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成长的现状描述
顾自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殊性,金融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改革。目前面对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挑战,一个更为高效,合理的金融支持是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章的分析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中金融“绩效”展开,以我国经济改革以来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变化的资料为基础,对我国金融现状作一简要描述。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总量的变动 (一)、金融工具总量。 金融工具是金融结构中最基本、最活跃的要素之一,是一定金融制度框架下金融交易关系的物化。其创新、淘汰和再创新成为金融成长过程的最直接表现。金融工具的属性浓缩着其赖以生存的金融体制的种种特征。表4.1给出了从1978到1997年我国金融工具总量变动的相关数据。从表中可以直观的看出,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工具总量及种类的变动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债券与债务关系。表4.1中国金融工具总量统计Ì项目 年份 1978 19971.现金 212 10177.62.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 Í 1134.5 51905.53.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各项存款Î 0 25429.24.金融债券Ï 0 3541.85.保险准备金 15 489Ñ6.对金融机构总债券(1~5) 1361.5 91534.17.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各项贷款 1850.0 54374.68.其他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贷款 40 2251889.政府债券 0 5472.2910.企业债券 0 24511.对非金融部门总债券(7~10) 1890.0 285279.8912.政府向银行借款 0 1582.0613.股票Ð 0 2662.1114.金融资产总量 3251.5 381067.16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刊》,《中国金融展望》。1978,1998注:Ì 表中所有统计项目均为年末余额 Í 1978年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不存在,只有人民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Î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意外的所有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 Ï 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债权(金融机构包括除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意外的所有金融机构)。 Ð 股票流通市值。 Ñ 1996年数值。 其中现金总量、银行存款总额、金融机构债权总额、银行贷款总额及金融资产总量等1978年原来指标按照1997年末总值计算均有较大幅度增加。此外,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的出现也标志着我国金融成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金融工具种类多样化成为改革以来金融成长的显著特征。19年中,我国金融工具总量增加了117倍,金融工具的创新及大规模发展成为我国金融成长和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中要表现。关于金融成长的分析中,如果失却了对金融工具的考察,则难以对我国金融成长的程度作出客观的评价。我国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四类: 1. 1.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三类:一是同业拆借市场工具,包括国库券回购和逆回购,交易者限于银行、保险公司,目前券商也被允许进入。二是短期借贷市场工具,包括活期存单、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单、信用卡、大额可转让存单及一年内的各种贷款。第三类是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第四类是短期国库券,分为凭证式和记帐式国债。其中,后者仅限于银行购买。 2.资本市场工具。资本市场工具可以分为四类,一是长期国债;第二类是政策金融债券,主要由三家政策银行发行,其交易额目前仅次于国债。第三类是企业债券,品种包括5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和5年以内的短期债券,亦可分为可转让债券和不可转让债券,有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国有企业债券和只限于地方发行、流通的地方企业债券。由于企业债券目前在我国尚不存在二级市场,私人企业无权发行自己的债券。第四类是股票。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股票种类的增加标志着我国吸引外资的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标志着融资渠道的增加。 3.外汇市场工具。我国实行结汇制外汇政策,只允许银行在外汇市场交易外汇。中央银行通过直接参与外汇交易来调解汇率,不允许私人和企业直接进入外汇市场。 4.海外市场工具。目前已经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金融机构正在逐渐增加,但其业务范围尚在限制之中,业务范围内使用金融工具不受限制,但市场份额较小。从国外金融机构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和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来看,较之国内金融机构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 尽管我国金融工具数量有所增加,金融创新初见端倪,但以上四类金融工具中绝大部分仍体现着明显的政府意志。各种金融工具发行的初衷和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于满足资金需求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整体金融运行的计划色彩很浓。相反,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工具中除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以外,金融工具创新均源自私人部门追求利润最大化、低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套利保值、规避管制或是合理避税的动机。相比而言,我国金融工具带有明显的非市场性。除此而外,我国金融工具还带有明显的非市场定价特征。在我国,国库券、国债、企业债券和银行存贷款(专项贷款)、金融债券等金融工具利率均由中央银行规定,作为法定利率执行。例如,央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6%,对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10%,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大浮动幅度为50%,对个人和企业存款利率均有相应的规定。这形成了一个严格的利率规制体系。我国汇率制度也是一种有规制的浮动汇率,而非真正的市场汇率。在外汇市场上,央行通过直接参与外汇交易来管理外汇价格,实行结汇制。从我国改革的成效来看,金融产品价格的规制对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金融成长是有利的,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法定利率约束了金融资源的流向,无法反映金融资源的供求状况,这必然会降低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了金融资源过多地流向盈利率过低的部门,而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非公有经济却因资金缺乏而无法正常发展。同时对金融产品创新的规制,使公司企业在内源融资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过于依赖外援融资中的银行贷款(企业无法自由发行债券)。银行贷款仍是企业外源融资的主渠道。1999年贷款融资占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总额的比例仍高达89.89%,股票融资占外源融资总额比例为9.11%,债券融资占外源融资总额仅为1%。