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政策 IFC支持银行实现绿色信贷



记者/李路阳

  

  专访IFC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绿色”理念已逐渐被国人所认同,“绿色”行动也在逐渐被诸多机构和企业所推进。我们看到,自2003年6月IFC等金融机构推出“赤道原则”以来,全球已经有63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而中国的兴业银行是全球第63家,也是中国第一家宣布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形成了一个联盟,那就是拒绝为违反赤道原则相关的社会、环境政策和程序的项目贷款。而赤道原则采用IFC的社会和环境标准,也充分体现了IFC的领导能力。为此,《国际融资》杂志记者采访了IFC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拉尔斯·特内尔(Lars Thunell)

  IFC encouraged banks to perform green credit

  IFC支持银行实现绿色信贷

  《国际融资》杂志记者 李路阳

  IFC协助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那些与发展性项目融资相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自愿性指导方针。2008年10月31日,中国的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从而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这代表着中国在发展“绿色银行”领域实现了一项重大突破。“绿色银行”旨在推广创新型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的节能项目。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不仅是其着眼于未来的战略考虑,确定其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决心,而且该行也以率先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力地支持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环境保护部共同倡导的“绿色信贷政策”。

  IFC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拉尔斯·特内尔(Lars Thunell)对兴业银行此举称赞道:“作为一家主要的中国商业银行,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兴业银行在严峻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仍然稳步推进加入‘赤道原则’的工作。从长远角度而言,这必将为银行带来良好的商业效应。”特内尔进一步指出:“IFC将继续支持兴业银行将可持续性贯穿于业务之中。”他同时强调,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统一的项目融资环境和社会标准,有利于提升项目质量,扩大项目影响。

  目前,IFC已经成为私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环境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全球标准设置机构。商业银行通过赤道原则采用IFC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就体现了IFC的领导能力。这些原则促使金融界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参与到发展当中。目前“赤道原则”已成为项目融资管理的全球准则,改变了以往全球大型项目的融资方式。2003年6月推出赤道原则时,有10家国际性的银行在IFC总部正式通过了赤道原则,截至2008年12月,参与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63家,这些金融机构代表了超过85%的全球项目融资。

  IFC一直致力于推动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标准的建立,并积极同各国金融机构共同分享实施《IFC绩效标准》的经验。在中国,IFC同政府部门和银行合作,引入了包括“赤道原则”在内的一系列环境和社会标准,协助推动中国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谈到这些原则对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的益处,特内尔指出:采用赤道原则可以使EPFIs更好地评估、缓解、记录和监控与融资项目有关的信贷和信誉风险。其好处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更好地管理与项目融资相关的风险;第二,可以使得项目组合的质量得到改善;第三,在大型银团业务中,可以促进银行间加速达成共识;第四,客户和主要股东的品牌和信誉认知度可以得到改善;第五,可以增进股东参与度。此外,EPFIs之间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就政策的应用、解释和方法论进行合作与学习,而这有助于传播知识、学习和最佳实践的发展。IFC支持EPFIs在建立充满活力的学习交流方面的工作。而且IFC还为商业银行、出口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对他们的放贷和投资运营中实施赤道原则提供指导、培训和支持。

  赤道原则强调自愿性原则

  赤道原则是基于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在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自愿性原则。它要求参与机构同意“不向不愿意或不能遵守我们环境、社会政策和程序的项目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这些原则通过采用IFC的筛选程序,将项目按照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了分类。基于这样的分类,借款人需要完成一项针对适用的所在国法律,以及公认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风险的环境评估。对于具有高度和中度影响的项目,借款人必须准备一份行动计划书,把缓解措施或改正行为以及监控措施按照优先次序排列并进。

  由于赤道原则率先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并将其成功地应用到国际融资的实践中,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因此,它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项目融资是全球各地融资发展中一种举足轻重的融资方式,贷款人主要以单一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与风险的抵押品。项目融资人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而富有挑战性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特别是那些位于新兴市场的项目。鉴于此,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通过采纳这些原则,确保所融资的项目能够按照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展,并体现健全的环境管理实践。赤道原则旨在提供一套通用的基础和框架,以便EPFIs自行实施与项目融资活动相关的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标准。假如借款方不愿意或不能够遵守与实施赤道原则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政策和程序,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将拒绝为项目提供贷款。

