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是非:品牌价值还是商业利益



  2008年的一系列危机将百度推向了一个拐点,向左还是向右只有百度自己可以左右,我们恳请百度慎重地走好这一步,因为它关系的不只是百度自身,而是整个互联网行业

  本刊记者 马丽

  或许百度可以卜上一卦,为什么2008年是非不断、危机重重?

  先是搜索引擎结果涵盖盗版数字音乐链接频惹官司上身,接着又因屏蔽三鹿奶粉负面新闻的坊间流传深陷“三鹿门”丑闻,最后由央视新闻曝光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涉嫌勒索营销终于让百度不堪重负:2008年11月17日,百度股价一夜间下跌25%,14亿美元市值顷刻蒸发,国人对百度的质疑终于传染了华尔街。

  流年不利,这绝对可以成为百度2008年的关键词。《法人》杂志欲从搜索引擎盗版链接和饱受诟病的竞价排名两个角度回顾百度的“流年不利”。

  搜索引擎服务商绝对不止百度一家,也不是只有百度的搜索结果中出现了盗版音乐链接,但是根据“擒贼先擒王”的原理,号称中国搜索引擎界领头羊的百度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众多唱片公司的首发目标。EMI、索尼BMG、华纳、环球、金牌娱乐、新艺宝、正东七大唱片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将百度告上法庭;浙江泛亚公司所属网站“娱乐基地”更是对百度发起了六连环诉讼,让百度史无前例地因同一个纠纷成为六次被告,娱乐基地在第五次诉讼中将标的迅速提高到1亿元,在第六次诉讼中将诉讼地拓展到了美国。

  对于搜索引擎盗版链接问题,中国法院摇摆不定的态度让百度受尽煎熬。先是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百度胜诉,三天后却又判决同样提供音乐盗版链接的雅虎败诉,紧接着2008年2月份上海方面法院判决迅雷深度链接盗版影片承担侵权责任,这似乎意味着对百度的判决是一个误判。环球、华纳、索尼BMG三家唱片公司更是借势于2008年4月再次对百度提出高达900万美元的侵权之诉。《法人》杂志为此推出了《雅虎与百度的地狱天堂》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底线》两篇文章,不但解读百度的诉讼纷争,更从法理深度和多维角度探讨搜索引擎服务商盗版链接的法律责任。

  百度在竞价排名问题上的处境与盗版链接的处境不同。在盗版链接问题上百度虽是领头羊,但是雅虎、搜狗、迅雷等国内搜索引擎服务商都确定无已地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在竞价排名问题上,百度是孤单的被批斗者,这是垄断性地位在赐予百度独享竞价排名巨额利润后,又赐予百度的苦果。

  年末《法人》杂志推出《百度向左还是向右》时,关于百度竞价排名的分析评论乃至谩骂已经汗牛充栋。但是在一片声讨的狂潮中,《法人》记者从法律视角切入,树立了自己的观点:百度的竞价排名就是广告,我国应从法规上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区分搜索结果中广告和非广告的做法,使政府监管有章可循。

  2008年的一系列危机将百度推向了一个拐点,向左还是向右只有百度自己可以左右,我们恳请百度慎重地走好这一步,因为它关系的不只是百度自身,而是整个互联网行业。

  2009年但愿百度走好!

  百度向左还是向右

  百度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在饱受垢病之后,在中国搜索领域一枝独秀的风光将一去不返,它必须寻求改变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08年12月11日,百度发布了调整后的第四季度营收预期。百度预计,在2008财年第四季度营收为人民币8.9亿元到人民币9亿元之间,这比之前预期的人民币10.25亿元到人民币10.55亿元之间大幅降低了约14%左右。

  经历了最近“央视曝光门”的洗礼,加上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对网络广告业的影响,百度股价的一路大跌并未超出人们的预料。而对于百度来说,值此时机重新审视和梳理其竞价排名模式,使其更规范、更合法地运营,显得十分必要。

  变了味儿的竞价排名?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壮大,无数的网络商业模式得以衍生,竞价排名便是其中之一。作为百度最主要的收入模式,竞价排名给百度带来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争议、质疑,甚至指责。

  从技术上看,搜索引擎就像是一座桥梁,众多的网页内容在错综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被搜索引擎的网络蜘蛛技术抓取回来,存储在服务器上。当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平台来查询时,它就会将相关信息的网页地址罗列在用户的搜索结果内。

