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7条解读 华生解读《劳动合同法》争议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本刊记者 段醒予

  “自由派说,应该让工人和资本家自己去博弈。但中国的国情是,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的空间很小,没有自由罢工的权利,他们的手脚被捆住了。所以,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也正是这样,《劳动合同法》中才会有潜在的、倾向劳动者的一面。”

  ——华生,著名经济学家,1986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现任燕京华侨大学校长、中国社科院、东南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不对题的争议

  《财经文摘》:《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管是资方、媒体还是学界,都有许多声音批评其过于偏向劳方,或者超越了中国国情。您怎么看?

  华生:现在大家争议的,基本都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而是1994年《劳动法》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要付3倍工资、必须要上保险等,都是《劳动法》早已规定了的内容。《劳动合同法》中有些条款的规定,甚至是一个字都没改,从原文照抄过来。

  因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合同,所以,很多条文从《劳动法》中抄过来以后,反而还放宽了。比如,《劳动法》规定加班要付3倍工资,可《劳动合同法》只说加班要付加班费,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劳动法》对加班时长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提到。所以,现在大家拿起《劳动合同法》猛批,实际上有点文不对题。

  如果有意见,应该是对《劳动法》有意见;如果要说超越了国情,那应该是1994年的《劳动法》超越了国情。现在已经过了14年,中国国情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怎么能说《劳动合同法》反而超前了呢?很多出来批评《劳动合同法》的人,恐怕根本就没有看过《劳动法》。

  《财经文摘》:那么,这一次的争议反映出什么问题?

  华生:第一,时代进步了,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过去有《劳动法》,可是规定什么没人在意,很多人也不执行。而现在法制观念增强了,大家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了。尽管是从《劳动法》抄来的,但是一研究,就发现了很多问题。

  比如,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解雇,但是谁来规定不胜任呢?既然很难找到人证明他不胜任,所以有人说,这就是“铁饭碗”。一条完全从《劳动法》抄来的规定,十几年来都按此做,现在却成问题了。这其实说明,人们的法制观念比以前增强了。

  第二,客观地说,它反映了资本力量的强大。14年前的时候,资本没有多大力量,也没有什么声音。民营企业还很弱小,能给个生存地位就不错了,国有企业那时也没有搞上市或者资本化。

  然而现在,从那些在“两会”上、媒体上批评劳动法的资方人士,以及替他们说话的知识界的精英,就可以看出,资本力量是绝对地强大了。这些年来劳资关系失衡非常明显,资本力量强大了以后,自然会要求经济权利,要求政治权利。这一点应该是很明显的。

  第三,它反映了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有含糊的地方。过去的含糊条款,大家都不在意,现在法制观念增强了,社会进步了,再含糊就不行了。

  比如,《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十几种可以解雇的情况,其实只要有一条成立,就没有“铁饭碗”了。其中一条是:当职工不胜任职位的时候,经过调换或培训,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解聘。按照常理来说,胜任不胜任,肯定是领导对下级的评价。也就是老板觉得你不胜任,就可以炒你鱿鱼。如果司法解释这么解释,那其他可以解雇的条款我看都不用了。但是如果司法解释说,必须本人承认不能胜任才能解雇,那就等于不能解雇。不能胜任究竟谁说了算?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随着社会进步,个人权利意识增强,有一些过去被认为是约定俗成的条款,或者比较含糊但大家不在意的,现在都必须做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可以减少争议和诉讼的成本。

  《财经文摘》:那么这些所谓“含糊”的地方,是立法者当时没有意识到,还是或多或少有意为之呢?您怎么看?

  华生:我觉得两种情况都有。一方面,《劳动法》已经公布14年,谁能想到现在抄过来会突然抄出争议和疑义呢?我觉得这不能苛求立法者。要说是故意,有些故意也是14年前的故意。

  另一方面,立法专家和机构可能确实觉得现在劳资关系严重失衡,因此在一些地方表达得含糊点,以便进行劳动仲裁时,劳动部门能做出更有利于劳工的裁定。是不是有这样的想法?我觉得看起来也是有的。但这一点肯定是不对的,时代进步了,法律就是要很清楚,不能含糊其辞。

  “大”法律“小”工会

  《财经文摘》:《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劳动者,是否与中国工会的作用缺失有关?

  华生:这是中国劳资关系失衡的一个很重要原因。自由派说,应该让工人和资本家自己去博弈。但中国的国情是,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的空间很小,没有自由罢工的权利,他们的手脚被捆住了。所以,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也正是这样,《劳动合同法》中才会有潜在的、倾向劳动者的一面。这种法律偏向,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在内。

  但是话分两头讲,工会的问题是更大的政治改革问题,不是《劳动合同法》能够解决的。这个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是让我们看到:保护劳工权益,在中国特别重要。

  《财经文摘》:但是工会力量不足,会不会影响《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效力呢?就像毛寿龙先生所说的,中国可能还需要10万名“劳动法警察”。

 劳动合同法47条解读 华生解读《劳动合同法》争议
  华生:随着保护劳工的法律加强,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部分地起到工人组织和工人利益代表的作用,而且现在这作用越来越大。

  实际上,这次《劳动合同法》最大的变化,不是条款更严格,而是加强了执法力度,加强了威慑力。过去的《劳动法》也规定,用工要签合同、要给劳动者上保险。但是没有规定不签合同、不上保险怎么样。

  《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如果不签合同,视同已经签了合同,并且要付双倍工资。这次《劳动合同法》会引起这么大反响,也是因为它的惩罚条款比较多。因此其出台以后,我们看到,合同签订率已经大幅上升。

  中国的全国总工会作为一种官方组织形式,肯定是既有做得过头的地方,也有做得不够的地方。但是要看到,它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比如在推动《劳动合同法》通过的方面,他们就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也承受了来自资方的很大压力。

  对于工会的力量,也不应该太理想化。从全世界范围看,工会的作用也不都是绝对的。一方面,工会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可以自由组织工会未必就会有强大的工会。因为工人是分散的,利益是不同的,也是可以被收买的。所以,对这一点不能理想化。

  对企业影响有限

  《财经文摘》:有报道说,《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一些外企受其影响已经开始大规模撤资。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外企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华生:客观地讲,真正的跨国公司还是比较规范和守法的。只要中国政府规定了的,他们都做得比较好。做得比较差的,是台商、港商、韩商这些中小外资企业。超常的劳动时间、恶劣的工作条件、不安全的劳动环境、不上劳动保险,基本都出现在这一类企业中。

  对于规模较大的西方跨国公司来说,因为本身在这方面做得比较规范,所以,《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他们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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