  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各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此外,虽然目前不计划就过往项目追溯应用赤道原则,但当任何项目涉及扩建或提升现有厂房设备,而有关改动在规模或范围上可能会对环境、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现有影响的性质或程度带来重大转变的话,则这个项目的融资应遵循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的范围还包括项目融资顾问活动。在此情况下,EPFIs承诺会引导客户明白赤道原则的内容、应用和在预期项目中采纳赤道原则的益处,并要求客户在之后寻求融资时,向EPFI表示有意遵守赤道原则的规定。

  EPFIs只为符合赤道原则的项目贷款

  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声明只为符合赤道原则第1至第9的项目贷款。赤道原则主要包括:

  原则1:审查和分类

  当项目提请融资时,作为社会和环境问题内部审查和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部分,EPFI将按照IFC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的程度将项目分类。

  原则2:社会和环境评估

  对于每个评定为A类或B类的项目,借款方均须开展社会和环境评估过程,以在适当情况下解决建议项目的有关社会和环境影响和风险,而评估结果也须令EPFI满意。评估还应提议适用与建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相关的适用减缓和管理措施。

  原则3: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假如项目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则评估将以当时适用的IFC绩效标准,以及当时适用的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EHS导则”)作为参考。评估将在令相关EPFI满意的前提下,确定项目整体上符合、或在合理情况下偏离适用的绩效标准和EHS 导则的程度。

  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其在监管、许可和公众征询过程上要求大致符合,甚至超越IFC绩效标准和EHS导则的要求。因此,为避免重复,并简化EPFI审查有关项目的过程,根据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的要求进行的评估(或与之相当的)过程可代替IFC绩效标准、EHS导则和下文原则4、5和6详述的进一步要求。然而,EPFI仍须按照上文原则1和2将有关项目分类和审查。

  原则4:行动计划和管理系统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其借款方须准备一份行动计划3,藉以处理相关问题,并引用评估所得出的结论。行动计划将描述需采取什么行动来实行缓解措施、纠错行动和监测措施,以便管理在评估中识别出的影响和风险,同时为上述行动设定优先顺序。借款方则会发展、维持或建立一套社会和环境管理系统,以便管理这些影响、风险和行动计划内定义的、为符合相应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绩效标准和EHS 导则的要求而制定的纠错行动。对位于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项目,EPFIs要求按照有关的许可和监管要求,以及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制订一份行动计划。

  原则5:磋商和披露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适当)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其政府、借款方或第三方专家须通过系统并且符合当地文化的方式,与受项目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对受影响社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磋商过程须确保在受影响社区自由的、事先的和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并须为其知情参与提供便利,以便就项目是否已充分加入受影响社区所关注的问题做出证明,并使EPFI信纳。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借款方将在合理的最短期间内,将评估文件和行动计划,或相关的非技术概要以当地语言和在文化上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借款方将会考虑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在磋商后协议的任何行动,并制成文件。对于具有不利社会或环境影响的项目,披露工作应在社会和环境评估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项目开工之前进行,并应一直持续下去。

  原则6:投诉机制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适当)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为了确保磋商、披露和与社区交流能够在项目兴建和运作期间持续进行,其借款方将按照项目风险和不利影响的程度设立一套投诉机制,作为管理系统的一部分。此举可让借款方收集并促进解决受影响社区中,某一个人或团体对项目的社会和环境绩效所表达的关注和投诉。借款方应在与社区交流过程中将该机制告知受影响的社区,并确保投诉机制能够及时和透明地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解决社区关注的问题。

  原则7:独立审查

  任何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当),均须由与借款方并无直接联系的独立社会或环境专家审查评估、行动计划和磋商过程的相关文件,以协助EPFI进行尽职审查,并评估项目是否符合赤道原则。

