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贴息 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不如强化信用的“贷款助学”



 助学贷款贴息 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不如强化信用的“贷款助学”
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与之配套的救助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制度出台。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多次发文、开会,研究解决办法,教育部学生司还专门建立了“高等教育学生助学贷款信息查询库”。社会上各种救助贫困大学生的活动,在每年8、9月份,成为媒体的热点、焦点;热心于慈善事业成功人士纷纷解囊相助;国家财政明确规定“助学贷款”财政贴息50%;共青团中央等机关还建立了“希望工程”等多种慈善“工程项目”。真可谓社会各界全力相助,慈善有嘉,唯独就是高校“铁石心肠”。 然而,贫困大学生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原因是“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不合理。学校是学生的驿站,不可能长期作为贫困生贷款的最终担保人;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助学贷款”很容易成为不良贷款,商业银行不敢贷。现实逼迫我们,必须重新设计“让所有考上大学的青年,都有能力完成高等教育学业”的“经济保障”制度。 一、 正确认识“贫困大学生” 第一,考上大学的贫困大学生,作为群体是社会未来的强者,暂时的经济弱者。第二,家庭贫困不是个人“懒惰”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现象。其中自然、历史和社会原因占主要部分。第三,从个人成长来看,“贫困是财富”。一般在求学期间,物质财富的拥有量与知识转化和吸收力是负相关关系。第四,“教育是阶层结构再生产的重要机制”(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语)。贫困大学生为改变现状的有效机制——求学,是社会的责任,更多的是靠自己的努力。第五,社会组织和慈善家中某些人以及媒体期望“感恩戴德式的回报”,甚至,带有“歧视性的施舍”,对贫困大学生来说,是不应该的。 二、 目前,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缺乏科学性 一是借贷主体利益不对称。财政贴息只减轻借方利息负担和保证贷方的利息收入,但最重要的借方的还本信用没有监督和担保,贷方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没有保证。制度本身就为“助学贷款”制度埋下了“夭折”的祸根。二是学校不可能作为借贷的担保人。它对于学生来说,学校是人生的“加油站”,一晃大学生活就结束了,学生成了社会的人,其求学期间的贷款是否愿意偿还,完全凭个人道德修养约束,没有任何实质性机制督促学生还贷。对学生来说,制度上就认定“助学贷款”为“或有债务”。三是信用贷款必须有信用历史记录,助学贷款是求学期间贷款,毕业后用劳动所得偿还,是“没有信用记录”的信用贷款。学生的信用靠事后诚实还贷来证明,与普通信用贷款不同。四是信用助学贷款的三方,其中有一方缺失。学生是借方主体,银行是贷方主体,担保方是学生未来工作的单位和与其交往的社会组织,该制度设计中,社会组织却没有责任,工作单位又不可能事先预知。问题就出在“担保方”责任人在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中缺失。 三、 强化信用的“贷款助学”制度设计 “助学贷款”的核心是为了“助学”而不是“贷款”。这个“贷款”有特殊含义,包括救助、施舍、信任和希望等感情色彩,都与经济交易没有关系。“贷款助学”的核心是贷款,它与一般商业贷款没有区别,“助学”是贷款的用途。因为,用途不同,其贷款方式就不一样。因“助学”的特殊性,即先贷,隔期偿还。而且贷款必须是信用贷款,不可能是抵押贷款。因此,信用贷款助学,其“信用”必须得到特殊“关照”。否则,就“助不成学”。 对“学生信用的特殊关照”是贷款助学制度设计的核心。若一个学生,在取得一定贷款资格后,只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就可“方便地随时随地地得到一定限额贷款”,毕业后,只要贷款者“能随时随地地自觉偿还”,直至还清本息。这就是正常的借贷信用。 为保证信用正常,其中有两句关键语:一是“方便地随时随地地得到一定限额贷款”,二是“能随时随地地自觉偿还”。两个“随时随地”,就要求所有的银行营业机构,都要对学生借还贷款“大开方便之门”。