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北大荒土地增值几何



虽然10月1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未如此前市场预期那样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与耕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但是《决议》还是强调了“解放思想”、“以新的理念和思路来破解农村发展难题”,土地改革问题也将遵循这样的思路自下而上试点推行。

  

  作者:谢刚/文

  

  虽然10月1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未如此前市场预期那样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与耕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但是《决议》还是强调了“解放思想”、“以新的理念和思路来破解农村发展难题”,土地改革问题也将遵循这样的思路自下而上试点推行。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上前台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那么现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再次改革也同样是历史的必然。而若新的农村土地改革启航,或者至少放松土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管制,必将引发土地价值的重估。在目前占农地广大的上市公司中,北大荒将是最大受益者。

  制度变革的根本推动力

  相较土地改革时期的强制性分田到户、大跃进及人民公社时期的绝对平均主义,1978年试行、1980年全国推广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完成了一次“否定之否定”的自我循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动因是增加农产品供给,缓解食品和原材料供应短缺危机。改革前,中国农村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经济上的目的是保障基本农产品供给的增长,特别是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增长。但从1957年到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年均增长仅2.2%、棉花总产量年均增长仅1.95%、油料总产量年均增长仅0.12%。从人均占有量看,1957年人均占有粮、棉、油分别为306、2.6和6.6公斤,到1978年,分别为318.7、2.3和5.1公斤,几乎没有增长。

  同时,农民为先前的体制付出了沉重代价。农民人均分配的口粮1957年为203公斤,1977年为208公斤,20年几乎没有增长。而且农村人口平均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的年收入,1957年至1978年,年均增加仅1.67元,其中现金收入年均增加0.24元。农民作为土地耕耘者,不仅极度贫困,而且面临着食品短缺的危机。

  农民和基层组织遵循获利动机,不断冲击现存体制,推动着体制的演变和发展,最终导致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和退却,使家庭承包责任制得以建立。

  虽然农地制度统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实际操作形式却千差万别。具体分为如下六类:(1)“大稳定、小调整”模式。在大多数中等发达地区,以各户人口作为分地依据,随着各户婚丧嫁娶后的人口变化,各户土地也相应发生变化。

  (2)“生不增、死不减”模式。在贵州湄潭等地区,除了1984年进行过一次农地调整外,土地基本没有再进行过调整。

  (3)“两田”制。以山东平度县等地区为代表,将田地分成口粮田与承包田,通过招租的形式模拟市场上土地交易,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4)温州模式。在浙江温州等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农地租赁市场发展,政府或者集体干预很少,土地集中程度很高。

  (5)苏南模式。以苏南地区为代表,实行机械化集体耕作土地,以工业产出补贴农业生产。

  (6)土地股份制模式。代表区域为广东南海地区,这种模式混淆了农户与各地块之间的直接联系,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农户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对应具体地块。

  通过20多年来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化、稳定化、流转化、法制化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中国基本形成了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等为特征的新型农地产权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缺陷尽显

  许多制度变迁都具有的共性为:变革初期阻力和风险很大,成本很高,效益却不高,但一旦突破瓶颈后效益就在短期内快速放大,制度变迁绩效明显;经过短暂的“变革轰动效应期”后,虽然变革过程仍在进行,但不再具有突破性和轰动性,往往停留于对已有制度的完善和修补,表面上看阻力比起始阶段小,实际上阻力被拉长和分摊到更多的时点,制度变革的绩效也明显比以前下降。这就是“同一轨迹上制度变迁的边际效益先增后减”理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如此。中国粮食总产量“超常规”增长自1978年始,至1984年达到高峰,之后连续九年徘徊不前。这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迁的边际效应在1985年后明显回落。

  到如今,这项制度缺陷尽显。其一是农地产权主体模糊不清。理论上,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客观上,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权利,农地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其二是农地产权功能残缺、流动性差、波动太大。首先,名义上的农地所有者实质上没有农地的处分权利,国家垄断农地一级市场,集体不得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农地,只有经过政府征收和征用后,集体农地才能够转让或出让。