  “竞价排名就是这样一种商业模式,是靠卖关键字来让用户最快时间找到有商业信息的网页,从而让商家通过关键字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呈现给相关的搜索人群。”一位资深搜索引擎营销人士这样概括竞价排名的商业内涵。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商家处于上游,搜索引擎处于中游,而网民处于下游。当网民在百度搜索信息时,显示在他们面前的往往是一个融合了商业信息的搜索结果页,一旦用户点击了其中的商业信息,搜索引擎就会按照相关点击率来收取商家的推广费用。

  很多人因此这样概括百度的竞价排名:这好比一份报纸,广告不仅出现在广告版,而且混迹于新闻版——这正是百度竞价排名广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竞价排名背后体现出一个企业的价值观,其实根本问题还在于百度目前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本身违背了社会价值,违背了搜索公认的准则。”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公认的搜索准则应该是:网民输入查询的关键词,搜索引擎给出根据固定算法得出的自然排序结果,而不是目前百度这种模糊商业竞价排名与自然搜索界限的方式。

  姚克枫的另一个身份是互联网反垄断联盟秘书长,目前他们正召集百家网站,准备联合起诉百度。

  与百度相比,其主要的竞争对手谷歌则显得高明得多。目前,谷歌采用自然搜索与推广结果分开显示的方式,把页面分为左右两栏,左面是自然搜索结果,右面为推广结果。当右侧的推广信息点击率达到一定程度后也会自动移到左侧自然搜索结果内,但是会用明显底色区分开来,自然模式与推广模式一目了然,这在消费者眼里显然客观的多。

  百度的搜索结果页虽然也分为左右两栏,但目前右侧大部分是按照固定位置,以包月、包年的方式来购买的广告位。左侧则是按照竞价、相关度、点击率等综合指标来进行搜索排名,其中推广结果实际上也有“推广”二字标识,但由于不够明显,大多数网民观察不到。

  谁来监管?

  在央视上月对百度竞价排名问题的报道中,虚假医药信息成为重点。实际上,医药类广告监管几乎是所有广告媒介的重灾区。除搜索引擎外,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都出现过此类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也早已对此类广告信息做出严格的限制规定。

  但问题是,搜索引擎到底是不是媒体?作为一种互联网中介平台,搜索引擎该不该负起广告监管的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首先对百度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做一个定性分析,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定义: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可以准确的说,百度的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姚克枫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姚克枫律师表示,尽管《广告法》是1994年发布的,当时未能预料到今天互联网的发展程度,但互联网属于媒介的地位是不变的,在这种媒介上通过排名先后的形式予以收费来传播信息,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那些认为百度竞价排名属于付费搜索不属于广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企业在特殊类别诸如教育、医疗、卫生的信息发布中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经许可才能发布,一般来讲发布此类广告的网站应审查相关广告主网站的合法性,是否经过合法备案。如果审查不严,或无法提供广告主网站的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于发布的广告内容,互联网企业显然有审查义务。

  关于广告内容审核,上述资深搜索引擎营销人士则对《法人》记者表示,实际上百度一直以来都有相关审核,并且有一个专门的团队来负责,每新增一个关键字,都要通过审核之后才会批准上线。

  在最开始,这个审核主要是针对关键字和链接网页是否匹配的。百度一开始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互联网的中介,承担的是中介功能,并不是媒体,所以只需要审核用户点击关键字后出现的网页是否和关键字相符合,而不用去管用户找到的这个东西是否合法、是否手续齐全。但是在审核的过程当中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百度的审核内容发生了一些转变,早在2004年之前,就开始出现了对产品的审核。

  “但是产品审核一直是百度比较弱的一块,一直都不是很正规。”该人士表示,因为百度并不是执法机关或者审核、监督部门,百度的审核权限和手段非常有限,而且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就是有很多个人商家,对于这部分个人发布信息的审核,由于是新生事物,我们国家的立法都还是暂时空白,百度的审核能力更是有限。

  “所以说在当时百度不会去做政府该做的事情,而且这也不是政府赋予它的职能。这是整个互联网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百度一家。”上述人士表示。

  也有专家认为,目前对于搜索引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竞价排名类似业务为广告,但其特征非常符合广告的特点,因此应当参考广告的规定来规范竞价排名。

  垄断之嫌?