同时,从企业整个融资结构看,我国企业的融资以外源融资为主,1999年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在企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为75.48%,其中贷款为69.86%,证券融资为7.86%,其他债权债务为8.17%,企业直接投资(内源融资)仅占24.52%左右(本段落数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1年第2期第48页数据计算得到)。这种状况不仅会导致企业迫于债务压力缩短生产周期,而且会使金融机构因充足率不足而具有明显的脆弱性。 (二)、金融总量中的金融机构 相应于金融工具总量增加的另一个可观景象是我国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金融改革通过体制内分设、体制外新建和增加体制内体制外的分支机构使我国金融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改革前,我国金融机构结构极为简单,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家金融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基本局限于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金融交易种类除存贷款外基本上没有其他投融资渠道。从严格意义上讲,金融市场是不存在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国家财政部分离出来,重新回复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升级为独立的商业银行,并成立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剥离了人民银行吸收存款的职能,使人民银行成为专业的中央银行,初步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金融体制。金融机构结构多元化趋势明显。(见图4.1) 除新设立金融机构意外,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副攀升。截至1999年底我国金融机构总数达112141个。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超常规增设导致从业人员膨胀,使我国金融成长带有明显达量性扩展趋势。 二、 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现状 我国经济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转轨之一。(刘国光,1997)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引致“金融深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及由此引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带动了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全面发展在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同时,也在也存在着明显的金融抑制。 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经历了一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1. 1979~1984年期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个体经济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以及“拨改贷”等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深化程度迅速提升的主要因素。从金融资产构成的变化可以看到,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农业贷款由1979年的136.7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368.1亿元,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由6.32%提高到6.64%;与“拨改贷”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由1979年的7.9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451.7亿元,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由0.36%提高到8.14%。(图4.2) 2. 1985~1990年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由“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向“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期间推出了金融、物价、税制、流通等多项综合改革措施,利用外资和外向型经济进入起飞阶段,经济的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深化程度也由1985年的74.4%提高到1990年的106.1%。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使金融机构由单一的国有银行转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投资方式由单一的银行贷款转为金融机构贷款、债券融资、保险等多元化,对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从金融资产构成变化看,债券余额、保费余额、外汇占款、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等金融资产均快速增长,四项资产的规模由1985年的449.74亿元增加到1990年的2184.82亿元,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6.7%提高到11.1%,成为金融深化程度提高的重要因素;但受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限制,1985~1990年期间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仍是由国有银行贷款的大量增加所决定。 3. 1991~1995年期间,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股份制银行、合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和城镇信用社、证券公司等多种非国有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在促进金融结构调整的同时,也使金融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从资产构成看,国有银行贷款在金融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由1990年的77.04%降为1995年的59.23%;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12.77%提高到1995年的16.76%。除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由1990年的10.19%迅速上升到1995年的20.18%。此外,由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高速增长引致的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导致外汇占款高速增长,外汇占款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3.04%提高到1995年的10.19%。因此,从市场化改革角度看,影响这一时期金融深化程度提高的主要因素是由金融体制的多元化改革以及外汇储备的大量增加。表4.2 1979~2000年我国金融资产构成、金融深化程度、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 注:1985年以前金融资产总额数据由国有银行资金运用总额代替,1985年以后由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总额(不含有价证券投资)、债券余额、国内股票流通市值和国内保费余额加总得出。数据来源:1979~1989年金融资产数据引自《中国金融统计1952~1996》;1990~1999年数据引自《中国金融统计1997~1999》,其中债券余额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余额之和;2000年数据引自《中国统计摘要2001》,其中2000年债券余额为1999年余额加2000年国债净收入。