目前,技术上不成问题,各银行之间互联互通,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银行主观上愿意“大开方便之门”,关键不是中央财政贴不贴息,也不是银行有没有“同情心”,而是放出去的贷款,“按期回收率”和“利率水平”的高低。若是回收率高,少数坏帐损失,有明确的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利率水平哪怕比同期商业贷款低一点,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大开方便之门”。 借款方——学生,在借钱时,未毕业之前,都是打算还的,毕业之后有收入也是打算还的。但是,借、还贷都不方便,又没有人督促,银行根本找不到借款人,社会没有制约机制,给人“不还白不还,还了也白还”的心理。我们关键要研究学生毕业有收入后,怎么发现和督促借款者还贷。解决了“发现”和“督促”问题,有收入的毕业生就会“自觉”地偿还本息。自觉还清本息者,说明其信用好,社会应该承认。社会怎么承认其信用,就要研究如何鼓励按期还贷者,惩戒无信用者。 上述两项措施就是强化“信用”。信用强化管理,是中国目前社会的缺项,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 四、 强化“贷款助学”信用的社会督戒机制 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大学生专用“限额贷记”信用卡管理办法》,只要学生拿到正式入学通知书,就可以在其居住地任何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凭身份证办理《大学生专用“限额贷记”信用卡》,每年限额多少由国家依不同地区或不同学校制定标准,继续读研究生的还可以申请展期。 当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只要是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业务,只要是合适年龄段的人口,都必须先审核其是否贷款助学。国家设立“贷款助学”信息库,只要输入身份证或姓名都可以查到。入校至还清贷款期间,不得更换姓名和身份证,二者必须更换的,须持一定证明到银行更换登记的信息(责任人为学校和就业单位)。 当学生毕业后,第一次与银行打交道(存取款、汇款等),银行必须给毕业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贷款助学”还本付息督戒书》,并在第一次偿还贷款,作特殊记录,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新的“信用卡”,不得出国、投资、旅游、大额消费等。当还清贷款办理最后一笔业务时,银行发给《信用证明卡》,打印明细贷款、还款明细记录,以资证明其信用和赚钱能力。专用信用卡,既可以废止,也可以继续使用。继续使用者则转为普通信用卡,以还款情况核定为金、银、铜卡,以证明其信用状况,作为日后其经济活动的证明。 五、 推行“强化信用的专用限额信用卡”的意义 第一、解决了“贷款时银行心里没底”的顾虑,“收贷时找不着人”的困难。 第二、把“救助”改为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没有心理负担,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个人接受社会监督、考核,把个人的信用度,作为人品记载。 第三、对未还清贷款者的限制,逼迫毕业大学生脚踏实地地认真“打工”赚钱,可以培养人的意志和吃苦精神。在自己借钱学习期间,也会更加珍惜每一分钱的用途,这是当代大学生所缺少的。建议,不仅在贫困生中,在年满18周岁的青年中(包括富裕家庭子女)推行这一制度,都由个人自费(贷款助学)读大学,在一定的“社会规范”(如《婚姻法》)中明确,“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到18岁为止”。 第四、新的“贷款助学”制度,有一定的抑制学校乱收费作用。超定额贷款部分,学生必然找父母求助,只要是找父母求助的,要么是超定额消费,要么是学校乱收费,家庭和学校互相监督。当然,父母还可以“以借的形式,资助他们”,但社会意识应要求“有借有还”。 第五、大学是为未来培养人才的机构,其收费本来应该由未来的收入支付,这种未来创造的收入,通过银行掌握的社会资金垫支,是最合理的社会资金运动。也为天下父母卸下了两幅“重担”,一是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二是既想满足孩子的要求,又担心惯坏了孩子的心理负担。同时,还为增加社会消费形成了一大笔资金。更重要的是为“特困或困难大学生和家庭”卸下了学习、生活费用重担,让所有的大学生,平等了,自立了。为未来的人才自立、自强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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