  2008年10月31日,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受全民医药网的委托,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针对百度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申请对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调查,并申请处以高达1.74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2008年11月8日,由法易网发起的互联网反垄断联盟正式成立,该联盟表示将联合百家网站提出对百度的反垄断诉讼。

  目前,百度已经占到搜索引擎市场70%以上的份额,鉴于这种市场地位的支配性,以及竞价排名引发的种种问题与争议,越来越多的企业表示了对百度垄断地位的担忧。

  “我认为通过诉讼让百度思考竞价排名模式的合理性,直至放弃该模式或改进该模式,是有绝对积极意义的,我反对百度的竞价排名,但我不反对竞价广告。”互联网反垄断联盟秘书长、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的竞价排名形式上属于拍卖广告位的模式,但实际上却没有按照《广告法》要求对竞价排名的形式予以明示,这一点是错误的。

  姚克枫律师认为,百度目前在搜索市场上确实具有垄断地位,但是他并不反对百度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百度滥用其具有的垄断地位维持其竞价排名的模式。

  据熟悉百度的互联网业内人士向《法人》记者介绍,央视报道后,百度已经开始对比较容易出问题的行业进行了梳理,包括医疗、医药、美容、招商等行业,与他们的合作一度全部停止。随后,又开始通过审核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医师资格、医药广告审批等方式,有限制地恢复合作。

  然而对于百度构成垄断,他并不认同。他认为,垄断是利用强制的措施来控制正常的市场行为,百度目前只是市场份额大,并没有利用这种身份影响市场规则,说百度构成垄断是比较牵强的。

  他表示,包括百度、谷歌等在内的大部分搜索引擎都已经做到了对于商业信息的明示。在此次事件上,公众认为相关信息是花了钱在百度上出现的,用户又是点击了这些信息而受到损失的,所以他们去投诉百度。“这并非没有道理,百度是收取了费用的,就需要实施监管职责,这个可能是百度面临的法律问题。”

  正望咨询互联网分析师周洪美对《法人》记者表示,一家企业是否构成垄断不仅仅要考虑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该企业是否利用其市场优势去采取一些有损市场公平的做法。因此,百度如果存在勒索营销、肆意修改搜索结果、随意调整不同公司网页质量的权重等行为,将无疑会构成垄断。

  竞价排名仍需完善

  在千夫所指的同时,竞价排名也有其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相关数据显示,通过广告联盟分成,百度养活着中国几十万家中小网站。据百度财报显示,仅在2008年第三季度,百度为其联盟成员支付的合作费用就达到了1.09亿元人民币,占其总收入的11.8%。这些与百度和谐共处的大多数网站,都依靠百度这棵大树茁壮地成长着。

  当然,也不要忽视通过百度的竞价排名获得快速发展的无数企业,这些都证明了竞价排名有存在的客观因素和合理性,只不过目前还不够完善。

  “百度目前是存在一些问题,尽管有些问题并不仅仅是百度自己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互联网行业,但这些问题肯定是要承认的,如果不承认,那就是掩耳盗铃。”那位资深搜索引擎营销人士表示。

  随着网民对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的认识越来越清晰,他们会开始规避这些商业信息的点击,逐渐会导致商业信息的点击率下降,这是必然趋势。在百度清理了医疗等行业之后,其业绩增长必然会下滑。再加上整个经济大环境导致制造业、贸易业都受到影响,也会使网络推广投入减小,百度在这些行业的整体收益就会降低,“我觉得这才是百度将来这半年会遇到的最大问题。”

  “我相信竞价排名模式不会被淘汰。”上述人士认为,百度这次的事情跟竞价排名模式本身没有关系,百度没有起到监管作用,这才是百度唯一的风险。这个风险不仅是百度有,所有的搜索引擎都存在,这是整个环境监管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认为百度竞价排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混淆了竞价排名与自然搜索结果之间的界限。”姚克枫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百度仅以“推广”和“快照”进行区别,根本不具有可识别性,这最终可能损害的是整个搜索引擎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会导致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不信任。

  “因此我建议百度放弃目前采用的竞价排名的模式,或者改良其竞价排名。应采用明显的标识区分竞价排名与自然结果的区分,比如采用不同颜色、不同风格。”姚克枫律师认为,在广告发布中,百度还必须严格审查广告主的合法资质;不要试图随意屏蔽网站,应与其他搜索类网站加强合作与交流,听取社会真实的声音。

  同时,姚克枫律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法律来规范搜索引擎市场,甚至明确规定:网页的左侧不得作广告或者不得采用竞价排名模式。