4. 1995年以后,我国金融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深化程度随之大幅度提高。从资产构成变化看,金融机构贷款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1995年的75.99%降为2000年的64.84%,其中国有银行贷款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1995年的59.23%降为1999年的53.31%;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上市股票数由1995年的381只上升到2000年的1088只,股票流通市值由1995年的938亿元迅速上升到2000年的16087.52亿元,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1995年的1.41%提高到2000年的10.49%,带动金融深化程度增加了16.4个百分点,占同期金融深化提高幅度(57.8个百分点)的28.36%,是金融深化程度迅速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虽然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对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及由此引致的经济高速增长,依然是金融发展及金融深化程度加速提升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产业结构变化的特点,将1979~2000年划分为四个时期,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产业结构变化与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的关系。 1979~1984年期间,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第二产业产值比重有较大幅度下降,第一产业产值比重有所上升,但产业结构的这一变化是对改革前发展失衡的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受此影响,三次产业增加值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年均经济增长率高达9.56%。因此,该时期金融深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固然与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密切有关,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年均增长率12.68%),对金融深化程度的加速提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984~1990年期间,第二产业产值比重继续下降,但其内部轻、重工业比例趋于优化,家电等新兴产业的迅速发展,使轻工业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85年的47.4%上升到1990年的49.38%。同时,第三产业、特别是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高速发展,使1990年第三产业产值比重比1984年大幅度提高了6.6个百分点。与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优化的第三产业产值比重的大幅度提高相对应,金融深化程度也大幅度提高,由1984年的77.4%提高到1990年的106.1%。期间,由于经济过热和发生房地产泡沫等因素,1988年以后政府对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导致1989年和1990年经济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但年均经济增长率仍达到了8.79%的较高水平。 1990~1995年期间,我国产业结构进入新的快速提升期,主要体现为第二产业产值比重大幅度提高以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的提升。其中第二产业产值比重由1990年的41.6%提高到1995年的48.8%,且第二产业在内部结构方面也有明显提升,这一质的结构提升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规模迅速扩大、比重大幅度提高(工业制成品出口规模和在出口中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462.05亿美元和74.41%提高到1995年的1272.95亿美元和85.56%,其中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规模和在出口中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55.88亿美元和9%提高到1995年的314.07亿美元和21.1%。这一变化说明我国第二产业在内部结构提升的同时,国际竞争力也大幅度提高。 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下降,主要是传统的贸易服务与餐饮业发展相对缓慢所致,邮电通信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等与技术进步有关或对经济增长贡献较高的产业部门均快速成长,是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明显提升的表现。正是产业结构质与量的同步提升,引致了1990~1995年期间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期金融深化程度提升幅度较小,只有7.6个百分点,主要是受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适度从紧”政策的影响,金融深化在1994年和1995年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所致。事实上,在1990~1993年期间金融深化程度由106.1%提高到121.1%,年均提升5个百分点,高于1979~1990年期间的年均提升幅度。 表4.3 1979~2000年我国的产业结构变化、金融深化与经济增长(%) 数据来源:根据表4.2数据计算。 1995~2000年期间,我国产业结构继续提升。从产值比重变化看,非农产业产值比重的年均提升幅度小于1990~1995年的提升幅度,但高于1984~1990年的提升幅度;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产值比重均有提高的情况下,内部结构也发生了质的提升。受此影响,金融深化程度加速提升,到2000年已达到171.5%,年均提升幅度高达11.56个百分点。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7~1999年经济增长出现深度回落,年均经济增长率只有8.26%。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金融深化程度的异常加速提升与股票流通市值快速膨胀有关。虽然1995~2000年期间股票流通市值的膨胀是建立在上市股票大量增加的基础上,但股票价格指数大幅度上涨也是重要因素,沪市综指由1995年末的927.03点上升到2000年末的2221.65点,上涨了2.4倍,且2000年上市股票平均市盈率为50多倍,远高于除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股票市盈率,说明我国股市存在泡沫化问题,金融深化程度的异常加速包含了较多的股市泡沫。 三、我国金融成长中的金融抑制 2000年我国金融深化程度与日本1976年、韩国1992年、泰国1997年和美国1999年的金融深化程度相当。虽然因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模式、经济结构、发展阶段、金融制度等诸多影响金融深化的因素不同,使各国的金融深化程度缺乏可比性,但就提升速度和提升幅度看,我国金融深化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从1979年到2000年21年内,我国金融深化程度从53.6%上升到171.5%,提升幅度为118个百分点;韩国金融深化从57%(1967年)提升到167%(1992年)用了25年时间;泰国从50%(1973年)提升到169%(1997年)用了24年时间。因此,就金融资产规模与GDP规模看,与韩国和泰国相比我国金融发展并不滞后。但就金融结构看,我国金融发展中仍存在比较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具体表现为市场结构不健全、金融产品结构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体制存在制度性障碍等。 1.金融市场结构问题 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是优化资本配置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实现这两大功能需要能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的金融市场体系。我国金融业经过20年的发展与改革,已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但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垄断金融市场的格局尚未打破,2000年银行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比重为89.6%,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额中比重为66.17%。金融垄断的结果必然是金融活动的低效运营。