  原则8:承诺性条款

  赤道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在契约中加入有关合规的承诺性条款。A类和B类项目的借款方须在融资文件内加入以下承诺性条款:

  a) 在各重大方面遵守东道国一切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法律、法规和许可;

  b) 在项目兴建和运作期间符合行动计划内的所有要求(如适用);

  c) 按与EPFI议定的格式提交由内部职员或第三方专家编制的定期报告(提供报告的频率与影响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又或按照法律的规定,但每年至少应提交一次)。

  d) 按照协议的拆卸计划在适用和适当情况下拆卸相关设施。

  原则9:独立监测和报告

  为确保在贷款期限内持续监测和汇报,EPFIs要求所有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当)委任独立环境及/或社会专家,或要求借款方聘请有资格且经验丰富的外部专家,核实将要提交给EPFIs的监测信息。(摄影  陈醒)IFC协助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那些与发展性项目融资相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自愿性指导方针。2008年10月31日,中国的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从而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这代表着中国在发展“绿色银行”领域实现了一项重大突破。“绿色银行”旨在推广创新型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的节能项目。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不仅是其着眼于未来的战略考虑,确定其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决心,而且该行也以率先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力地支持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环境保护部共同倡导的“绿色信贷政策”。

  IFC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拉尔斯·特内尔(Lars Thunell)对兴业银行此举称赞道:“作为一家主要的中国商业银行,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兴业银行在严峻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仍然稳步推进加入‘赤道原则’的工作。从长远角度而言,这必将为银行带来良好的商业效应。”特内尔进一步指出:“IFC将继续支持兴业银行将可持续性贯穿于业务之中。”他同时强调,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统一的项目融资环境和社会标准,有利于提升项目质量,扩大项目影响。

  目前,IFC已经成为私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环境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全球标准设置机构。商业银行通过赤道原则采用IFC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就体现了IFC的领导能力。这些原则促使金融界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参与到发展当中。目前“赤道原则”已成为项目融资管理的全球准则,改变了以往全球大型项目的融资方式。2003年6月推出赤道原则时,有10家国际性的银行在IFC总部正式通过了赤道原则,截至2008年12月,参与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63家,这些金融机构代表了超过85%的全球项目融资。

  IFC一直致力于推动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标准的建立,并积极同各国金融机构共同分享实施《IFC绩效标准》的经验。在中国,IFC同政府部门和银行合作,引入了包括“赤道原则”在内的一系列环境和社会标准,协助推动中国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谈到这些原则对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的益处,特内尔指出:采用赤道原则可以使EPFIs更好地评估、缓解、记录和监控与融资项目有关的信贷和信誉风险。其好处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更好地管理与项目融资相关的风险;第二,可以使得项目组合的质量得到改善;第三,在大型银团业务中,可以促进银行间加速达成共识;第四,客户和主要股东的品牌和信誉认知度可以得到改善;第五,可以增进股东参与度。此外,EPFIs之间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就政策的应用、解释和方法论进行合作与学习,而这有助于传播知识、学习和最佳实践的发展。IFC支持EPFIs在建立充满活力的学习交流方面的工作。而且IFC还为商业银行、出口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对他们的放贷和投资运营中实施赤道原则提供指导、培训和支持。

  赤道原则强调自愿性原则

  赤道原则是基于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在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自愿性原则。它要求参与机构同意“不向不愿意或不能遵守我们环境、社会政策和程序的项目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这些原则通过采用IFC的筛选程序,将项目按照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了分类。基于这样的分类,借款人需要完成一项针对适用的所在国法律,以及公认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风险的环境评估。对于具有高度和中度影响的项目,借款人必须准备一份行动计划书,把缓解措施或改正行为以及监控措施按照优先次序排列并进。

  由于赤道原则率先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并将其成功地应用到国际融资的实践中,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因此,它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绿色信贷政策 IFC支持银行实现绿色信贷
  项目融资是全球各地融资发展中一种举足轻重的融资方式,贷款人主要以单一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与风险的抵押品。项目融资人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而富有挑战性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特别是那些位于新兴市场的项目。鉴于此,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通过采纳这些原则,确保所融资的项目能够按照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展,并体现健全的环境管理实践。赤道原则旨在提供一套通用的基础和框架,以便EPFIs自行实施与项目融资活动相关的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标准。假如借款方不愿意或不能够遵守与实施赤道原则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政策和程序,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将拒绝为项目提供贷款。