  对此,正望咨询互联网分析师周洪美也给出了类似建议。他对《法人》记者表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搜索引擎必须对搜索结果中的广告做出明确区分,美国各大搜索引擎均做到了这一点。

  因此,中国也应该从法规上明确此问题的做法,同时对搜索引擎广告性质予以明确,使政府监管有章可循。而对于虚假广告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多种方式的举报渠道,并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

  雅虎与百度的地狱天堂

  短短的三天时间,搜索引擎商们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的悲怆,而唱片公司则体会了由地狱到天堂的转折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同样提供MP3音乐深度链接,同样被诉侵权,同样是北京高院终审,结果却大相径庭。

  百度胜了 雅虎败了

  2007年12月21日,北京高院先是判决百度胜诉,12月24日又判决雅虎中国败诉。搜索引擎服务商先是以为搜索业就此迎来了事业的春天,三天后却发现“带头大哥”的胜诉很有可能是一场空欢喜。三天前,唱片公司陷入绝境般的郁闷,三天后,却发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甚至连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也迫不及待地向全世界宣告了雅虎败诉的消息,称雅虎案具里程碑的意义。

  作为两案原告方的实际操刀人,国际唱片业协会认为,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两案判决相反的关键。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是2005年7月,百度因此躲过了一劫。很明显,雅虎案可以代表今后的方向,而资深互联网律师于国富认为,这两个案子都可以代表今后的方向,因为它们代表着共同的司法原则,只是因为案件情况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两份判决两重天

  “根据我们收到的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出的投诉,某些搜索结果页断开了一个或多个搜索链接。您可以查阅以下具体的被断开的网络地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予显示的结果,请点击这里查看。”这是进入雅虎中文网站音乐搜索页面,搜索特定歌曲,点击“链接”栏后看到的雅虎声明。从声明中隐约读出雅虎的委屈和不服。跟随声明的指引点开的页面上是数以百计的被移除的侵权网址。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7家国际唱片公司将百度告至北京一中院,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侵权的MP3下载链接,侵犯了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年半后此案终审,百度以胜利者的姿态走出北京高院。

  2006年7月,雅虎被十一家唱片公司以同样理由诉至北京二中院,结果却败诉了。

  “雅虎败诉的原因,是因为其没有尽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搜索引擎必须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协助义务,及时断开与侵权内容相关的链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黄寰律师这样认为。于是,这里又引出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即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商发出的权利通知书是否必须明确侵权网站的地址?

  北京一中院在百度案判决中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

  而北京二中院在雅虎案判决中认为“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24个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两个中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一中院认为权利人的通知书必须包含具体的侵权网址,否则搜索引擎服务商不负有移除侵权网址的义务;二中院认为即使通知书中没有具体的侵权网址,只要权利人告知搜索引擎服务商其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并且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搜索结果中含有侵犯该音乐作品的链接,就可以证明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其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换句话说,一中院将确定具体侵权网址的义务分配给了唱片公司,二中院恰恰将这种义务分配给了搜索引擎服务商。

  一中院的判决依据是旧法,旧法中还没有“权利通知书”的具体规定。二中院判决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4条规定,权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侵权网站的具体地址,第23条又规定,只要证明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其搜索结果中含有侵权链接,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显然两个中院的法官在审判中都发挥了自由裁量权。

  “在掌握‘明知’、‘应知’状态时候,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宽严程度,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证据的不同和法官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作出了不同的‘明知’、‘应知’判断,这正是法律的复杂性所在。”于国富律师的话道出了两个判决相异的根本原因,正是这个原因促成了雅虎与百度命运的天壤之别。

  MP3音乐搜索侵权了吗

  MP3音乐搜索侵权了吗?如果侵权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唱片公司500万的索赔额,而只判决雅虎21万元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侵权,为什么百度在胜诉后,又与众多唱片公司开展广告分成的商业合作模式,这不明摆着胜之有愧吗?

  雅虎败了,可也不是完败。因为唱片公司的核心要求:认定MP3深度链接(即公众无须离开搜索网页就可以对第三方网站上的歌曲免费试听和下载的链接技术)构成直接侵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国际唱片业协会也承认,“雅虎中国和百度案件本质上与深度链接关系不大,而且也未判定链接本身非法”。这就是唱片公司拿不到500万元赔偿金的原因。

  北京高院认为搜索引擎提供的免费试听和下载服务不构成侵权。因为这种试听和下载行为实质上发生在用户和第三方网站之间,搜索引擎本身并没有上传或存储音乐内容,其提供的只是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地址。对此,权利人也许不服,也许委屈,但这是百度案和雅虎案透漏出来的信息。

  既然法院认为MP3深度链接没有侵权,那么搜索引擎侵的又是什么权呢?

