 证券民事赔偿面临法律难题 2007年“牛市第一妖股索赔案”杭萧钢构案曾轰动一时;今年7月,一些投资者因中捷股份(002021)虚假陈述而提起诉讼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随着一些上市公司频频暴发虚假丑闻,证券民事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著名股市“财务侦探”夏草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曝光,中小股民在股市中套牢,自然要寻求司法救助,中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将会成为熊市的一大特征。夏草同时也表示,从另一方面来说,熊市也会推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 陶雨生律师对记者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了进一步完善,但目前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操作上的难点。 一是法院受理难,按照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或者行政主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法院才能正式受理立案。例如航天通信(600677)曾由于虚假陈述遭到了财政部的行政处罚,虽然消息已经被媒体披露,但是财政部和上市公司一直没有官方的正式公布,法院拒绝予以立案,投资者无法起诉。 二是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人数往往比较多,但是每个案件内容都大体相似,如果集体诉讼会大大减少诉讼成本,但是法院往往不接受集体诉讼,而要求单独诉讼,导致每个原告都不得不准备内容相似的材料,提高了诉讼成本。 三是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在著名的银广夏和东方电子案件中,审理时间都长达数年。当事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到了很大的折磨。 最后就是执行难。“当事人往往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赔偿。有的案件判决已经快10年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执行完毕。”陶雨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证券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还将不断涌现,这对于推动和完善《证券法》所确立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陶雨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