  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各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此外,虽然目前不计划就过往项目追溯应用赤道原则,但当任何项目涉及扩建或提升现有厂房设备,而有关改动在规模或范围上可能会对环境、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现有影响的性质或程度带来重大转变的话,则这个项目的融资应遵循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的范围还包括项目融资顾问活动。在此情况下,EPFIs承诺会引导客户明白赤道原则的内容、应用和在预期项目中采纳赤道原则的益处,并要求客户在之后寻求融资时,向EPFI表示有意遵守赤道原则的规定。

  EPFIs只为符合赤道原则的项目贷款

  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声明只为符合赤道原则第1至第9的项目贷款。赤道原则主要包括:

  原则1:审查和分类

  当项目提请融资时,作为社会和环境问题内部审查和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部分,EPFI将按照IFC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的程度将项目分类。

  原则2:社会和环境评估

  对于每个评定为A类或B类的项目,借款方均须开展社会和环境评估过程,以在适当情况下解决建议项目的有关社会和环境影响和风险,而评估结果也须令EPFI满意。评估还应提议适用与建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相关的适用减缓和管理措施。

  原则3: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假如项目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则评估将以当时适用的IFC绩效标准,以及当时适用的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EHS导则”)作为参考。评估将在令相关EPFI满意的前提下,确定项目整体上符合、或在合理情况下偏离适用的绩效标准和EHS 导则的程度。

  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其在监管、许可和公众征询过程上要求大致符合,甚至超越IFC绩效标准和EHS导则的要求。因此,为避免重复,并简化EPFI审查有关项目的过程,根据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的要求进行的评估(或与之相当的)过程可代替IFC绩效标准、EHS导则和下文原则4、5和6详述的进一步要求。然而,EPFI仍须按照上文原则1和2将有关项目分类和审查。

  原则4:行动计划和管理系统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其借款方须准备一份行动计划3,藉以处理相关问题,并引用评估所得出的结论。行动计划将描述需采取什么行动来实行缓解措施、纠错行动和监测措施,以便管理在评估中识别出的影响和风险,同时为上述行动设定优先顺序。借款方则会发展、维持或建立一套社会和环境管理系统,以便管理这些影响、风险和行动计划内定义的、为符合相应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绩效标准和EHS 导则的要求而制定的纠错行动。对位于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项目,EPFIs要求按照有关的许可和监管要求,以及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制订一份行动计划。

  原则5:磋商和披露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适当)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其政府、借款方或第三方专家须通过系统并且符合当地文化的方式,与受项目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对受影响社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磋商过程须确保在受影响社区自由的、事先的和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并须为其知情参与提供便利,以便就项目是否已充分加入受影响社区所关注的问题做出证明,并使EPFI信纳。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借款方将在合理的最短期间内,将评估文件和行动计划,或相关的非技术概要以当地语言和在文化上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借款方将会考虑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在磋商后协议的任何行动,并制成文件。对于具有不利社会或环境影响的项目,披露工作应在社会和环境评估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项目开工之前进行,并应一直持续下去。

  原则6:投诉机制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适当)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位于未被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为了确保磋商、披露和与社区交流能够在项目兴建和运作期间持续进行,其借款方将按照项目风险和不利影响的程度设立一套投诉机制,作为管理系统的一部分。此举可让借款方收集并促进解决受影响社区中,某一个人或团体对项目的社会和环境绩效所表达的关注和投诉。借款方应在与社区交流过程中将该机制告知受影响的社区,并确保投诉机制能够及时和透明地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解决社区关注的问题。

  原则7:独立审查

  任何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当),均须由与借款方并无直接联系的独立社会或环境专家审查评估、行动计划和磋商过程的相关文件,以协助EPFI进行尽职审查,并评估项目是否符合赤道原则。

  原则8:承诺性条款

  赤道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在契约中加入有关合规的承诺性条款。A类和B类项目的借款方须在融资文件内加入以下承诺性条款:

  a) 在各重大方面遵守东道国一切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法律、法规和许可;

  b) 在项目兴建和运作期间符合行动计划内的所有要求(如适用);

  c) 按与EPFI议定的格式提交由内部职员或第三方专家编制的定期报告(提供报告的频率与影响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又或按照法律的规定,但每年至少应提交一次)。

  d) 按照协议的拆卸计划在适用和适当情况下拆卸相关设施。

  原则9:独立监测和报告

  为确保在贷款期限内持续监测和汇报,EPFIs要求所有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当)委任独立环境及/或社会专家,或要求借款方聘请有资格且经验丰富的外部专家,核实将要提交给EPFIs的监测信息。(摄影  陈醒)