  对于这个问题,从“盗版链接”和“正版链接”两个角度分析,思路会更加清晰。

  关于盗版链接,资深互联网律师于国富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避风港”原则,“搜索引擎不对自动搜索结果中链接到的内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提供侵权内容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为他人提供此类服务,客观上帮助或者教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也是雅虎案和百度案体现的共同原则”。

  但是雅虎案与百度案确实也体现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商发出的权利通知书如果没有具体的侵权网址,是否可以证明搜索引擎服务商已经明知或者应知其搜索结果中含有侵权链接?百度案和雅虎案法官对此态度截然相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识产权法官认为,雅虎案的判决可以代表北京高院今后在处理MP3侵权链接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也许意味着官方的立场已经开始向权利人一方倾斜。

  国际唱片业协会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在雅虎中国案件中,法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的诠释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法院明确了只要搜索引擎知道或应该知道它链接的对象是侵权音乐(不管权利人就此通知了该搜索引擎与否),都应对侵权结果负法律责任。”

  目前,MP3音乐搜索侵权之争主要发生在搜索引擎服务商和录音制作者之间(如唱片公司),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个问题只涉及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它当然还涉及词、曲作者权。比如娱乐基地,它本身既享有录音制作权,又享有词、曲权。虽然词曲作者还没想像录音制作者那样开始大规模的向搜索引擎服务商主张侵权,但是录音制作者的命运也是他们的写照。

  如何来分这杯羹

  在搜索业和唱片界的这场博弈中,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两方博弈。搜索业的背后是亿万网民的支持,唱片界的背后有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协助。但是,双方并不是二比二平,于国富律师认为,相比互联网业的巨大发展而言,权利人阵营自身的发展相对较慢,已经变成了这对矛盾中的“弱势群体”。

  当前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格局是:网民们享受着搜索引擎提供的免费音乐午餐,搜索引擎服务商享受着巨额的广告收入,而权利人承受着巨额的损失。

  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每购买一次合法在线曲目就有大约20次对应的非法下载,而其中中国的非法下载要占很大一部分。网络盗版的蔓延让合法服务(比如点播、订阅和广告利润共享等)很难发展。这也是为何数字音乐销售一直无法弥补全球CD销量下降的原因所在。

  唱片公司的维权之路可谓颠沛流离,直至在雅虎案中的小胜,仍然距其最终目标相去甚远,MP3音乐深度链接侵权始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黄寰律师坦言:“我国在互联网业和知识产权业上的利益平衡问题上太倾向于保护互联网业而忽视知识产权业了。这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偏向于保护互联网业,通过近几年我们经手的案件情况来看,对于网络音乐、影视侵权的判赔数额也是逐年降低,不仅远低于权利人正规授权给正版网站的授权金,有些判赔数额甚至连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也不能弥补。”

  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是,中国数字音乐的巨大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搜索引擎拉动的。黄寰律师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起到了为唱片公司宣传唱片的作用,但是这个作用到底是功大一些,还是过多一些,很难判断。

  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所有的正版网站都是收费的,搜索引擎就不能对其进行链接,而侵权链接更是不被许可的,当知识产权保护达到理想状态的时候,我们再通过搜索引擎搜索,那么搜索出来的结果可能是“对不起,您搜索的结果为0”。这种结果是连权利人都不愿看到的。

  撕破脸皮只能是两败俱伤,合作才是最优选择。

  大事记

  ▲ 4月7日

  索尼BMG、华纳音乐、环球音乐三家唱片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和搜狐两家公司,理由是互联网在线音乐下载侵犯了其版权,其中向百度索赔900万美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 6月11日

 百度是非:品牌价值还是商业利益
  娱乐基地公司在美国联邦南纽约地区法院对百度提起诉讼,控告后者MP3搜索方面的侵权行为,该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这是娱乐基地针对百度发起的第六次诉讼。

  ▲ 9月11日

  网上流传《三鹿集团公关解决方案建议》,为三鹿服务的某公关公司在写给集团领导的信中披露:“经公司与百度相关部门的多次深度沟通后,百度已经同意将对三鹿集团的公关保护政策降低至年度300万元广告投放,可以享受将目前几大事业部早期负面删除。”