  其次,集体农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交流,产权不完整,流动性太差。产权作为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只有在动态的交换中才能体现自身的存在,不能交易或交易受到限制的产权,只会使权利所有者失去本来可以得到的市场剩余,不完善的产权更难以转化为资本。

  再次,权能界定本身不完整,农民农地处分权不充分。农民承包农地除在用途和权属转移上受到国家的终极控制外,抵押的权利也被严格限制。农民农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阻碍了农地要素化和资本化。最后,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农地自然属性和生产能力的变化,农地税费负担的增减,国家对农地经营补贴政策的调整,都会影响农地要素的相对价格,农地功能的变化和价值波动却不能在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得到体现。

  其三是小农经济体制下的“规模不经济”。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农地,把整块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由于耕地面积狭小,农民还在沿用传统手工劳动工具,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也不可能,这样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这种生产方式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生产效率低下。加入WTO后,中国农业将由于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强烈冲击,农业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其四是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使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产生了恋土情节,加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等功能,许多农民即使已经从事了非农产业也不愿放弃土地占有权,宁愿粗放经营或抛荒。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而世界上中等收入以上的国家平均每个生产单位的面积是76.5公顷。

  现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既阻碍了广大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减缓了中国城镇化进程,同时又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新土地改革方向探讨

  农地制度改革方向之一是完善“两种模式”,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关于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讨,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有“苏南模式”、“土地股份制”、“倒租赁”等。

  “苏南模式”的核心在于:土地使用权入股+集中承包经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农户之间的土地转让形成“种粮大户”,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集中农民的承包土地,以招租办法建立股份制农场、站办农场、村办农场等。

  “土地股份制”模式的核心在于:土地价值货币化+股份化。土地股份制模式以农地股份化为特征,代表性的是广东省南海县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基本做法是: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折价形式,把集体土地和固定资产折股,并以价值形态量化分配给农民;农民在获取承包权后,再把土地的使用权交回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和经营;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制度,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

  在土地股份制下,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从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股权,但股权并不对应具体的地块。虽然集体产权被个人化了,但这种个人化产权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张形成约束,因为集体可以将土地统一发包给本集体或其他地方的农民,有利于土地租赁和流转市场的建立。

  这两种模式都是国内目前试点比较成功的农地制度,基本上解决了土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问题。不过,它们也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如产权功能依然残缺,譬如南海地区的股份制模式中,农民只享有依照股份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流通权等权限。

  农地制度改革方向之二是实行租赁制 ,逐步取代承包制。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当中国国情的农地制度,须满足以下几条标准:有利于明晰农地的产权关系,发挥产权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激发农业生产者的劳动热情和采用新技术的意愿,提高农业生产者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逐步扩大农地的经营规模。

  不过,租赁制替代承包制的前提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实现了非农就业,从而使十分紧张的人地和劳地关系得到缓解,并且,农业集约化经营使得粮食种植效益有了较大提升,农民租地种植积极性明显上升,否则租赁制的实施推广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农地制度改革方向之三是引入农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制度。土地流转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农村农地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制度有助于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手段发现土地价格。

  农地增值空间巨大

  一般来说,耕地的质量、等级等自然禀赋决定了土地收益水平,按照收益还原法即可决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国外农地可以自由转让交易,因此农地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而国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则较为复杂。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徐梦洁、曲福田的一项研究,按照生产力模型对江苏省吴江市耕地进行估价,其1987年的耕地价格为36.39万元/公顷,1997年上升至59.57万元/公顷。

  另外一些农业专家如黄贤金等人通过采用净收益还原法、总收益倍数法进行了江苏省的耕地估价,其中净产值还原法的估值结果为35.23万元/公顷。这与吴江市地价评估值59.57万元/公顷接近,二者属于同一量级,但也存在一定差异,原因是吴江市耕地质量优于江苏省平均,且耕地大幅减少较全省更甚,土地资源更稀缺。净产值还原法更多体现了土地所有权价格,而总收益倍数法则体现了使用权价格。