  IFC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拉尔斯·特内尔(Lars Thunell)

  拉尔斯·特内尔,瑞典籍,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领导IFC实现其推动私营部门的可持续发展的使命。

  特内尔自2006年1月加入IFC以来,坚持公司扩大业务为新兴市场创造就业机会,从而改善人民生活的策略和目标。他走访了30多个发展中国家,获取了IFC如何才能通过融资和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最好帮助的第一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支持IFC的业务决策权下放。

  特内尔在金融服务领域有着出色的职业生涯。加入IFC之前,他是瑞典SEB银行CEO。在上世纪90年代,他曾任瑞典保险公司Trygg-Hansa的首席执行官、瑞典北方银行 (Nordbahken)的副首席执行官、瑞典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Securum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他还曾供职于ABB的苏黎世公司和纽约的美国运通,并在众多国际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中担任过非执行董事。

  特内尔先生获得斯德哥尔摩大学的博士学位,曾是哈佛大学国际关系中心的研员。

  IFC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

  绩效标准1:社会和环境评估和管理系统

  绩效标准2:劳动和工作条件

  绩效标准3:污染预防和控制

  绩效标准4:社区健康和安全

  绩效标准5: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

  绩效标准6: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自然资源的管理

  绩效标准7:土著居民

  绩效标准8:文化遗产

  注:IFC绩效标准、导则注释和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详见www.ifc.org/enviro

  接受修订后的赤道原则的银行(EPFIs)

  1. 荷兰银行(荷兰)

  2. 澳新银行(澳大利亚)

  3. 布拉德斯科银行(巴西)

  4. 巴西银行(巴西)

  5. 加里西亚银行(阿根廷)

  6. 伊塔乌银行(巴西)

  7. 马斯喀特银行(阿曼)

  8. 美洲银行(美国)

  9. 共和银行(乌拉圭)

  10.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加拿大)

  11. 东京三菱银行(日本)

  12. 巴克莱公司(英国)

  13. 毕尔巴鄂维茨卡亚对外银行(西班牙)

  14. 圣精银行集团(葡萄牙)

  15. 那瓦拉银行(西班牙)

  16. 东方汇理银行(法国)

  17.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加拿大)

  18. 基础设施融资国际公司(美国)

  19. 花旗集团(美国)

  20. 实业银行(智利)

  21. 瑞士信贷集团(瑞士)

  22. 德克夏集团(法国、比利时)

  23. DnB Nor (挪威)

  24. 德累斯登银行(德国)

  25. 出口信贷基金(丹麦)

  26. E+Co(美国)

  27.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

  28. 金融银行公司(多哥)

  29. 荷兰发展金融公司(荷兰)

  30. 富通银行(比利时)

  31. 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英国)

  32. 汇丰集团(英国)

  33. 裕宝银行集团(德国)

  34. ING集团(荷兰)

  35. 联合圣保罗银行(意大利)

  36. JP摩根大通(美国)

  37. 比利时联合金融集团(比利时)

  38.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德国)

  39. 储蓄银行(西班牙)

  40. 劳埃德TSB银行(英国)

  41. 宏利人寿保险(加拿大)

  42. 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意大利)

  43. 千禧银行(葡萄牙)

  44. 瑞穗实业银行(日本)

  45. 莱利银行集团(南非)

  46. 诺迪亚银行(丹麦、 芬兰、 挪威和瑞典)

  47.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荷兰)

  48. 加拿大皇家银行(加拿大)

  49. 丰业银行(加拿大)

  50. 瑞典北欧斯安银行(瑞典)

  51. 三井住友银行(日本)

  52. 兴业银行(法国)

  53. 渣打银行(英国)

  54. 多伦多道明银行金融集团(加拿大)

  55. 苏格兰皇家银行(英国)

  56. 联合银行(巴西)

  57. 瓦乔维亚银行(美国)

  58. 富国银行(美国)

  59. 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公司(德国)

  60. 西太平洋银行(澳大利亚)

  61. 兴业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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