同时,从市场的服务层次结构看,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缺乏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如金融机构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1999年短期贷款中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只有9.74%;企业债券的发行基本由国有大型企业垄断;股票市场的服务对象90%以上是国有企业,以扶持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的二板市场迟迟不能开市和服务于证券市场退出的场外交易的被禁止等。金融市场不健全形成的金融抑制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经济增长。 2.金融产品结构问题 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我国金融业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体制创新不断获得突破,产品结构也日益多样化,但由于金融垄断的格局始终没有打破,限制了金融业的适度竞争,导致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金融产品结构相对简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传统金融业务产品结构单一。我国的银行业务集中在信贷等传统的零售业务领域,金融中介等批发业务严重不足,且即使在传统的零售业务中,也缺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系列产品,而国外银行业在企业的整个发展期、成熟期、甚至二次创业中都会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品种。在证券业中,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债券余额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很低,1999年只有12.94%;且债券发行以国债为主,企业债券的规模及其在债券余额中所占比重很小,1999年企业债券余额只有778.63亿元,在债券余额中所占比重仅4.35%,而企业债券发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成为企业重要融资方式;相对于债券市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同样存在法人股、国有股的流通问题以及A股和B股的合并问题。其二是衍生金融工具发展滞后。衍生工具是企业规避或分散经营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1991年我国即建立了期货市场,但交易品种局限于绿豆、有色金属等商品期货,至今尚未推出利率、汇率、股指期货以及期权、货币互换、股权互换等规避金融风险、在发达国家已广泛交易的衍生工具。三是金融手段创新不足。在全球化、一体化已成为金融业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中,各国金融业为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已借助电子技术的发展迅速实现金融业的电子化、网络化。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已基本实现电子化,银行、证券业务网络化也已起步,但与国外发达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由于体制问题,金融机构在电子化与网络化过程中各自为战,如各银行的自动取款系统和结算系统独立运行、互不兼容,既提高了金融业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发展成本,也因规模不经济和便利性不足而抑制了其自身的快速发展。 3.企业融资结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特别是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建立与发展,使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融资结构趋于优化,但受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且存在诸多制度性准入限制的约束,银行贷款仍是企业外源融资的主渠道。1999年贷款融资占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总额的比例仍高达89.89%,股票融资占外源融资总额比例为9.11%,债券融资占外源融资总额仅为1%。同时,从企业整个融资结构看,我国企业的融资以外源融资为主,1999年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在企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为75.48%,其中贷款为69.86%,证券融资为7.86%,其他债权债务为8.17%,企业直接投资(内源融资)仅占24.52%左右。与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相比,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存在外源融资比重过高和证券融资比重过低的问题。从整个企业融资结构看,发达国家内源融资比例较高,如美国内源融资比例在30~40%之间,外源融资只占融资总额的60~70%;英国内源融资比例较低,在15~20%之间,外源融资占比在80%左右;日本内源融资占比在25~40%左右,外源融资占比在60~75%之间。从外源融资结构看,美国、日本的外源融资中只有20%左右是贷款融资,80%左右是证券市场融资,在这80%的证券市场融资中,又以债券市场融资为主,占证券市场融资总额的70%左右,且有不断增高的趋势。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结构中债券比重较高,基于债券融资比股票和银行贷款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因为银行贷款存在期限、贷款抵押、银行介入企业经营等限制,股票融资存在企业控股股东的地位、股权分散容易被收购、年末分红压力大、股权稀释增加经营压力等问题。而债券融资不仅可以获得长期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发展企业,并且能够屏蔽贷款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不利之处。而我国外源融资中,贷款融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股票融资尤其是债券融资份额很小,这是由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引致的金融结构不合理所决定的。从日本、韩国的发展过程看,企业负债过高、特别是银行信贷在企业融资中所占比重过高,对企业发展和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是十分不利的。一旦发生危机,很容易引致债务连锁反映,形成经济与金融双重危机。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调整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以缓解银行贷款压力,防患于未然。 五、我国金融规制的现状分析 (一)、重视法律规制,逐步建立我国金融规制的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金融业法律规制的力度,逐步建立了金融业法律规制框架。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规制主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协助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规制的法定地位,基本权力、规制目的、规制对象,规制范围以及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其规制职能时,享有独立的规制权,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该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随时进行稽核、监督检查等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为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金融规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既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其法律义务,又要在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时,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告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部分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实行接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对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处以一定时期甚至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处罚。 (二)、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金融规制的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四、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和管理我国金融业。从法律角度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制职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银行监管一司(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银行监管二司(负责监管中型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监管城乡信用社),各级分支行也有相应的监管职能。体现了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进行全程监管的思想,并开始实行了本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三个方面的并表监管。 (三)、我国金融规制的目标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不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央银行实施金融规制的权利,同时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作为金融监管的目的。 (四)、我国金融规制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两种,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部门派专人进驻被检查的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验情况实施全面或专项的检查、评价和处理。现场检查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手册》进行,内容涵盖金融机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表外业务以及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则性等方面,通过现场检查能够发现一些仅从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为准确反映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建立监管报表的报送与审察制度以获取监督信息,从中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已建立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分析制度,改进了金融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按照金融机构的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自下而上的非现场监管报送工作,确立了金融业非现场监管的报告制度。 (五)、我国金融规制的对象和内容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信用社、保险业和证券业)。规制内容有: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所得、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察负责人任职资格,督促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等。 (六)、市场退出的规制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实行市场退出的尝试。如: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接管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于1996年决定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功关闭了一些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1996年关闭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两家信托投资公司和十几家信用社,其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后于1999年申请破产,开创了金融机构破产的先例。此外,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也表示要改革目前行业内只进不出和缺乏竞争的局面。我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形成。 (七)、我国金融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各项金融规制工作刚刚起步,规制力度过大,规制效果还不够理想。规制制度表现为应急救火的较多,提前预防的较少;单项检查的较多,综合考评的较少以及存在区域规制标准不一的问题。长期以来,金融规制过分注重于金融机构的进入,但缺乏科学有效的全程规制及市场退出机制,行政处罚比重较大,法律惩罚和市场惩罚机制尚待形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规制目标不够明确。规制目标是规制主体有效实施规制的前提和采取行动的依据。我国金融规制目标原则性较强,“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一定程度上只是一个指导思想。规制目标不够明确具体,往往导致规制实施目标不明、方向失控、规制措施滞后、规制效果不理想。(2)金融规制法律法规不健全,依法规制的有效性不够。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已经初步确立了我国金融规制的法律框架,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法规缺乏科学的定量管理,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规不健全,关于银行、外资外汇、债券、证券、保险等管理的配套法规尚无具体的实质性内容。(3)受观念和外部环境制约,金融规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规制实施过程中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的现象到处存在,使市场、风险、惩罚和退出机制无法有效形成。(4)我国规制制度有待创新。随着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日增,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特征日益明显,微电子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使金融交易异常复杂,加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出现,都对我国金融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保持我国金融的健康成长,金融规制创新势在必行。 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表明,金融适度成长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金融抑制或金融自由化过度(参第二章第一节金融深化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部分)均会损害甚至破坏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并可能带来巨大的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经济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产业结构的升级需要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进行质的改进,摒弃过去忙上项目、大搞量性扩张的粗放方式。但以上改革都亟需金融业作出相应的变革,以满足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需求。 鉴于我国金融深化程度已较高以及金融发展中存在多方面的金融抑制的现实,我国追求金融成长的当务之急应是消除金融抑制和防范金融过度并举,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警惕金融过度,致力于完善金融结构。考察1979年以来的经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直接原因多数来自于宏观改革:如“拨改贷”、银行贷款数量增加、金融多元化发展等。但明显缺少由微观金融企业创新和成长所引致的金融深化,同时表现在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产品结构和企业融资结构方面的金融抑制也更直接的与微观金融企业有关。笔者认为,要在未来消除金融抑制,实现金融深化和金融成长,应从微观金融企业的角度寻找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