  此外,一些学者对浙江温州市农用耕地的价格进行了研究,采用的方法是按照土地用途及等级和资源禀赋条件分类,以收益还原法、地价比较法为主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结论是,截至2000年,温州市处于偏僻乡村农业区的一类耕地的平均价格在36元/平方米,荒草荒地均价为3元/平方米。假以6%的年增长,则2008年,温州地区同等级耕地评估价格为38200元/亩,荒草荒地价格为3200元/亩。

  尽管农用土地的生产能力决定了土地价格,但农用土地征用价格远高于农地本身价格,主要是包含了建设用地的收益,因此收益期望远大于农业生产利润,这在城镇化进程尚未过半的中国极为普遍。

  还可参考美国的情况。2007年8月,美国堪萨斯市农业用地均价为2700美元/英亩,即约3113元/亩。美国地多人少,而中国需用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0%的人口,且农民又占总人口的70%,而美国人口数仅3亿,农业人口仅3%-4%,就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而言,美国是中国的100倍。因此,中国人均耕地供给不足会使得土地价格中枢远高于美国。

  1998年,美国农场不动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均价为974美元/英亩,2004年为1360美元/英亩,2005年为1650美元/英亩,2006年为1900美元/英亩,2007年涨到2160美元/英亩,9年上涨122%。

  农产品价格中期上涨趋势确立,是促进美国农场主土地资源增值的最直接推动力。美国农地价格涨幅最大的州主要是五大湖流域的农业主产带,以及美国南部的佐治亚州等地。

  我们应该用一个开放的视角来审视国内农用土地的价值。由于国内人多地少及脆弱的生态链和水源问题,中国的农地价值上升动力要较美国更强,升值空间更大。

  北大荒土地值几何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北大荒土地增值几何
  目前,北大荒承包经营的土地总计86.4万公顷(1296万亩),其中耕地62.4万公顷(936万亩),荒地24万公顷(360万亩)。若以美国3000元/亩作为耕地使用权参考价格来估算,则北大荒每股包含的土地价值为18.09元。若以北大荒目前土地出租租金124元/亩/年为基准,假定以出让20年土地经营权为期限计算,则相当于2500元/亩左右,则北大荒每股土地价值为15.07元。

  上述资源重估法是基于较长周期的价值发现,更多地体现了北大荒的长期投资价值。短期内,由于目前农民种粮比较效益低,因此不足以支撑土地成本的大幅上涨。短期内,资本市场更多地基于业绩来定价,尤其关注北大荒每股收益的成长性。因此即使土地使用流转交易制度破冰,北大荒业绩将如何因之获提升?

  确实,短期内北大荒的土地流转交易条件不成熟,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虽然松绑,但无法立即进入操作层面。

  不过,在中长期视角下,除了现有“地主”业务之外,北大荒还有可能增加新的盈利模式。比如“土地银行”模式。所谓“土地银行”是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土地对外发包,每年按股给入股农民分红。在这种新型土地经营模式的各项链条中,合作社作为“土地银行”,承接了土地的借出方(农民)和土地贷入方(也可能为农民,如种粮大户等),借出土地的农民可以每年根据土地种植效益按股份分红。

  再如“竞租”模式。如果黑龙江垦区形成较大规模的土地流动(美国每年约有10%土地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土地拥有者可以采纳“竞租”(即拍卖多少年使用权)的形式,价高者得,北大荒可充当“发包方”,盈利水平可由此快速提升。

  当然还有租金上涨的间接受益模式。一方面,土地集中度提高后,劳动生产率上升,土地种植户能够承担相对较高的土地成本。譬如像俄罗斯,当初农地制度流通以后就有许多外国种植户进入俄罗斯,以目前中国农业相对较低的劳动生产率来看,如果引入效率高的外来者,农户能承担的土地价格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另一方面,从供给与需求角度来看,粮价中长期仍将上涨,尤其是国内粮价更是如此,种粮效益将大幅提升,种植积极性上升会刺激土地需求上升,土地价格上涨也是必然规律。

  (作者为国金证券农牧渔行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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