  ▲ 11月8日

  30多位律师成立了“互联网反垄断联盟”,宣布将代表童年网、全民医药网等数十家 “受害网站”提起诉讼,“控诉百度利用垄断地位,勒索营销、点击欺诈、发布非法广告”。

  ▲ 11月15日、

  11月16日

  央视《新闻30分》连续两天报道了百度的竞价排名黑幕,百度竞价排名被指过多地人工干涉搜索结果,引发垃圾信息,涉及恶意屏蔽,涉嫌勒索营销。

  ▲ 11月中下旬

  百度新广告系统“凤巢”仓促上线,据一名已经测试过凤巢的人士的说法,“凤巢”几乎完全复制了谷歌广告系统的形式,未来百度的竞价排名结果也将被移至自然搜索结果的右侧。

  ▲ 12月19日

  北京高院就娱乐基地第五次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指出百度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百度胜诉。

  记者手记:百度与谷歌差在哪?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同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深陷盗版链接和竞价排名漩涡,而谷歌却安然无恙。我们不禁要问:百度与谷歌差在哪?

  2008年12月22日,百度在与娱乐基地的第五次对阵中再次获得了胜利,这是继2007年末百度赢得与七大唱片公司诉讼后的又一次胜利。虽然中国法院对搜索引擎盗版链接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判决标准,但除去尚没有结果的环球、华纳、索尼BMG对百度的900万元之诉,法院在百度为被告的案件中却保持了一致。但胜诉并不必然代表正义,搜索引擎盗版链接仍然是很有争议的问题。

  争议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所谓“避风港”原则指:如果盗版链接既不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何确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明知或者应知”状态显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需要说明的是,“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但是同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美国公司谷歌却没有像百度那样提供MP3搜索类别。这说明美国已经或倾向于将搜索引擎盗版链接定性为侵权,而谷歌显然是有了充分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没有在MP3盗版链接长期灰色存在的中国入乡随俗。这是百度与谷歌的第一个差别。

  竞价排名让百度帮助无数的企业化解了危机,但是今天却难以化解自己的危机。具有讽刺性的是百度的这场危机正是竞价排名带来的,这场危机不但让百度股价一夜间下跌25%,还酝酿了针对百度的反垄断集体诉讼。

  2008年11月8日,30多位律师成立了“互联网反垄断联盟”,宣布将代表童年网、全民医药网等数十家 “受害网站”提起诉讼,“控诉百度利用垄断地位,勒索营销、点击欺诈、发布非法广告”。联盟发起人、法易网CEO王丰昌表示,12月开始,先有个别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剩余数十起针对百度的诉讼将在春节前集中发起。

  而此前的10月31日,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受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珏的委托,已经把一册厚达91页《反垄断调查申请书》送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一位官员手中,申请对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断调查。

  为化解危机,百度创始人李彦宏这个多年低调的人不得不高调亮相。李彦宏在08岁末接受媒体采访时坦承,在这么多年的快速成长中,百度忽略了管理,而他需要为此埋单。

  在竞价排名上,百度与谷歌的不同是:百度故意混淆竞价排名和自然搜索结果之间的界限,而谷歌严格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推广结果。这种差别只是表象,背后是两个企业不同的经营理念:谷歌作为成熟和理性的企业,更加尊重法律,将其作为赚钱的底线,不敢越雷池半步;而百度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但经常越过道德底线,还时常挑战法律红线,缺少对不法利益最基本的克制。

  11月底,百度新广告系统“凤巢”仓促上线,结束了百度内部关于是否应该全面放弃传统的竞价排名模式的争论。据一名已经测试过凤巢的人士的说法,“凤巢”几乎完全复制了谷歌广告系统的形式。

  曾经多少中国人引以为豪,当绝大部分行业已经被美国巨头企业瓜分时,中国仍然有一个领域是由民族企业占据行业第一,这就是互联网领域。但是今天我们意识到,这种自豪应该建立在有道德操守和法律底线的企业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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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宏透露百度法宝:等待对手犯错

2月28日晚,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对话》节目播出了百度CEO李彦宏的访谈《技术的商业化生存》。李彦宏在节目中畅谈百度被黑事件以及百度的盈利模式,并透露说,依靠百度的商业模式,百度上季度盈利12亿,平均日入千万。同一天,李彦宏在中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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